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資在金融領域的四種限制明年將取消

外資在金融領域的四種限制明年將取消

11月7日,國務院發佈了關於進一步做好利用外資工作的意見(下稱《意見》)。其中提到,“2020年取消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期貨公司、壽險公司外資持股比例不超過51%的限制。”

武漢科技大學金融證券研究所所長董登新11月7日晚間接受時代財經採訪時表示,《意見》出臺,也是加速開放、加大開放的一個信號。“可看成是應對近期國際形勢變化作出的新對策,(國家)重申對外開放的決心和態度,加速進程、加大力度。”

信達證券研究開發中心首席策略分析師陳嘉禾也於7日晚間向時代財經表示,金融的大方向肯定是開放,在如今的國際形勢中堅持開放,絕對不走封閉路線。

對外開放是我國基本國策。外資在我國經濟發展中發揮了獨特而重要的作用,推動高質量發展、推進現代化建設必須始終高度重視利用外資。而該《意見》提出,是以激發市場活力、提振投資信心為出發點,以保障外商投資企業國民待遇為重點,以打造公開、透明、可預期的外商投資環境為著力點,持續深化“放管服”改革,進一步做好利用外資工作,穩定外資規模,優化外資結構。

《意見》中針對“加快金融業開放進程”,明確提出了以下幾點,由人民銀行、銀保監會、證監會按職責分工負責。

一是放開業務範圍限制。

全面取消在華外資銀行、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等金融機構業務範圍限制,豐富市場供給,增強市場活力。

二是放開准入條件限制。

減少外國投資者投資設立銀行業、保險業機構和開展相關業務的數量型准入條件,取消外國銀行來華設立外資法人銀行、分行的總資產要求,取消外國保險經紀公司在華經營保險經紀業務的經營年限、總資產要求。

三是放開股東範圍限制。

擴大投資入股外資銀行和外資保險機構的股東範圍,取消中外合資銀行中方唯一或主要股東必須是金融機構的要求,允許外國保險集團公司投資設立保險類機構。繼續支持按照內外資一致的原則辦理外資保險公司及其分支機構設立及變更等行政許可事項。

四是取消持股比例限制。

2020年取消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期貨公司、壽險公司外資持股比例不超過51%的限制。

2018年,證監會就曾發佈《外商投資證券公司管理辦法》和《外商投資期貨公司管理辦法》等管理規定,宣佈將合資證券、基金管理和期貨公司的外資投資比例限制放寬至51%,三年後不再設限。

今年7月,國務院金融穩定發展委員會辦公室宣佈,將原定的2021年取消證券、基金、期貨公司外資股比限制的時點提前至2020年。

10月11日,證監會正式宣佈:2020年1月1日,取消期貨公司外資股比限制;2020年4月1日,取消基金管理公司外資股比限制;2020年12月1日,取消證券公司外資股比限制。

“接下來對外資機構在國內金融領域的拓展,可能還會進一步開放和加速”,董登新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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