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對法院的判決提出質疑,要走什麼程序?

楊洋7061


如果案外人對法院的判決書提出質疑,可以向審理的人民法院或者上級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意見;如果是當事人對法院的判決提出質疑,這就按下列法定程序來進行了:

第一,按照特別程序審理的案件,當事人有異議的,不允許上訴。但是當事人可以向同級人民法院或者上級人民法院反映情況。

第二,按照一審程序審理的案件,無論是刑事案件,行政案件或者是民事案件,當事人不服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內提出上訴。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第三,按照二審程序審理的案件,當事人不服的;或者是按照一審程序審理的案件,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沒有上訴,該判決書已經生效,但是當事人仍不服的。

可以向同級人民法院和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訴,申請再審。

也可以向同級人民檢察院或者上一級人民檢察院申請民事抗訴。

第四,對於發回重審的案件,原來是一審的,對一審判決不服仍按照一審的程序進行,原來是二審的,對於二審判決不服,仍按照二審程序進行。

總之,實行二審終審制,有冤必申。


法重情深




一、對一審裁判不服可以在上訴期內上訴,進入二審程序

1、上訴期限

若對一審裁判結果不滿意,可以向上級法院提起上訴,請求上級法院再次審理案子。

在一審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裁定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您必須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如果在法定期限內,雙方當事人都沒有提出上訴,那麼,一審裁定即發生法律效力。只要有一方當事人在上訴期間提出上訴,一審裁判就不發生效力。

2、上訴流程

當事人到中院上訴 → 中院立案庭接收登記 → 轉原審法院立案庭→ 原審立案庭轉原審辦案法官 → 原審辦案法官送達上訴狀 → 上訴期間屆滿原審辦案人將上訴狀答辯狀(被上訴人答辯)卷宗移交原審立案庭 → 原審立案庭將所有材料移送中院立案庭 → 中院立案庭在一個星期內立案。

二、再審程序

如果對一審已生效判決不服,可以提起再審程序。若案件以進入二審程序,當事人對二審裁判不服,可以提起再審程序。

再審程序,學理上稱之為審判監督程序是法院對經過生效裁判的案件複核審理的法律程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對於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如果發現在認定事實或適用法律上確有錯誤,依法提出並進行重新審理的程序。

1、再審申請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1)再審申請人是生效裁判文書列明的當事人,或者其他因不能歸責於本人的事由未被裁判文書列為當事人,但與行政行為有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2)受理再審申請的法院是作出生效裁判的上一級人民法院;

  (3)申請再審的裁判屬於行政訴訟法第九十條規定的生效裁判;

  (4)申請再審的事由屬於行政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規定的情形。

2、申請再審期限

當事人申請再審,應當在判決、裁定、調解書發生法律效力後六個月內提出。

  申請再審期間為人民法院向當事人送達裁判文書之日起至再審申請人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之日止。

  申請再審期間為不變期間,不適用中止、中斷、延長的規定。

綜上所述,對法院的裁判不服,若是對一審裁判不服,在上訴期限內,當事人可以通過上訴途徑救濟;若一審上訴期屆滿,則當事人可以向做出原生效判決的上一級法院申請再審;若對二審裁判不服,因為我國訴訟程序是二審終審,此時,對二審裁判不服的救濟途徑是提出再審申請。

如有疑問,可以私信諮詢。


宋曉寧律師


本人法學碩士一枚,認真答題。

首先要看是民事訴訟,還是刑事訴訟。

民事訴訟

如果是民事訴訟的話,那麼就要回溯《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

1.提起上訴

在《民事訴訟法》的一百六十四條中規定了當事人的上訴權:“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

2.準備上訴狀

在《民事訴訟法》的第一百六十五條規定到:“上訴應當遞交上訴狀。上訴狀的內容,應當包括當事人的姓名,法人的名稱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及其主要負責人的姓名;原審人民法院名稱、案件的編號和案由;上訴的請求和理由。”

3.提出上訴狀

在《民事訴訟法》的第一百六十六條中規定到:“上訴狀應當通過原審人民法院提出,並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 當事人直接向第二審人民法院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在五日內將上訴狀移交原審人民法院。”

刑事訴訟

在刑事訴訟中,被告人和被害人的上訴程序不同。

1.被告人

《刑事訴訟法》二百二十七條規定:被告人、自訴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有權用書狀或者口頭向上一級人民法院上訴。被告人的辯護人和近親屬,經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訴。於被告人而言,不服法院的判決,可以用書狀或者口頭向上一級人民法院上訴。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中規定:被告人、自訴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和被告人通過原審人民法院提出上訴的,原審人民法院應當在三日以內將上訴狀連同案卷、證據移送上一級人民法院,同時將上訴狀副本送交同級人民檢察院和對方當事人。 被告人、自訴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和被告人直接向第二審人民法院提出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在三日以內將上訴狀交原審人民法院送交同級人民檢察院和對方當事人。同時,要將上訴狀連同案卷、證據移送上一級人民法院,同時將上訴狀副本送交同級人民檢察院和對方當事人。

