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官司為什麼要請律師,難道法官還分不清對與錯,是與非嗎?

凌毅清


打官司沒有規定一定要請律師,是自願原則;當然對刑事犯罪中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以上的刑罰的犯罪嫌疑人,沒有請律師的法院要指定辯護,這是為了保護他的生死和自由大權。

但打官司是民事糾紛案件,可以請律師,也可以不請律師,至於請律師與法官是否懂是非沒有任何關係。

01

律師是你的委託代理人,代表的是你自己

簡單來說 ,在民事訴訟中,律師的形象就是你的代言人,是你的分身,是以你的身份去參加訴訟。

雖然他參加訴訟是律師的名義,其實用的是你的訴訟主體資格,沒有你就沒有他。律師只不過是你的委託代理人,按照你的授權代表你去參加訴訟,當然你也可以和律師同時出庭。

所以說,在民事訴訟中請與不請律師與法官沒有任何關係,與法律也沒有任何關係,法律只是賦予你有請律師的權利,並沒有強制要求必須請律師。

02

法官是裁判者,扮演的是中間人的角色

法官肯定懂法律,有是是非觀念和事實評判能力。為什麼為樣說呢,因為能擔任法官的人必須通過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同時在任法官時要經過遴選考試,需要筆試、面試、考核等一系列程序,准入門檻之高不是所有法院工作人都能成為法官的。

法官在審判中是裁判者,中間人的角色,他不能偏袒任何一方,除特殊情況下也不能依職權去幫助另一方收集證據。他只對訴訟雙方提供的事實證據作出認定,然後根據自己的內心評判標準,進行斷案。

03

律師與法官雖然都是法律工作者,但發揮的職能完全不一樣

律師是用自己的技能去為當事人服務,獲取等價的報酬,而法官是拿國家的工資,履行法律規定的職責。由此可知,法官懂法與請不請律師也沒關係。

雖然打官司可以自己出庭處理,但請律師是請人幫你辦事,希望藉助別人的專業知識和訴訟技能來讓自己的案子可以順利一些,儘量爭取對自己有利的利益。

所以,同為法律工作者,因站位不一樣,職能不一樣,發揮的作用完全不同,法官代替不了律師,律師也扮演不了法官的角色。

結語

雖然請不請律師並沒有強行規定,但律師有時候確實可以發揮你所不能發揮的作用,比如在調查取證上,一般律師可以用自己的職業身份進行有些調查,而一般當事人需要法院代勞。

請不請律師在自己根據案件實際情況和自己的認知需要來決定的,每個人都此的評價和依賴並不一致,當然作用也不盡相同,只能說請律師最關鍵因素不是法律要求,也不是法官不行,而是自己確實需要。


悟法析律


為什麼要請律師?為什麼?不經歷風雨,是真不知道。最近幾年,在經歷了幾次官司之後,感觸最深的是,只要不是殺父之仇,奪妻之恨,就不要輕易打官司了。此項只代表普通的老百姓而言,不包括其他。不過現在,奪妻之恨好像也沒有以前那樣嚴重了。想起八十年代的我叔家發生的一起傷人案件,比較嚴重,住院治療了一個多月,花了一百多元。那時候沒有律師這個職業,只請人寫了一個訴狀,法官實地走訪,不到兩個月,結果就是對方賠償全部醫藥費並上門賠禮道歉。2012年我鄰居一家,兩個兒子為爭房產先後打了五年官司,生前,老人在老二家生活。死後,老大先傷弟媳又打了老二,雙方均請了律師,老大在村裡比較霸氣,老二比較老實,結果是,老大證據充足,證人當庭作證。老二有理無據,有據也沒人敢當庭作證。最後老大佔了老人留下的大部分家產,醫藥費雙方各自承擔。真實的案列,就發生在我們身邊。有時我也很疑惑,但事實就是這樣。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有理走遍天下,無理寸步難行。可好多有理的案件,往往死在了證據的身上。啥原因呢?

