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嚴懲冒名登記 對直接責任人實施信用懲戒

河北新聞網訊(記者馬彥銘)11月6日,河北省市場監管局發佈通知,對依法做好撤銷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記有關工作做出規定。

通知提出,將冒名登記的直接責任人錄入國家市場監管總局統一建立的“全國虛假登記責任人數據庫”,對其再次提交登記材料或作為登記申請人時,進行嚴格審查;對虛構事實或提交虛假證明材料,逃避債務或進行其他違法犯罪活動的,配合有關部門依法進行查處。市場監管部門依據行政審批部門抄告,對冒名取得公司變更或註銷登記被撤銷登記的公司,依法將其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管理,並實施信用懲戒。

通知提出,個人身份信息被冒用的自然人(以下簡稱“被冒用人”)申請撤銷登記的,應當向負責公司登記的管轄機關提交撤銷登記申請材料。撤銷申請登記材料包括撤銷登記申請(需要被冒用人本人簽字,並在簽名處加按手印)、身份證件複印件(需要核實原件)。被冒用人同時可以提供(但不限於)身份證件丟失報告回執、身份證件遺失公告、銀行掛失身份證件記錄、由專業機構出具的筆跡鑑定報告等有助於認定冒用登記基本事實的相關佐證材料。

各級市場監管部門和行政審批部門要結合職能劃轉情況,建立健全協作工作機制,共同做好撤銷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記違法行為的受理、調查和撤銷登記工作。市場監管部門應建立健全個人身份信息被冒用而申請撤銷登記的受理工作機制。對現場投訴、舉報和申請撤銷登記的,要積極受理、詳細登記,並告知須提供的材料和辦理程序;對被冒用人通過電話、信函反映情況的,要按照規定及時答覆;對不符合受理條件的要做好解釋說明工作。市場監管部門在受理申請時,應當認真核驗被冒用人提交的本人簽字的撤銷登記申請及身份證件等材料。

市場監管部門受理被冒用人申請後,應及時將公司涉嫌冒名登記的情況(包括被冒名登記時間、具體登記事項、登記機關聯繫方式等)錄入河北經濟戶籍管理系統相關模塊,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河北)向社會公示,公示期為45天。

行政審批部門應當根據同級市場監管部門的調查結果,依法作出撤銷或者不予撤銷登記的決定,並將撤銷或者不予撤銷登記的決定送達申請人和當事公司。行政審批部門依法作出撤銷登記決定後,應在河北經濟戶籍管理系統登記註冊管理模塊,對冒用公司標註作出撤銷決定的狀態,並於7個工作日內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河北)向社會公示。

對撤銷設立登記的,應公示公司名稱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成立日期、被撤銷登記日期和原因、作出撤銷決定的登記機關等基本信息。對撤銷變更登記的,恢復公司冒名前的信息,同時公示撤銷冒名登記相關信息。對撤銷註銷登記的,公示註銷前的信息,並標註“已撤銷註銷登記,恢復主體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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