搶奪客車司機方向盤僅行拘7日?一句線索牽出5年前的案子,追訴

近日,山東省陽穀縣檢察院檢察官在審查一起尋釁滋事、妨害公務案時,敏銳抓取到被告人在接受訊問時供述的一句話,啟動偵查監督程序,深挖細查,成功追訴一起被告人5年前實施的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

搶奪客車司機方向盤僅行拘7日?一句線索牽出5年前的案子,追訴

今年3月,陽穀縣農民劉敬福因涉嫌尋釁滋事罪、妨害公務罪被移送該縣檢察院審查起訴。檢察官對劉敬福訊問時,問其是否有過犯罪前科,其回答:

“我前些年乘坐客車時,因為搶奪司機的方向盤,被公安機關行政拘留了7天。”

檢察官將該供述完整記在訊問筆錄中。

“由於是治安案件,刑事卷宗中沒有該案的任何證據,但我覺得這起治安案件極大可能是構成刑事犯罪的,必須深挖下去。”辦案檢察官告訴記者。

訊問結束後,辦案檢察官趕往當時辦理這起治安案件的派出所,在檔案室調取到了這起案件的原始卷宗。

經細緻審查後,檢察官發現該起案件的事實比較清楚:2014年10月6日,劉敬福和朋友酒後乘坐從聊城到陽穀的客車,途中因其在車廂內吸菸,遭到司機的勸阻,遂與司機發生爭吵。隨後,劉敬福要求下車,司機因快客中途不能停車而拒絕。劉敬福遂跑到駕駛座與司機搶奪方向盤,並抓住方向盤往右猛打,一番爭執後,被朋友和其他乘客勸阻,案件未造成嚴重損害。檢察官在查清案情後,再一次提審訊問劉敬福,對該案具體情況進行核實,其對事實供認不諱。

辦案檢察官審查認為,劉敬福在乘坐客車途中因司機制止其吸菸並拒絕中途停車而搶奪方向盤的行為,根據2019年1月8日“兩高一部”聯合印發的《關於依法懲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駕駛違法犯罪行為的指導意見》的相關規定,其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那麼劉敬福之前的行為能否適用該規定?依據2001年12月7日“兩高”《關於適用刑事司法解釋時間效力問題的規定》確定的司法解釋效力適用於法律施行期間的原則,該司法解釋的效力適用於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的施行期間,故公安機關的處理決定屬於適用法律錯誤,劉敬福的行為應予追訴。

據此,陽穀縣檢察院將劉敬福以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訴,建議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11月1日,該縣法院採納公訴意見,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被告人劉敬福有期徒刑三年零六個月,與尋釁滋事罪、妨害公務罪並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六年零六個月。

(來源:檢察日報 文字:盧金增 賈偉 李冒星 編輯:張 一 監製:胡玉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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