1.因為現在的法官,只能在有空調的法庭上,只看證據,即不走訪也不做調查研究,給律師提供了廣闊的發揮空間。

2.有錢人打官司,可以高價聘請律師,為其提供細緻入微的證據,又能請得起證人,往往能達到翻雲覆雨的效果。沒錢人打官司,往往是老實人居多,雖然事實清楚,也有證據,但沒人敢當庭作證,就是請了律師也沒用。

3.法律法規越來越全,分的越來越細,本來簡單的事情,被專業法律工作者分的非常複雜,比研究航空母艦還要細緻,普通的人不用幾個法律條文就糊塗了。過後,仔細分析一下,事情也不是那麼複雜。

守法昭昭憂悶,強梁夜夜歡歌。損人利己騎馬騾,正直公平捱餓。修橋補路眼瞎,殺人放火的兒多。我到西天問我佛?佛說,我也沒轍。


劉哥8599100777075笑


我也開過庭,是我追尾後一個老頭騎摩托又撞了我,老頭骨折住院,那老頭家認識人,我一看不好我就一口咬定沒錢走保險,那回開庭挺順利幾十分鐘就完了,老頭找了律師保險公司也有律師,雙方你來我往唇槍舌戰怎一個好字表的,後來才知道在我去之前三方已經排練好了,等我去了就開始表演我在那免費聽,那老頭後來告訴我的


虎嘯龍騰胖哥


這個問題,我是最有資格回答的,我在2018年看過陽光下的法庭後,意氣風發的打了三場官司,年初時法官很客氣、很熱情,因為案子簡單,我只是讓律師指導了一下,沒請律師,但雖著電視劇熱度的消失,法院也陌生起來,幾個簡單的案子變複雜了,打到今年也沒結束,被告也跑了,麻煩。通過我一年多的經歷,總結出以下幾點:1、打官司一定要抱著赴死的精神,2、一定要找有正義感的律師,3、開庭時一定要錄像,免得合法權利被糊弄。4、現實與電視局截然不同,萬不得已,千萬別走這一步,官司不是那麼好打的。


孫家核桃扁食


深圳打過一次官司,我們是被告。第一次遇到,難免緊張,馬上網上找了幾個律師電話諮詢,選了一個感覺底氣比較足的約來面談。律師來了也就是問了一下情況,然後告訴我們要準備的材料,收了12000的律師費就走了。再就是開庭前一天帶走了我們準備好的材料。第一次進法庭打官司,覺的是那麼的神聖。可是整個過程下來,對律師看法跌至低谷。整個庭審過程,基本上就是雙方互相陳列證據,然後對對方的證據表態,一般就是認可對方的證據,但是證據與對方主張關聯性不強,或者沒有關聯性。整過過程,完全不像電視上面的嚴肅,連貫,反而顯得很隨便,因為雙方的律師對材料都不是很熟練,經常要找到材料對著念,然後遞交材料也有點慌亂。最有味的是最後互相總結觀點階段,法官問了對方律師一個問題,對方律師遲遲答不上來,手忙腳亂的找資料,找了好一會沒找到,最後坐下面的助理上去幫忙才搞定,搞的法官都有點情緒了。原告我看著也是一肚子火,可能都沒想到他們請的律師是這個樣子,感覺是被忽悠了吧。最後我們勝利了,對方也沒有再上訴。

綜合來看,如果是一般性質的民事訴訟,如果你自己有確切的把握覺的沒有錯,那就按照自己的想法找材料來證實就好了,最多諮詢下律師補充下材料,請律師確實是太貴了,也沒必要,跟最後心裡想的反差確實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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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覺得這個問題需要從五個方面回答:一是要搞清楚訴訟查的事實。我們常說以事實為根據,那麼這個事實是什麼呢?你經歷的案件事實叫客觀事實,而法官或者任何人都不可能完全的瞭解案件的客觀事實,那麼法律上的事實叫法律事實,這個事實是經過訴辯雙方的舉證,幫助法庭瞭解案件事實,力求讓法庭上認定的事實忠於客觀事實。打個比方,我借了你十萬塊錢,沒有打借條,現在我起訴你,你不認可了借錢的事實,又沒有其他證據,客觀事實是我借你錢了,但你不承認,我也沒有證據,法官會認為我沒有借你錢的事實,這就是法律事實。開庭的目的是為了查清客觀事實,讓法律事實忠於客觀事實,所以為幫助當事人和法庭還原客觀事實需要律師參與。二是法官是中立者。他不能幫助一方當事人舉證去打贏另一方,這就需要律師提供收集證據還原事實的義務。三是律師是社會的法律工作者,對法律業務熟悉,可以提出支持訴的法律依據。四是法庭需要辯論,辯論是雙方當事人的辯論,法官不得參與辯論,因此辯論需要律師。五是訴是影響當事人利益的關鍵,同一個事選不準訴的種類或者請求會取得不一樣的效果,因此訴選擇是當事人的意思自治,也需要律師協助。


