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捕191只青蛙和蟾蜍,男子被判拘役5個月,你們那裡也有這種情況嗎?

在皖北,青蛙、蟾蜍是常見的野生小動物,但不能因其常見,就可以大量捕獵。近日,界首的齊某某因偷捕青蛙和蟾蜍,被法院依法判決拘役5個月,緩刑8個月。

偷捕191只青蛙和蟾蜍,男子被判拘役5個月,你們那裡也有這種情況嗎?

今年5月14日晚,界首市舒莊鎮男子齊某某用手電等非法獵捕青蛙、蟾蜍時,被當地派出所民警當場查獲。
在警方查獲的兩隻塑料袋內,有活體青蛙34只、蟾蜍157只。經鑑定,涉案物種為國家保護動物黑斑蛙和中華蟾蜍。
為加強宣傳教化,界首市人民法院公開審理此案。
庭審中,辯護人提出被告人齊某某因法律意識淡薄,為幫朋友治病才偷捕青蛙和蟾蜍,一時糊塗犯下罪行。在犯罪過程中,被告人齊某某沒有使用殺傷性工具,所獲青蛙、蟾蜍均為活體,且已放生,社會危害性不大,請求法官從輕處罰。

偷捕191只青蛙和蟾蜍,男子被判拘役5個月,你們那裡也有這種情況嗎?

界首市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齊某某在禁獵區、禁獵期內,非法捕獵黑斑蛙和中華蟾蜍共計191只,情節嚴重,觸犯了刑法。認定被告人齊某某有坦白情節,當庭自願認罪,已經簽署具結悔過書,且社區評估良好,使用緩刑不會對社區造成重大不良影響。
最終,法院依法作了上述判決。

偷捕191只青蛙和蟾蜍,男子被判拘役5個月,你們那裡也有這種情況嗎?

本案的承辦律師王坦表示,本案是一件非法狩獵罪的刑事案件。案件比較簡單,界首市人民檢察院和法院在本案中做了較多努力,最終使得被告人被從輕處罰。


本案中涉案動物黑斑蛙和中華蟾蜍為《國家保護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經濟、科學研究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名錄》所列動物,屬於非法狩獵罪的犯罪對象。
根據《國家林業局 公安部關於森林和陸生野生動物刑事案件管轄及立案標準》第十節第一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破壞野生動物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非法狩獵陸生野生動物20只以上的為情節嚴重、50只以上為重大案件、100只以上或者具有其他惡劣情節的,為特別重大案件。本案中,被告人齊某某在捕獵期之外,使用手電等工具捕獲黑斑蛙34只、中華蟾蜍157只,情節惡劣,應為特別重大案件。
被告人齊某某系初犯,當庭自願認罪,有悔罪表現,所獵捕的黑斑蛙、中華蟾蜍已放生,未造成嚴重後果,可酌情從輕處罰,最終法院判決齊某某拘役五個月、緩刑八個月,體現了法治框架下人文關懷、法律人的仁者之心。
潁州晚報記者 楊治好 通訊員 程貫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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