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絕繳納物業費的十大誤區

買房之後,及時繳納物業費是每一個購房者應自覺履行的義務。一般來說,每個小區的物業費都是一年一交的,相對來說數額會比較大,所以常常會有人因各種原因而拒交物業費。但拒交物業費,一定要有合理正當的理由,否則就需要承擔相應的責任,下面為大家詳細介紹:拒絕繳納物業費的十大誤區

拒交物業費的10大誤區

誤區一我不是物業服務合同當事人,我不交費

有些業主認為自己並未與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物業管理合同,因此不管是開發商還是業主委員會與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都對其無約束力,自己不知曉且不認可該合同內容,因此拒絕交納物管費。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物業服務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的規定,建設單位依法與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以及業主委員會與業主大會依法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對業主具有約束力。業主以其並非合同當事人為由提出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誤區二物業合同期限已屆滿,我不交費

某些業主辯稱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的合同期限早已屆滿,因此對超過合同期限的物業費,因無合同約定,故有權拒絕交納。

根據《合同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採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當事人未採用書面形式但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在約定的合同期限屆滿後,若物業服務企業繼續為小區提供服務,業主也接受了物業服務企業提供的物業服務,雙方形成了事實上的物業服務合同關係,均應履行相應的合同義務。在上述情況下,業主的這一抗辯理由也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誤區三物業服務企業沒來催收物業費,我不交費

有些業主以物業服務企業未對其催收過物業費為由,對物業服務企業主張的訴訟請求中超過訴訟時效的物業費拒絕交納。

生活中,物業服務企業作為債權人對於業主拖欠物業費的行為大都採取在業主的房屋大門上張貼催費通知單的形式來向業主提出交費請求。若物業服務企業向法院提供了照片等證據材料證明這一催費事實,那麼法院可認定為訴訟時效中斷,業主的這一抗辯理由就不能得到法院支持。若物業服務企業沒有證據證明其在三年(2017年10月1日前為2年,後為3年)的訴訟時效期內向業主催收過物業費,那麼業主的這一抗辯理由就能得到法院支持。

誤區四、房屋質量不達標,我不交費

有些業主以房屋質量存在問題,如房屋漏水、牆體脫落、玻璃破裂等為由拒交物管費。

商品房存在質量問題系業主與開發商之間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而物管費的交納則屬於業主與物業服務企業之間的物業服務合同糾紛,兩者不屬於同一法律關係。通常情況下,開發商與物業公司是兩個獨立的法人企業,相互之間不應為對方承擔民事責任。因此,業主的該項抗辯理由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誤區五、物業服務企業不履行維修義務,我不交費

有些業主向物業服務企業反映小區單元門、過道路燈等被損壞,頂樓房屋漏水等問題,要求維修,但物業服務企業知曉後拒不維修或者維修不合格,業主以此為由拒交物管費。

對於維修義務的承擔主體,應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如果房屋在國家規定的保修期和保修範圍內,由建設單位承擔維修義務;在房屋質保期屆滿後,房屋專有部分由業主或侵權人承擔維修義務,房屋樓頂等小區共有部分、公共設施設備由物業服務企業承擔維修義務,物業服務企業履行義務時,可使用小區的住宅專項維修基金。

若業主有證據證明物業服務企業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或者法律、法規規定以及相關行業規範確定的維修義務時,法院可根據《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的規定,酌情減少物業費。但物業的維修義務侷限在物業服務範圍即小區共有部分、公共設施設備等,不包括歸業主個人所有的房屋專有部分。

誤區六、物業服務企業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我不交費

有些業主認為因為物業服務企業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才導致自己的人身、財產遭受損失,如家中財物被盜竊,自有車輛被損壞或者被偷走,故以此為由拒交物管費。

物業服務企業的安保義務源於法律相關規定和合同約定。法定的安保義務主要是在物業管理條例中規定的物業服務企業對違反小區安全管理行為的制止義務以及防止小區內出現安全問題的協助義務。