用戶4644240495637


請不請律師是你的權利。

一方請律師,另一方不請,除非事實非常清楚,要不大概率吊打你。

當然了,對於事實非常清楚的案件,我作為律師,只代理會贏的那一方。

但事實是否足夠清楚,當事人難以有相對準確判斷。

這個平臺裡我拉黑了不少自以為是的傢伙,自詡法律俠士,打過兩個想輸都難的官司就嘚瑟得不得了,敵視所有律師,其實水平菜得摳腳。


再繼續答題。

法官也是人,既然是人,就會有自己的主觀傾向,怎麼能保證法官認定的事實就是全部的事實呢?怎麼能保證所有人都是完全誠信的呢?

在法律的框架內,用證據說話,無疑是效率最高,最接近公正的方法。

我這裡所說,是指整體的公平和效率,槓精退散。

如果每件事都法官說了算,你覺得法官還會有任何公平可言嗎?

律師就是那個,在法律框架內,用自己的專業知識,幫助你找到最多對你有利證據的那個人,你居然還說請律師沒用?


開庭我最喜歡的就是對面是普通人。從技巧層面,毫無疑問是吊打,普通人也大多說不到點上,官司能打贏,和是不是你關係真的很小。

說到底,還不是覺得律師費貴。

用一名法官的話結尾:我喜歡請律師的當事人,會給我節省非常多時間,但也有法官喜歡不請律師的,因為好忽悠。


陸駿秋律師


本人非律師。以個人的理解,結合具體案例談談對這個問題的看法。

一起交通事故案件。某甲交通違章,將路人某乙撞傷致殘。

某甲的母親某丙、妻子某丁代表癱瘓的兒子將肇事者某甲告上法庭。

第一種情況:雙方都沒有聘請律師。

法官:現在開庭。請原告某丙講一下你的訴訟請求。

某丙:我沒別的要求,就是要求被告某甲賠我的兒子。

法官:原告某丁還有補充的嗎?

某丁:我也是要求被告賠我的丈夫,叫他恢復健康就行。

法官:原告有什麼證據?

某丙:我兒子癱了,還要什麼證據?

法官:被告某甲有什麼看法?

某甲:原告要求我賠他的兒子,他兒子受傷不假,但是藥費三萬元都是我付的,我該辦的已經辦了。請法官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法官:。。。。。。

第二種情況:雙方都請了律師。

法官:現在開庭。請原告某丙講一下你的訴訟請求。

原告律師:原告要求被告賠償各項損失某某萬元。具體有以下幾項:

1、醫藥費某某元。

2、陪護費某某元。

3、住院生活費補貼某某元。

4、住院期間交通食宿費某某元。

5、四級傷殘,傷殘賠償金某某元。

6、誤工費某某元。

7、定殘後護理費某某元。

8、殘疾用品費某某元。

9、被扶養人生活費某某元。

10、精神損害撫慰金某某元。

11、承擔本案訴訟費、鑑定費。

以上11項共計某某元,被告主要責任應當按照80%計算,計某某元。

法官:請原告出示證據和計算依據。

原告律師:

1、證明醫藥費證據一組,包括收費票據某張某某元,住院病歷一份,用藥詳單一份。

2、證明陪護費的證據一組,包括陪護公司合同一份,陪護費票據一張,陪護人員身份證複印件一份。

3、住院生活費補助證據一組。某某市財政局出差生活費補助標準的規定。

4、住院期間交通食宿費證據一組,包括出租車、公交車、救護車票據供某某張。

5、證明傷殘賠償金的證據一組,包括傷殘鑑定報告一份。

6、證明誤工費證據一組。包括原告在某某單位的出勤表,工資卡流水以及納稅證明各一份。

7、定殘後護理費,參照前邊護理費的證據。

8、殘疾用品費證據,包括醫院診斷證明一份以及生產廠家關於產品使用壽命的證明一份。

9、被扶養人生活費證據一組,包括親屬關係證明,被扶養人無經濟收入證明各一份。

10、訴訟費、鑑定費票據各一份,合計某某元。

法官:請被告對原告的舉證進行質證。

被告律師:

