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局要求補稅,是進項稅額轉出,請問要怎麼處理?

馨馨話語


稅務局要求補稅 ,如果在沒有查賬的情況或者沒有管理員去企業核實疑點數據, 一般情形下 ,是收到了異地稅務機關失控異常發票委託核查通知,而你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根據增值稅抵扣憑證審核檢查系統 ,查到了你單位有接受失控的異常增值稅專用發票。

如果是收到了失控發票,要按照稅務機關的要求,做進項數額轉出,也就是補稅。

增值稅是鏈條稅,上一環節繳納的稅款,在下一環節抵扣,因此,如果退出了這個抵扣鏈條的進項稅款,都要做進項稅額轉出。

不管是不是失控發票,根據其稅務機關要求做進項稅額轉出的發票的金額和具體內容,計算出轉出稅額,在申報時,在附表二填寫明細即可。

舉慄:稅務局通知你在本月申報時, 將上個月取得的一張金額10萬,稅額為1300元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做進項稅額轉出

進項稅額轉出=1300元

本月應繳增值稅=銷項-進項-上期留抵+進項稅額轉出


稅收視點


一般在實務中,很多是會計人員自行根據情況做進項轉出的。如果是稅務機關通知到你,要求做進項轉出,那麼很可能是企業收到了異常憑證。

1. 需要做進項轉出的情形。

企業碰到的進項轉出的情形主要有幾類。比如原來購進不動產是用於一般用途的,現在用於其他用途(免稅項目、集體福利等),那麼就需要按照淨值率來計算進項轉出的金額;購進的材料兼用於應稅和免稅貨物,又劃分不清的,那麼按照銷售額佔比來計算進項的轉出;發生了非正常損失的,那麼也需要進項轉出;如果是取得了紅字發票,那麼是對之前取得發票的抵減,依照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信息表的金額做進項轉出。這幾項一般財務人員都自行會進行操作。由稅務局突然通知做轉出並補稅的,那很可能是企業取得了異常憑證。比如,稅務機關發現企業取得的發票進銷項比對嚴重不符的,或者上游企業已經走逃失聯的,那麼都屬於異常憑證的範圍。

2. 對相關事項進項核實。

收到通知,需要進一步跟稅務機關進行溝通,瞭解清楚需要轉出的事項和原因。並找出相關的原始單據憑證,核實相關信息。如果確實是屬於需要做進項轉出的情形,那麼按照要求來做進項轉出。

3. 如何做進項轉出。

企業做進項轉出,一般需要做賬務的處理和稅務的申報兩個步驟。

在賬務處理上,一般是將其轉入對應的成本費用,在稅務上,找到對應的事項,做相應的進項轉出申報即可。


財會小童


國稅局要求補稅,是進項稅額轉出,請問要怎麼處理?

首先需要說明的是,現在已經沒有國稅局的概念了。

在2018年8月國稅局和地稅局合併之前,有“國稅”和“地稅”之分。所謂的區分,一般意義上是“國稅”部門和“地稅”部門之分。而現在國稅局和地稅局已經合併,已無“國稅”“地稅”的概念了。

進項稅是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在採購貨物及勞務時,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標明的稅額。通常情況下,它是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在計算應納稅額時,用以抵扣銷項稅額的合法依據。計算公式如下: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應納稅額=銷項稅額-進項稅額

題主提出的“進項稅額轉出”如何處理,要看造成“進項稅額轉出”的原因。

1.增值稅進項稅額是否按稅務法規的規定取得。由於經濟領域的複雜性,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在採購貨物及勞務時,有些情況下未必知道銷貨方是否是一般納稅人。購貨方有真實交易,但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卻不是銷貨方在稅務局領取的,而是銷貨方從非法渠道取得的,這就是法規中所稱“未按規定取得發票”。因購貨方不知情,通常會被認為是“善意取得”,納稅人按稅務機關的要求,將進項稅額轉出,一般情況下補繳稅款即可。

2.如果購貨方雖然有真實交易,但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時,明知銷貨方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不是在稅務局領取的,或是購貨方在無貨物真實交易的情況下,有意從非法渠道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用以抵扣銷項稅額,這便是“惡意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稅務機關會要求,將進項稅額轉出,補繳偷逃的稅款,加徵滯納金,並按稅法規定處以納稅人所偷稅款0.5至5倍的罰款。如果所偷稅款數額較大、情節比較嚴重,有被追訴刑責的風險。

3.企業購貨方的上游企業“走逃”或“失聯”,意味著雙方交易有虛假風險或上游企業惡意虛開發票未申報納稅,稅務機關會按稅法規定要求企業將進項稅額轉出,補繳稅款。

4.企業因退貨或應稅勞務而產生的進項稅額轉出,納稅人在次月申報時一併計算繳納應納稅額即可。

5.納稅人如果將購買的商品或生產的產品用於內部的,即用於免稅項目、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則應作進項稅額轉出處理,在次月申報時一併計算繳納應納稅額。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