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京運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關於為全資子公司提供擔保公告

本公司董事會及全體董事保證本公告內容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並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個別及連帶責任。

重要內容提示:

●被擔保人名稱:台州京運通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台州京運通”或“承租人I”)、三門銀陽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三門銀陽”或“承租人II”)

●本次擔保本金金額:台州京運通9,100萬元(人民幣,下同)、三門銀陽新能源3,200萬元

●本次擔保是否有反擔保:否

●對外擔保逾期的累計數量:無逾期擔保

一、對外擔保情況概述

北京京運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全資子公司台州京運通與華電融資租賃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電租賃”或“債權人”)簽訂了《融資租賃合同》及其相關附件、《諮詢服務合同》(上述合同統稱為“主合同I”)。為保障主合同I的履行,公司與華電租賃簽訂了《保證合同》,就台州京運通在主合同I項下對華電租賃所負的全部債務提供不可撤銷的連帶責任保證。同時,公司與華電租賃簽署了《股權質押合同》,以所持有的台州京運通100%股權提供質押擔保。

公司全資子公司三門銀陽與華電租賃簽訂了《融資租賃合同》及其相關附件、《諮詢服務合同》(上述合同統稱為“主合同II”)。為保障主合同II的履行,公司與華電租賃簽訂了《保證合同》,就三門銀陽在主合同II項下對華電租賃所負的全部債務提供不可撤銷的連帶責任保證。同時,公司與華電租賃簽署了《股權質押合同》,以所持有的三門銀陽100%股權提供質押擔保。

上述擔保事宜,由公司2019年4月24日召開的第四屆董事會第十次會議、2019年6月26日召開的2018年年度股東大會審議通過了《關於公司預計為子公司提供擔保的議案》,公司獨立董事發表了同意的獨立意見。

二、被擔保人的基本情況

(一)承租人I

被擔保人名稱:台州京運通新能源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浙江省台州市路橋區良二村浹裡王外39號

法定代表人:張文慧

註冊資本:4,500萬元人民幣

主營業務:分佈式光伏發電、太陽能(3.410, -0.09, -2.57%)光伏發電項目的開發、設計、建設;太陽能發電系統設計、維護服務。

截至2018年12月31日,台州京運通資產總額13,946.77萬元,負債總額7,771.38萬元(其中銀行貸款總額0.00萬元、流動負債總額7,771.38萬元),淨資產6,175.39萬元,資產負債率為55.72%;該公司2018年度實現營業收入2,048.34萬元,淨利潤1,032.82萬元。(以上數據已經審計)

截至2019年9月30日,台州京運通資產總額13,400.77萬元,負債總額6,649.57,萬元(其中銀行貸款總額0.00萬元、流動負債總額6,649.57萬元),淨資產6,751.20萬元,資產負債率為49.62%;該公司2019年1-9月實現營業收入1,411.21萬元,淨利潤575.81萬元。(以上數據未經審計)

(二)承租人II

被擔保人名稱:三門銀陽新能源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浙江省台州市三門縣浦壩港鎮沿海工業城

法定代表人:張文慧

註冊資本:2,500萬元人民幣

主營業務:分佈式光伏發電、太陽能光伏發電項目的開發、設計、建設;太陽能發電系統設計、維護服務。(依法須經批准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准後方可開展經營活動)

截至2018年12月31日,三門銀陽資產總額6,064.63萬元,負債總額3,435.25萬元(其中銀行貸款總額0.00萬元、流動負債總額3,435.25萬元),淨資產2,629.38萬元,資產負債率為56.64%;該公司2018年度實現營業收入359.02萬元,淨利潤129.38萬元。(以上數據已經審計)

截至2019年9月30日,三門銀陽資產總額5,773.12萬元,負債總額3,023.36萬元(其中銀行貸款總額0.00萬元、流動負債總額3,023.36萬元),淨資產2,749.76萬元,資產負債率為52.37%;該公司2019年1-9月實現營業收入440.76萬元,淨利潤120.39萬元。(以上數據未經審計)

