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受工傷,為什麼公司急著在工傷認定前與員工簽訂賠償協議?

許文嬌


用人單位對工傷職工賠償應依據法規規定進行,不能私了!

按照經國務院修定並於2011年元月1日起實施的《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工傷事故發生後,用人單位應在30日之內,向其所在地社會保險統籌地區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如果用人單位未在30日之內提出工傷認定或拒絕提出的,受傷員工本人或其直系親屬,在一年內可向當地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從受傷員工被確定為工傷後,傷情穩定或停工留薪期滿,用人單位或勞動者個人就可以向當地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申請傷殘等級鑑定。爾後,根據被鑑定的等級,享受相應的工傷待遇。


如果用人單位為員工參加了工傷保險社會統籌,受傷員工的工傷待遇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包括:工傷醫療費、住院期間的伙食補助、鑑定後傷殘等級一次性傷殘補助金、解除勞動合同後醫療補助金。

另外,還有一筆一次性就業補助金,不管受傷員工是否參加了工傷保險,都應由用人單位支付。

如果用人單位沒有為受傷員工參加工傷保險的,以上5項工傷待遇,全部由用人單位支付,予以賠償。

根據相關法規規定,工傷職工被鑑定為1至4級的,用人單位不能與其解除勞動合同,按月發放傷殘津貼;工傷等級鑑定為5至6級的,必須由受傷員工本人提出,才能解除勞動合同。否則,用人單位也不得與其解除勞動合同;工傷等級被鑑定為7至10級的,待勞動合同期滿後,可以自動終止勞動合同。如果用人單位與其簽訂了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受傷員工未主動提出申請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也不得與其解除勞動合同。


有的用人單位之所以在工傷事故發生後,尚未進行工傷認定前 ,就急急忙忙與員工商談賠償事宜,是因為,這個單位肯定未參加工傷社會保險,想與受傷員工私了,往往以人身傷害進行賠償,賠償標準很低。同時,想快速了結此事,連蒙帶騙賠點錢,簽訂一份工傷賠償協議,讓受傷員工早點走人。這種行為是違法行為,嚴重侵害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現實生活中,少數企業短期行為嚴重,不按規定參加當地政府部門組織開展的工傷保險,認為繳納社會保險費後自己吃虧。可一旦出現工傷事故後,他又扯皮,不願按規定賠償,侵害勞動者權益,兩頭都耍賴,有損企業形象。為避免此事發生,一方面社會保險行政主管部門要不斷擴面徵繳,加大處罰力度,依法責令用人單位為員工全員參保。對以種種理由拒不為員工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除予以行政處罰外,還將其列入不良徵信記錄。另一方面要加大對用人單位不嚴格落實工傷職工合法待遇的查處力度,切實維護工傷員工的合法權益。


襄陽布衣新星


用人單位對工傷職工賠償應依據法規規定進行,不能私了!

按照經國務院修定並於2011年元月1日起實施的《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工傷事故發生後,用人單位應在30日之內,向其所在地社會保險統籌地區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如果用人單位未在30日之內提出工傷認定或拒絕提出的,受傷員工本人或其直系親屬,在一年內可向當地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從受傷員工被確定為工傷後,傷情穩定或停工留薪期滿,用人單位或勞動者個人就可以向當地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申請傷殘等級鑑定。爾後,根據被鑑定的等級,享受相應的工傷待遇。


律小新


齊鳳律師為您解答:我國的《勞動法》有明確規定,單位必須為員工繳納養老保險,醫療保險,生育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和住房公積金,也就是我們通常所說的“五險一金”。首先,單位是否沒有為您繳納工傷保險,如果不繳納這份保險,有關的勞動部門會對單位有相應的處罰,補繳並處罰金。其次,是否是傷殘程度較重單位推卸責任?就您現在的提問只能幫到您這裡。


齊鳳說法律


發生工傷後,需要先申請傷殘鑑定,工傷鑑定後再與用人單位協商賠償,簽訂賠償協議,協議在簽訂前建議讓律師查看下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