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檢察官以案說法: 持凶器妨害警察執法不認罪終被“收監”(第174期)


海口檢察官以案說法: 持兇器妨害警察執法不認罪終被“收監”(第174期)



海口檢察官以案說法: 持兇器妨害警察執法不認罪終被“收監”(第174期)

海口檢察官以案說法: 持兇器妨害警察執法不認罪終被“收監”(第174期)

堅決維護民警執法權威,才能保障社會安全穩定。國家法律規定,人民警察依法執行公務,公民和組織應當給予支持與協助。可現實中偏有個別人,竟然以身試法,妨害警察執法,甚至襲警。本期《檢察官以案說法》講述的是一起妨害警察執行公務性質嚴重,終被“收監”的案例。

海口檢察官以案說法: 持兇器妨害警察執法不認罪終被“收監”(第17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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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檢察官以案說法: 持兇器妨害警察執法不認罪終被“收監”(第174期)

無視民警警告 被強制帶離

海口檢察官以案說法: 持兇器妨害警察執法不認罪終被“收監”(第174期)

海口檢察官以案說法: 持兇器妨害警察執法不認罪終被“收監”(第174期)

2019年1月11日晚,公安機關接到舉報,稱有人在海口市秀英區西秀鎮金沙灣路非法採砂。接報後,民警隨即前往金沙灣路巡邏偵查,發現一處荒地存在非法採砂行為。看到民警到達現場,非法採砂人員四處逃竄,民警當場控制一名運砂司機和三部工程機械。

當晚吳某與朋友飲酒後,在回家途中他看到一輛拖拉機運砂,便詢問拖拉機司機從哪裡拉的砂。因經常有人在金沙路偷挖砂,得知砂是從金沙灣路拉的,吳某預感自家在金沙灣路的荒地可能被人偷挖砂。吳某家住西秀鎮榮山村,從家裡到金沙灣路自家的荒地約3公里路程。當晚到家後,吳某立即騎上自己的電動車前往查看。

吳某到達自家荒地後,發現民警現場在查處非法採砂人員。為進一步瞭解情況,吳某試圖進入現場查看,但民警出示證件,告知其在執法辦案,禁止進入現場。“我聞到他一身酒氣,問他是幹什麼的,他說這裡的事跟他無關,他過來看看。”據當時辦案民警說,吳某不聽勸告執意要闖入現場,為了更好保護現場,民警當場強制將吳某帶離現場。

海口檢察官以案說法: 持兇器妨害警察執法不認罪終被“收監”(第17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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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心生恨意 持刀對峙民警

海口檢察官以案說法: 持兇器妨害警察執法不認罪終被“收監”(第17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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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某從荒地回到家中,因被驅離現場感到不滿,當晚攜帶一把菜刀騎電動車再次回到現場,與現場民警展開對峙。辦案民警回憶,當時吳某再次到現場後,手拿菜刀就衝他們走來,情況非常危險,民警邊後撤邊警告吳某把刀放下,吳某並沒有停住而是一直往前,無奈下民警鳴槍警告。

聽到槍聲後,吳某停止與民警進行對峙。民警多次警告後吳某才作出妥協,並扔下手中的菜刀,與菜刀保持遠距離雙手抱頭蹲地上,民警上前將其當場制服。吳某被控制住後,還不時出言挑釁民警。

此案經過海口市秀英區人民檢察院審查,對全案證據、事實、案件性質進行分析,根據犯罪嫌疑人吳某的供述、相關證人證言、作案工具菜刀、現場勘查材料及辨認筆錄等證據,共同證實吳某不理會民警勸告被強制驅離後,因懷恨在心回家持菜刀返回現場與民警對峙的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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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洩情緒 妨害公務被嚴懲

海口檢察官以案說法: 持兇器妨害警察執法不認罪終被“收監”(第17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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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海口市秀英區人民檢察院審理查明:吳某無視國法,明知民警在依法執行職務,為了發洩情緒,持刀襲擊追逐執法民警,其行為已觸犯《刑法》規定,依法提起公訴。海口市秀英區人民法院審理認為,系持兇器作案,性質惡劣,且翻供拒不認罪,沒有悔罪表現,對其採取取保候審強制措施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判處被告人吳某犯妨害公務罪有期徒刑十一個月緩刑一年。

海口檢察官以案說法: 持兇器妨害警察執法不認罪終被“收監”(第17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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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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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護民警的執法權威,就是在保護人民群眾自己。以暴力、威脅等方式妨害警察等國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造成嚴重後果,必將受到法律嚴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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