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耶克《自由秩序的原理》希臘的自由和法律概念(轉

人們經常說,古人並不知道“個人自由”意義上的那種自由。

這種說法的確可以適用於古希臘諸邦及某些時期,但卻絕不適用於巔峰時期的雅典(甚或亦不能適用於晚期的共和羅馬);

它也可能適用於柏拉圖時期的衰敗的民主政制,但是對於雅典人的自由民主制來說則否。

Pericles曾經告誡雅典人,“我們於政制層面所享有的自由,亦擴展到了我們的日常生活層面,因此在我們的日常生活中,我們彼此不能以忌妒的方式去監視對方,也不要對鄰里據其意願而做的事情,表示憤怒”;

而在遠征西西里最具危險的時刻,雅典軍隊的將軍則提醒其士兵說,最為重要的是,他們是在為這樣一個國家而戰:

在這個國家中,他們享有著“根據他們自己的意願進行生活的毫無拘束的裁量權”。

那麼“自由國家中最自由的國家”(一如Nicias 根據同樣的理由對雅典的稱謂)的那種自由所具有的主要特徵,在希臘人自己的眼中究竟是什麼呢?

而都鐸王朝晚期及斯圖亞特王朝時期的英國人又是如何看待這些特徵的呢?

對於這個問題的回答,可以從伊麗莎白時代借之於古希臘的一術語中見到,但是後來,這個術語卻不再為人們所使用了,此即isonomia(“伊索諾米”)。

英國人在16世紀末從意大利直接引入了該術語,意指“法律平等適用於各種人等”;

稍後翻譯Livy著作的學者以英語形式isonomy替之,意指法律對所有人平等適用以及行政官員也負有責任的狀況。

此一意義上的isonomy在17世紀得到了普遍使用,直至最後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equality before the law)、“法律之治”(government of law)或“法治”(rule of law)等術語取而代之。

古希臘這個觀念的歷史提供了一個極富意義的啟示,因為它很可能展現了文明重複發生的第一個循環範例。

在這個概念最初被提出來的時候,它所描述的乃是梭侖(Solon)於此前在雅典所創建的那種狀態,

當時,他確立了“平等適用於貴族與平民的法律”(equal laws for the noble and the base),

從而“不是根據公共政策進行管制,而是提供某種確定性,即根據眾所周知的規則以法律的手段進行治理”。

此外,isonomy還與僭主的專制統治構成了對照,併成為人們用以慶賀一潛主被刺的流行酒歌中的一個術語。

更有進者,此一概念似比demokratia的概念更為古老,而且所有人平等參與政治的要求也似乎只是此一概念所產生的諸多結果中的一個結果而已。

即使在Herodotus看來,也仍是isonomy,而不是“民主”(democracy)才是“政治秩序的最美妙絕倫的稱謂”。

此一術語在民主政制獲致實現以後的相當一段時間中,仍為人們繼續使用著:

一開始對isonomy的使用乃是為了證明民主制度的正當性,

後來對該術語的使用,則一如人們所說,漸漸變成了一種幌子,意在掩蓋民主制度所呈現出來的負面特徵,這是因為民主政府在確立以後很快否棄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觀念;

然而我們需要強調指出的是,正是從這一觀念中,民主政制獲致了其在當時存在的正當理由。

古希臘人清楚地知道這兩個理想雖彼此相關,但卻並不相同:

Thucydides毫不猶豫地用“isonomic 寡頭政治”來指稱民主,而柏拉圖甚至刻意用isonomy來對照民主,而不是用它來證明民主的正當性。

到了公元4世紀末期,居然產生了這樣一種必要性,即必須強調“在民主制度中,法律應當成為主宰者”。

從此一背景來看,儘管亞里士多德已不再使用isonomia這一術語,但其某些著名的文字段落卻仍可以被視作對這一傳統理想的捍衛。

他在《政治學》(Politics)一書中強調指出,“較之公民的統治,法律統治更為確當”,

擁有最高權力的人“只應當被任命為法律的護衛者和服務者”,

而且“那些關注最高權力的人應當相信最高權力操握於上帝和法律之手”。

亞里士多德還竭力譴責了那種“由人民統治而非法律統治”的政制形式,也譴責了那種“一切事務由多數表決而非由法律決定”的政制形式。

在亞里士多德看來,這種政制形式並不是一種具有自由狀態的政制,

“當政制並不操握在法律之手時,就不可能存在什麼自由狀態,因為法律應當高於一切”。

一種政制“如果將所有的權力都集中於人們的表決,那麼嚴格說來,它就不可能是一種民主制,因為由這些表決而產生的律令,就其所涉範圍而言,不可能具有一般性”。

如果我們再引用他在《修辭學》(Rhetoric )中的一段文字,那麼我們便可以說,他的這些論述已經較為詳盡地闡釋了法治的理想:

“極為重要的是,制定良好的法律本身就應當盡其所能地界定各種問題,並且儘可能地少留未決問題讓法官去解決;

(因為)立法者的決定並不具有特殊性,而具有前涉性和一般性,

因此司法機構成員和陪審人員的職責就是依法裁定提交給他們審理的具體案件”。

現代人運用的“由法律統治而非由人統治”的說法,直接源出於亞里士多德的上述論述;關於這個問題,已有顯見不爭的證據。

托馬斯•霍布斯(Thomas Hobbes)認為,“所謂在一秩序良好的國度不應當由人而應當由法律統治的主張,正是亞里士多德政治學的另一錯誤”,

而哈靈頓(James Harrington)則對霍布斯的觀點提出反駁,“市民社會得以建構和維護所依憑的基礎乃是共同的權利和利益;而這種觀點所依據的恰是亞里士多德和Livy的思想,即法律的絕對統治而非人的絕對統治(the empire of laws,not of m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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