1、原告的住院共某某天,其中必要的住院某某天,第某某天病歷記載建議出院,但是原告方無正當理由拒不出院,此後某某天的費用屬於不合理、不必要費用,包括醫藥費某某元、陪護費某某元、住院生活費補貼某某元,誤工費某某元共某某元應剔除。另外原告提供的票據中,有一張系院外購買的滋補品單據,並非本傷情必須的,應當剔除。

2、定殘後護理費,原告屬於農村戶口,實際居住在農村,此項不應按住院期間城市的陪護費計算,應減半計算。

3、交通費、住宿費票據,多數票據日期在受傷之前,應當剔除某某元。

4、殘疾用品,主張時間過長,從原告病歷分析,原告傷殘雖然現實存在,但有逐漸恢復的可能,第一次應按五年計算,以後需要的可以另行主張。

5、被扶養人生活費一項,原告兩個孩子,一個已經成年,依法不應當計算被扶養人生活費,另一個已經某某歲,依法只應當計算某年。另外被扶養人母親有四個子女,原告應當承擔其中四分之一。本項應當核減某某元。

6、住院期間,被告為原告墊付醫藥費某某元,應當兌除。

律師:原告發表意見。

。。。。。。

對於這樣的案子,有無律師,律師水平高低對案件結果的影響是顯而易見的。

最後:法官懂法,為什麼還需要律師?

第一,法官的職責是居中裁判,但是原告沒提出的項目以及被告未否認的項目,法官無權代當事人處理。

第二,法律明確規定誰主張誰舉證,法官無權處理當事人不能舉證的事項。

以上回答供參考。


淮北日月升


是啊,打官司為什麼還要請律師?我們的法官都應該是懂法的,那請律師的目的究竟是為了什麼呢?這話值得大家深思和思考。如果我們打官司不請律師,那會省下一大筆律師費,但是我們要有個前提,首先我們要懂法,學法對法律要深入的瞭解。必須首先懂得法官開庭的全過程,首先要懂得,打官司講的是證據,我們未到開庭的時間,要準備好足夠的證據和充分的理由,心裡要有一定的說服能力,這就叫以理服人,當然,我們要具備了以上這些條件,打官司不請律師是完全可以的。其實打官司就跟打球一樣,法官莫過於也就代替了一個裁判的角色,至於官司,原告和被告誰輸誰贏,這就要看你原告和被告誰的理由充足證據齊全。當然證據要你被告和原告自己去提取,法官是不會指導你怎麼去做的,現在很多人們打官司,首先得請律師。這說白了也就是人們對法律都不懂,如果你懂的法律能說會變,其實你不必要請律師的,這樣你就會省下一大筆律師費!





幸福的源泉599


不一定要請律師,但提問題的人一定要請。

打官司,當事人如果抱著〝分辨是非〞〝講道理〞的心理去打官司,你就先輸了一半。

誠然,法院是明是非講道理的地方,但這是有兩個前提的,一是你有證據證明你的是非,二是你講的道理是法律上的道理。

法官:一年審理案件數上百件,還要去參與其他法官案件組合議庭。他沒時間也沒權利去指導你如何去打官司,他只是居中,根據你的證據來審理案件,即使當事人承認事情是他乾的,但沒證據的話,他也不一定敢認可(比如殺人案)。

道理:道理有法律上的和生活上、道德上、區域上的,你講哪種?有些道理可能是違法犯罪的,法官會支持你?比如有落後的地方買入婦女當老婆,他們的道理!還有借種、遺產家族男子繼承之類的,區域上的道理,法院會支持嗎?進法院只講法律上的道理。

當事人:大部分矛盾是雙方都認為自己是正確的,或者是吃虧的,這才進法院的,只要判決結案,意味著必然至少一方失敗(法院不一定會完全支持勝方所有訴求),這意味著至少在一方看來,自己眼中的是非和道理被法院無視了。

建議:不請律師,也要有相關知識,別信電視上香港劇,有證據會勝過一百張嘴。別相信僅靠嘴能說服法官!你連對方都說服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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