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載19人的大客車拉了48人 司機因危險駕駛被判拘役

11月1日下午,洛南法院公開宣判該縣首起客運超員案,以危險駕駛罪對被告人周某判處拘役三個月,宣告緩刑六個月,並處罰金四千元。

核載19人的大客車拉了48人 司機因危險駕駛被判拘役


洛南法院經審理查明:2019年6月6日下午6時許,被告人周某超員駕駛由洛南縣桑梓客運站發往石門鎮石門街社區中型普通客運班車行駛至洛南縣城關街道尖角村委會路段時被執勤交警查獲。經查,被告人周某駕駛的中型普通客車核載19人,實際載客48人,載客超過額定乘員80%以上且超過額定乘員10人以上。案發後,洛南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以交通違法對周某給予吊銷駕駛證,罰款2000元的行政處罰。

法院認為,被告人周某駕駛客運車輛,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其行為已構成危險駕駛罪,應處拘役,並處罰金。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周某犯危險駕駛罪的罪名及犯罪事實成立,應予支持。鑑於被告人周某能夠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自願認罪認罰,故可對其從輕處罰,並適用緩刑。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三)項、第六十七條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百五十九條第三款之規定,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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