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報表填寫案例:經營期滿12個月,加計抵減15%的情形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明確生活性服務業增值稅加計抵減政策的公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87號)規定,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許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加計15%,抵減應納稅額。為便捷納稅人的理解和操作,我們分類別編制了申報表填寫案例,提供政策介紹和操作指引,供您參考使用。(填寫案例以系列形式發出,今天發出申報表填寫案例1:經營期滿12個月,進項稅額加計抵減15%的情況下申報表的填寫示例。) 

【填寫案例1】2019年3月31日前設立納稅人(截止2019年9月30日經營期滿12個月),不符合10%加計抵減政策,符合15%加計抵減政策的。

某企業2018年9月20日成立,當月未進行生產經營,未取得銷售收入,自2019年1月1日起登記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018年10月至2018年12月小規模期間,提供餐飲服務取得不含稅銷售額100000元;2019年1月至2019年3月一般納稅人期間,提供餐飲服務取得不含稅銷售額200000元,銷售應稅貨物取得不含稅銷售額400000元;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一般納稅人期間,提供餐飲服務取得不含稅銷售額500000元,銷售貨物取得不含稅銷售額100000元。企業2019年10月,發生銷項稅額50000元,取得一般計稅項目進項稅額100000元,無上期留抵稅額。

分析:根據39號公告第七條第一項規定,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許生產、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加計10%,抵減應納稅額(以下稱加計抵減政策)。

本公告所稱生產、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是指提供郵政服務、電信服務、現代服務、生活服務(以下稱四項服務)取得的銷售額佔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的納稅人。四項服務的具體範圍按照《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註釋》(財稅〔2016〕36號印發)執行。

2019年3月31日前設立的納稅人,自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間的銷售額(經營期不滿12個月的,按照實際經營期的銷售額)符合上述規定條件的,自2019年4月1日起適用加計抵減政策。

該企業在2018年9月至2019年3月期間,提供生活服務取得銷售額佔全部銷售額比重=(100000+200000)÷(100000+200000+400000)=42.86%,未超過50%,不適用加計抵減政策。需要注意的是,在計算銷售額比重時,應包含小規模期間發生的銷售額。

根據87號公告規定,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許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加計15%,抵減應納稅額(以下稱加計抵減15%政策)。

本公告所稱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務取得的銷售額佔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的納稅人。生活服務的具體範圍按照《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註釋》(財稅〔2016〕36號印發)執行。

2019年9月30日前設立的納稅人,自2018年10月至2019年9月期間的銷售額(經營期不滿12個月的,按照實際經營期的銷售額)符合上述規定條件的,自2019年10月1日起適用加計抵減15%政策。

該企業在2018年10月至2019年9月期間,提供生活服務取得銷售額佔全部銷售額比重=(100000+200000+500000)÷(100000+200000+400000+500000+100000)=61.54%,超過50%,適用加計抵減15%政策。

1.情景一:如企業於2019年11月徵期內通過電子稅務局(或前往辦稅服務廳)提交《適用15%加計抵減政策的聲明》,確定適用政策有效期為2019年10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

企業2019年10月可計提的加計抵減額=100000×15%=15000(元)

按照15號公告規定,企業計提的加計抵減稅額應填寫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四)》(稅額抵減情況表,以下稱《附列資料(四)》)相關欄次。由於該企業2019年10月銷項稅額小於進項稅額,本期應納稅額為0,所以本期計提的加計抵減額不應在本期抵減,即《附列資料(四)》第6行“本期實際抵減額”列應填寫0元,第6行“期末餘額”列自動結轉本期計提的加計抵減額15000元,留待下期抵減。

(1)該企業2019年10月(稅款所屬期)《附列資料(四)》填報如下所示:

申報表填寫案例:經營期滿12個月,加計抵減15%的情形

注:為方便舉例說明,在填寫案例中只截取了申報表的部分欄次(下同),填寫的數據可能存在不完整的情況。

(2)該企業2019年10月(稅款所屬期)主表填報如下所示:

申報表填寫案例:經營期滿12個月,加計抵減15%的情形

該企業2019年10月銷項稅額小於進項稅額,應納稅額為0元。

2.情景二:如企業於2019年12月通過電子稅務局(或前往辦稅服務廳)提交《適用15%加計抵減政策的聲明》,按照87號公告及39號公告相關規定,適用政策有效期應為2019年10月至2019年12月。企業2019年10月取得的進項稅額為100000元;企業2019年11月取得的進項稅額為120000元,期末留抵稅額為0,2019年12月取得的進項稅額為80000元,2019年12月發生的銷項稅額為160000元。

納稅人可計提但未計提的加計抵減額,可在確定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當期一併計提。

(1)企業2019年12月可計提加計抵減稅額=(100000+120000+80000)×15%=45000(元)

該企業2019年12月(稅款所屬期)《附列資料(四)》填報如下所示:

申報表填寫案例:經營期滿12個月,加計抵減15%的情形

(2)按照15號公告附件2《增值稅納稅申報表(一般納稅人適用)》及其附列資料填寫說明的規定,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的納稅人,應納稅額按以下公式填寫:

本欄“一般項目”列“本月數”=第11欄“銷項稅額”“一般項目”列“本月數”-第18欄“實際抵扣稅額”“一般項目”列“本月數”-“實際抵減額”;

本欄“即徵即退項目”列“本月數”=第11欄“銷項稅額”“即徵即退項目”列“本月數”-第18欄“實際抵扣稅額”“即徵即退項目”列“本月數”-“實際抵減額”。

該企業2019年12月應納稅額=本期銷項稅額-本期進項稅額-本期實際抵減稅額=160000-80000-45000=35000(元)

該企業2019年12月(稅款所屬期)主表填報如下所示:

申報表填寫案例:經營期滿12個月,加計抵減15%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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