未盡到安保義務一般情況下不構成根本性違約,業主不能據此拒交物業費。但可以根據安保責任範圍、物業公司過錯程度以及業主的具體損失來賠償損失或酌情減少物業費。

然而,物業服務企業不是萬能的,不可能杜絕或者隨時制止小區內一切損害的發生,我們不能苛求物業服務企業對這種不確定的危險承擔過重的義務。只要物業服務企業盡到了合理範圍內的注意義務、採取了合理的預防措施,物業公司就可以對業主因第三人侵權所遭受的損失免責。

誤區七物業提供的物業服務存在瑕疵,我不交費

大多數拒絕交費的業主均持有此類抗辯理由。小區業主常以提供的物業服務不達標,如小區車輛亂停亂放無人管理,綠化帶被其他業主用來種菜無人制止,小區垃圾未及時清理,保安擅離崗位或值班時睡覺等為由拒交物管費。

首先,業主需要區分出其所反映的物業服務問題是否屬於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物業服務企業應履行的義務。部分業主存在“物管公司就是管理小區內的一切事務”的錯誤思維,將不屬於物業服務範疇的事項,例如房屋設計和質量問題、小區規劃不合理問題、業主間相鄰關係問題等,也納入進來要求物管服務企業予以處理解決。當物業服務企業拒絕履行非合同義務時,業主就誤認為物管服務企業沒有全面履行合同義務而拒交物管費。

其次,由於物業服務具有時間持續性和無法計量性的特點,加之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物業服務企業應履行的義務較為概括籠統,因此業主不能單憑一張照片、一段視頻就能證明物業服務企業提供的物業服務存在質量問題,而需要提供充分證據形成完整的證據鏈加以證明。若有證據證明物業服務企業已經提供物業服務,僅僅是在服務的某些環節、個別區域做得不夠好,存在一般瑕疵,那麼因不構成根本性違約而較難成為業主拒交物業費的合法理由,但可以成為法院判定物業服務企業減收相應物業費的依據。

誤區八、房子沒入住、沒裝修、長期不在家,我不交費

根據《物業管理條例》的規定,只要成為小區的業主,無論是否實際入住,都有義務按時交納物業服務的費用。小區的物業服務費主要是公共性服務收費包括公共設備、設施的日常運行維修和保養、綠化管理、保安等。物業費的交納義務對全體業主而言是均等的,否則物業服務關係穩定性和確定性將會被打破。

包括一樓住戶是否應繳納電梯運行費的問題,一般認定,即使家住一樓,不使用電梯,也不能拒交電梯運行費。因為我國《物權法》明確規定,業主對建築物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權利,承擔義務;同時,業主不得以放棄權利的理由不履行義務。電梯作為公共設施,大家共享使用,那麼就有承擔電梯維修更新費用和電梯日常使用的運行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物業服務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規定:物業企業已經按照合同約定以及相關規定提供服務,業主僅以未享受或者無需接受相關物業服務為抗辯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誤區、九房子租出去了,我不交費

一般來說,當業主把房子租給租客時,物業費都由租客來承擔,不過,如果租客沒有按時交納物業費,業主就有責任交納物業費,不能以此為理由而拒交物業費。《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物業服務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第七條,業主與物業的承租人、借用人或者其他物業使用人約定由物業使用人交納物業費,物業服務企業請求業主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誤區十、開發商開發遺留問題未處理,我不交費

對於房屋開發遺留問題,這主要是業主與開發商之間的問題,與物業公司無關,如果業主因此而拒交物業費,就違反了物業服務合同。要想解決開發遺留問題,只能直接找開發商。

現實中因為物業費發生的糾紛簡直太多了,催天下合和社區計劃應用智能化大數據,通過系統平臺的催繳服務三部曲(主動繳費、自助催繳、委託催繳),有效提升物業管理費的繳費率。催天下與物業管理機構合作,通過大數據分析,為物業管理機構進行滿意度調查分析、提出改善物業服務建議等,為物業企業提升管理能力,為業主提供更親民、接地氣的服務,提升業主滿意度。平臺的服務目標是實現物業費的清收,形成物業服務的良性循環,化解物業公司與業主的矛盾,在物業費催收過程中,架起一座物業公司與業主之間的橋樑,通過法,理,情化解物業公司與業主之間的矛盾誤解,努力達成共識,為共建美好家園,和諧社區而努力。

拒絕繳納物業費的十大誤區

催天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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