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鑑定下來公司上訴該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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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鑑定下來單位上訴如何處理?

很樂意回答你的問題!

因為問題信息少,不明確,首先要對此問題澄清一下,工傷鑑定和認定是不同的兩個概念。如對結果有異議,對應的處理當時是複議和訴訟。

具體是:

1、對《工傷認定書》有異議的,可自收到之日起60日內向人社局申請行政複議,或在6個月內向當地基層法院申請行政訴訟;

2、對《工傷鑑定結論書》不服的,可以在15天內向當地勞鑑委申請複查鑑定,或者在15天內到省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申請再次鑑定。

以上兩點是法律賦予工傷職工及家屬和單位的正當權利。所以,單位不服的,是可以在法定期限內申請複議或再鑑定的。

然後,當單位進行了複議、復鑑後、訴訟後,相應的工傷待遇就要按照認定或鑑定的結果支付。一般來說,單位做這幾個動作都是為了拖延時間,以達到談判時有利於自己的目的。

所以,我的建議是:

1、如果鑑定的結論出來後,根據相應的傷殘等級,工傷職工核算好工傷待遇(主要包含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資、護理費、伙食費、器具費用等,如果沒有購買社保就全部由單位承擔,社保不足額購買就由用人單位補差額)後,如果價錢合理的話,建議就協商處理。

2、如果價錢不合理的話,建議果斷走仲裁程序,哪怕單位還在提起行政訴訟期間,這不衝突的,工傷待遇一般都有優先支付權和終局裁決權。相對其他爭議,程序和時間上都可以縮短。這樣才能最大程度維護自己的權益。

以上是我的回答,望採納!如還不清楚的話可以私信。





散說職場


第一,工傷鑑定下來公司上訴應採取的措施:勞動仲裁是勞動爭議的前置程序其作出的裁決如果一方不服都有權利向人民法院起訴注意是起訴並不是上訴,如果一審法院作出判決後還不服還可以進行上訴所以用人單位如果想故意拖延訴訟時間是沒有好辦法的,因為起訴和上訴均是用人單位的訴權。

第二,工傷鑑定下來公司上訴該採取什麼措施?

1、勞動仲裁是勞動爭議的前置程序其作出的裁決如果一方不服都有權利向人民法院起訴注意是起訴並不是上訴,如果一審法院作出判決後還不服還可以進行上訴所以用人單位如果想故意拖延訴訟時間是沒有好辦法的,因為起訴和上訴均是用人單位的訴權。  

2、《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調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條勞動者對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3、第四十九條用人單位有證據證明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仲裁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

(1)適用法律、法規確有錯誤的;

(2)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無管轄權的;

(3)違反法定程序的;

(4)裁決所根據的證據是偽造的;

(5)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


(6)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索賄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

4、人民法院經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裁決有前款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裁定撤銷。仲裁裁決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銷的,當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5、第五十條當事人對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以外的其他勞動爭議案件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期滿不起訴的,裁決書發生法律效力。

6、第五十一條當事人對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裁決書,應當依照規定的期限履行。一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理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執行。

第三,工傷鑑定結果下來後,無論是勞動者還是用人單位都有權上訴。在我國針對勞動仲裁結果雙方其中任何一方不滿意總裁結果的都可以提出上訴,這是他們的權利和訴權。針對工傷鑑定的權利,國家賦予了相應部門這樣的權利,並不是所有的機構都有這樣的權利,因為這個鑑定結果是有法律效應的。


一抹驕陽映碧荷


勞動仲裁是勞動爭議的前置程序做出的裁決,如果有一方不服都有權利向人民法院起訴,注意是起訴並不是上訴,如果一審法院做出判決後還不服的還可以上訴所用人單位,如果想故意拖延訴訟時間是沒有好辦法的,因為起訴和上訴均是用人單位的訴權,希望能幫助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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