三、《保證合同》的主要內容

(一)公司為台州京運通擔保的《保證合同》

1、保證人:北京京運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人(被保證人):華電融資租賃有限公司

2、主債權本金金額:人民幣9,100萬元

3、擔保方式:不可撤銷的連帶責任保證

4、保證範圍

(1)保證範圍為承租人I在主合同I項下應向債權人履行的全部債務,包括但不限於應向債權人支付的全部租金(包括到期未付及未到期應付租金)、諮詢服務費、提前終止款、逾期利息、債權人為實現債權而支付的各項費用和其他所有承租人I應付款項。如遇主合同I項下約定的利率變化情況,還應包括因該變化而相應調整的款項。

(2)本合同所述的債權人為實現債權而支付的各項費用,包括但不限於訴訟費、仲裁費、律師費、申請財產保全提供擔保而支付的費用(如購買訴訟財產保全責任險所支付的費用、向擔保公司支付的擔保費等)、差旅費及主合同I項下租賃物取回時拍賣、評估等費用;其中訴訟費、仲裁費、財產保全費、執行費以受理法院、仲裁機構出具的收據/發票為準,律師費以債權人的支付憑證或相應的律師費發票為準,其他費用開支以債權人的書面通知及相關票據為準。

(3)保證人全面確認主合同I,且在此承諾不對其提出任何異議。

5、保證期間

保證期間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I項下承租人I的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96個月)後三年止。主合同I項下的債務分期履行,則對每期債務而言,保證期間均至主合同I項下最後一期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後三年止。按法律規定或主合同I的約定主合同I項下債務提前到期的,保證期間為主合同I債務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止。保證人在此書面同意債權人可與承租人I根據實際履行需要延長主合同I項下債務履行期限,延長後的保證期間為延長主合同I項下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後三年止。

(二)公司為三門銀陽擔保的《保證合同》

1、保證人:北京京運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人(被保證人):華電融資租賃有限公司

2、主債權本金金額:人民幣3,200萬元

3、擔保方式:不可撤銷的連帶責任保證

4、保證範圍

(1)保證範圍為承租人II在主合同II項下應向債權人履行的全部債務,包括但不限於應向債權人支付的全部租金(包括到期未付及未到期應付租金)、諮詢服務費、提前終止款、逾期利息、債權人為實現債權而支付的各項費用和其他所有承租人II應付款項。如遇主合同II項下約定的利率變化情況,還應包括因該變化而相應調整的款項。

(2)本合同所述的債權人為實現債權而支付的各項費用,包括但不限於訴訟費、仲裁費、律師費、申請財產保全提供擔保而支付的費用(如購買訴訟財產保全責任險所支付的費用、向擔保公司支付的擔保費等)、差旅費及主合同II項下租賃物取回時拍賣、評估等費用;其中訴訟費、仲裁費、財產保全費、執行費以受理法院、仲裁機構出具的收據/發票為準,律師費以債權人的支付憑證或相應的律師費發票為準,其他費用開支以債權人的書面通知及相關票據為準。

(3)保證人全面確認主合同II,且在此承諾不對其提出任何異議。

5、保證期間

保證期間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II項下承租人II的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96個月)後三年止。主合同II項下的債務分期履行,則對每期債務而言,保證期間均至主合同II項下最後一期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後三年止。按法律規定或主合同II的約定主合同II項下債務提前到期的,保證期間為主合同II債務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止。保證人在此書面同意債權人可與承租人II根據實際履行需要延長主合同II項下債務履行期限,延長後的保證期間為延長主合同II項下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後三年止。

四、累計對外擔保數量及逾期擔保的數量

截至目前,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對外擔保總額為0.00億元,公司對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擔保總額為50.07億元(不含本次擔保),佔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淨資產的71.61%,無逾期擔保。

五、備查文件

1、北京京運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屆董事會第十次會議決議;

2、北京京運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度股東大會決議;

3、《保證合同》。

特此公告。

北京京運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2019年11月8日

中國證券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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