2.被害人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規定: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的,自收到判決書後五日以內,有權請求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人民檢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請求後五日以內,應當作出是否抗訴的決定並且答覆請求人。

於被害人而言,不服法院的判決,應當請求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

綜上,對法院的判決不服,需要提出質疑的話,要分民事訴訟和刑事訴訟兩種情況。不同訴訟程序,要準備的材料也不同。具體步驟已經在上文中說明。


南山法律人


上訴

認為一審判決有問題,可以在法定期限內上訴(刑事判決是10日,民事判決是15日,行政判決是15日),注意:有部分案件,是一審終審的,一經送達即發生法律效力,不得上訴。

一審終審的案件有哪些呢?

1.最高法審理的全部一審案件;

2.基層人民法院依特別程序審理的選民名單案件,宣告失蹤、宣告死亡案件、認定公民無行為能力、限制行為能力案件、指定監護案件、確 認身份關係案件、認定財產無主案件;

3.小額訴訟案件(標的額為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上年度就業人員年平均工資百分之三十以下的);

再審

對二審判決、或者上述所列的適用一審終審程序的案件判決不服的,可以申請再審。

抗訴

1.刑事公訴中,被害人如果對一審判決不服,是不能提起上訴的,因為公訴案件的起訴權是檢察院,被害人不服一審判決,可以請求檢察院抗訴。

2.民事訴訟中,人民法院駁回再審申請的、人民法院逾期未對再審申請作出裁定的、再審判決、裁定有明顯錯誤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者抗訴。


蘇州律師從振


這主要看你的案件目前在哪個階段,並且判決送達多久,因為我國採取的是二審終審制,所以是一審判決還是二審判決有很大的區別。

如果是一審判決那很容易,你直接在判決送達後15日內或者是裁定書送達後10日內向上一級的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就可以了。

但如果是二審判決,那麼需要先告訴你的是就算判決有錯誤,那案件也是要進入執行程序的,你只能申請再審,但是因為我國的二審終審制,所以申請再審是需要嚴格的條件的。

(一)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

(三)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

(四)審判人員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汙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並且需要在二審判決或是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後6個月之內提出再審申請。超過再審時效後在申請法院也是不受理的。


東友律師團


一審程序違法,調包證據,套改案卷,括用法律錯誤的案件走什麼也沒用!1、是駁回訴訟,上有合議庭,審判委員會,由院長簽字生效,申請回闢的庭長參加審判委員會!36戶一百多口成年人訴訟!儉異程序!(一個法官審理,卷宗裡3個法官!)。2、一審判決書上被告提供如下證據卷宗沒有了(判決書第5頁上有!)。3`被告用的都是4份陰陽合同!(原告沒有合同?也沒簽過合同?都是被告應訴的?)法官強行定為合同糾紛?定案就有問題?走的程序有上訴、申請再審`、_(都是駁回!違原判決!)抗訴、審監庭聽證會,檢察監督、(發回審監重審)審監還是違原判決!上訴到中院?、、、、、、。


幸福73617574


根據《民事訴訟法》規定,對於生效判決和未生效判決的救濟途徑是不一樣。根據民事訴訟程序,對於判決不服及救濟途徑主要有以下幾種情況:

第一,一審判決有異議。

我國的司法制度實行兩審終審制度(特殊案件除外,例如選民資格案件; 宣告失蹤或者宣告死亡;確認調解協議案件;宣告婚姻無效便是一審終審)。所以,一審法院此時的判決並未生效,若對於判決有爭議,可以直接提起上訴。上訴必然啟動二審程序。

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四條,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第二,二審判決有異議。

二審判決屬於生效判決,可以申請再審。但是,申請再審並不必然啟動再審程序。法院需要對於案件審查,主要是存在事實認定錯誤或法律適用錯誤進行依法再審。

特別注意,根據規定,申請再審必須在判決生效之日起六個月內申請。

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九條,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或者當事人雙方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申請再審的,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第三,再審判決還有異議,可以申請檢察院抗訴。

法院已經再審作出判決,若再向法院申請再審,法院原則上不再處理。所以,若是仍然不服,可以向檢察院申請抗訴。根據法律規定,檢察機關屬於法律監督機關,對於法律的正確實施具有監督權力。

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二百零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者抗訴: (一)人民法院駁回再審申請的; (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對再審申請作出裁定的; (三)再審判決、裁定有明顯錯誤的。

第四,對檢察院不抗訴,還是不服。

這個時候,原則上可以向上級法院或檢察院進行申訴。

另外,根據《憲法》規定,人大作為最高權力機關,所有機關向人大負責,人大可以監督所有的機關。所以,若仍然堅持認為有誤,是可以向人大進行申訴。


葉律師


本人只辦毒品犯罪案件,只熟悉刑事案件,就以刑事案件為例。

通常分為兩種情況。

第一種情況是對一審判決不服的,那就可以上訴,通過上訴,二審法院認為一審判決存在問題的,就有可能裁定發回重審或直接改判。

第二種情況是對二審判決不服的,那就可以申請,通過申請,人民法院認為之前的生效判決存在問題的,就有可能啟動審判監督程序,重新開放審理,並予以改判。

上訴的話,二審法院無條件受理的,並且改判機率比較大;申訴的話,人民法院受理的機率非常非常小,但是一旦受理,啟動審判監督程序,改判的機率就非常非常大。

對於上訴的案件,一定要想辦法讓二審法院開庭審理,而不是書面審理,一旦是書面審理,那麼維護原判的機率就非常大了;如果不是維護原判,通常就是裁定發回重審;沒有開庭審理,就直接改判的可能性很小。

對於申訴的案件,一定要想辦法找到一些新證據,如果沒有新的證據,只是說什麼原審判決量刑過重啊,認定事實錯誤啊,程序違法啊,基本上都是沒有用的,人民法院基本上都是不會啟動審判監督程序的。


王如僧律師


以民事訴訟為例:

一、對一審判決結果不服

1、上訴時間

對一審判決不服的,要在15日內提起上訴,向作出判決的法院遞交上訴狀;

對一審裁定不服的,要在10日內提起上訴,向作出裁定的法院遞交上訴狀;

時間從判決書送達之日(本人簽收即簽收之日,郵寄送達即郵件簽收之日)起算。

如果你質疑一審判決或者裁定,但未在法定時間內提出上訴(未提交上訴狀),那麼一審判決或裁定在上訴期滿之後就生效了。一審判決或裁定生效之後,只能向作出生效裁判的上一級法院申請再審,進入再審程序。

2、證據收集

你對法院的判決有質疑,要看主要是對法院的法律適用還是事實認定不服,如果對於事實認定不服,如果有新的證據能夠證明法院判決事實認定錯誤,那麼還要提供新證據給二審法院。

打官司就是打證據,如果能拿出對你有利的證據,對於推翻一審判決結果是很有幫助的。


3、二審程序處理結果

直接列法條,怕有人無法理解,用大白話陳述就是:

1、二審法院覺得一審裁判認定事實、適用法律都沒錯,就會維持一審原判決、裁定,一審的結果就是最終生效的結果;

2、二審法院覺得一審裁判認定事實錯了或者適用法律錯了,可以直接依法改判,也可以撤銷或者變更一審結果的內容;

3、二審法院覺得一審裁判事實都沒搞清楚,可以發回一審法院重審,或者自己查清事實直接改判;

4、二審法院發現一審嚴重違反程序(有應該來的當事人沒來;被告未參與開庭,缺席判決但不符合法定程序),只能撤銷原判決,發回一審法院重審。

5、二審法院發回重審只能發回一次。

解釋一下發回重審的意思,發回重審就是相當於一個案子重新開始一審訴訟程序,從頭開始審理,之前的一審判決不生效。

法條原文是:《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感興趣的可以去看看。


二、對二審判決結果不服

我國審判程序是二審終審制,不發回重審的話,通常二審判決或裁定已經是終審結果。對二審結果不服,只能申請啟動再審程序。

1、申請再審的一般期限

申請再審,應當在判決、裁定、調解書發生法律效力後六個月內提出(這是一般期限要求)。

2、申請再審的特別期限

如果出現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審判人員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汙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申請再審期限為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情形之日起六個月內。

並且再審還有兩個階段,一個是再審聽證程序,聽證結果決定這個案子能不能進入再審審理程序,如果聽證程序都沒通過,就意味著再審立案都沒立成;

聽證程序決定再審,才算是正式進入再審審理階段。

再審程序,相比其他程序都要複雜,而且對於法律專業素養要求比較高,建議最好是請律師代理,否則在再審聽證階段就被拒之門外的話,提起抗訴比申請再審更加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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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律師在長沙


(2001)陝法執裁字第387號下發於2001年5月17號,直到2017年,未執行出任何賠償款。2017年,我杜娟,受害人,去三門峽陝州區複印卷宗,發現卷內夾有非我本人的手寫的終止執行申請書,將我案子非法終本。非常奇怪的是,非法終本申請書寫於2001年5月10號,比我的裁定書還要早,就是未下裁定己經終本,更不用說執行了,況且還不是我本人所寫的。那麼問題來了,沒有本人寫的終本申請書,從2001年到2017年十六年間未收到任何法院書面通知,案子是否一直在執行中???請專業律師回答一下這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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