質疑“私募一哥”徐翔和應瑩的離婚案,案件將在11月7日再開庭

質疑“私募一哥”徐翔和應瑩的離婚案,案件定於11月7日再開庭

這幾天的離婚案讓吃瓜的群眾看得眼花繚亂。李國慶和俞渝剛走,徐翔和應瑩又來了。

質疑“私募一哥”徐翔和應瑩的離婚案,案件將在11月7日再開庭

私募一哥徐翔

關於”私募一哥”徐翔和應瑩的離婚案,輿論焦點在:1)210多億的財產甄別和分割。2)質疑離婚並非因為“感情破裂”。

我個人覺得她們並不是真的離婚。正如應瑩在2019年8月7日的《應瑩:關於離婚案的一點說明》中說的:"最後我想說,這次離婚不針對徐翔個人,我們問題的壓力來自外因,結局卻是婚姻不可逆轉地解體。”那麼這個外因是什麼?應瑩沒說。但我質疑這個離婚案,我試著分析一下:

質疑“私募一哥”徐翔和應瑩的離婚案,案件將在11月7日再開庭

應瑩

1)既然感情這麼好,離婚為什麼要這麼高調?

2019年8月9日離婚案在青島監獄開庭,而8月7號應瑩公開發表近2000字的《應瑩:關於離婚案的一點說明》,8月9號開庭後又公開接受記者採訪。而本次開庭將在11月7日於上海黃浦區法院進行,應瑩又在今天的微博上預告此事,這種高調這種公開還有預告,你能想象她是什麼心態嗎?我覺得有點此地無銀三百兩的意味。徐翔並不像前幾天鬧得沸沸揚揚的李國慶,李國慶是之前有諸多對不起俞渝在先,而徐翔沒有,而且從應瑩字裡行間裡看得出她心裡還裝著對徐翔滿滿的愛意。退一步講,應瑩就算有委屈有壓力,也沒必要這麼高調公開。想深一層或許能明白一些玄機,高調公開對誰有利對誰不利?走法律程序和公開形式肯定對離婚的協商不利,對離婚之後兩個當事人的關係相處不利,尤其在應瑩所說的“離婚不針對徐翔個人”的情況下,更沒有必要這麼高調。但離婚的高調對於青島中院未來甄別分割財產有利。因為多一個離婚案加入的財產分割與沒有離婚案的話直接由青島中院就徐翔一個案子去財產分割,肯定前者對哪一方都更有利,至少對於青島中院來說責任沒那麼大,同時更有彈性。對於徐翔夫婦來說就能因彈性而爭取到更大的利益,同時也可以用高調的離婚來增加輿論壓力,使財產分割能更快更順利完成。所以一句話,高調公開離婚,對分割財產有利對真正的離婚不利。這完全可以從《應瑩:關於離婚案的一點說明》中找到證明,應瑩說:“事實如此,矛盾的根源在青島法院,最後的壓力卻在我一人身上,我能奈何?”她還說:”誰曾料想,對隨案移送的涉案財物權屬和性質予以甄別後,依法作出處置”這句話成為數年來我最大的糾結,亦成為我們婚姻最大的艱難和坎坷。”還有:”離婚不針對徐翔個人,我們的問題的壓力來自外因”,或許從上述應瑩的原話中這個外因就有了端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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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0日應瑩的起訴狀

2)雙方感情還不錯的離婚更適合於雙方協商,但為什麼應瑩卻人為地放棄協商?

今年8月9日青島開庭後,應瑩與律師在入駐的酒店大堂接受了記者採訪時說:“離婚這件事,之前跟徐翔沒有直接交流過,我覺得還是比較難以啟齒,我大概是3月底4月初寫信告知他的,但一直沒有收到回覆,我沒法判斷徐翔的想法。今天庭審時,徐翔說‘同意’離婚的時候情緒有點激動,其他時間他整體上比較嚴肅、沉默。”既然應瑩證實大概今年3月底四月初曾去信給徐翔提出離婚,但徐翔沒回復,但為何這麼快這麼急就在今年3月20號就起訴法院,也就是說信件寄出才幾天,估計徐翔應該還未收到(監獄的核查需要時間)。去信沒幾天就不等回覆然後馬上起訴,實在難以理解!而且從起訴到開庭有長達五個月的時間,也不去探監求個明白再起訴和再開庭,應瑩的理由是“難以啟齒”,既然難以啟齒,那麼她難道不知道走法律程序也要開庭當面談判的嗎!所以這個理由並不充分。只能說明她是事先知道這個”離婚”是隻要形式無需協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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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瑩預告11月7日開庭

3)四年都忍了,還差這一年嗎?到底是誰等不了這一年。

2015年11月1日徐翔被刑拘,2017年1月被判有期徒刑5年6個月。也就是說應該在2021年5月1日期滿釋放。但正常情況下,從徐翔2017年初投牢青島監獄到2021年5月1日這四年多的監獄改造生活,只要表現不太差,期間是可以獲得兩次減刑機會的。每次大概在5到7個月之間。具體情況我們暫時未知,但哪怕不減刑,也不就還有一年半時間。因生活困難導致夫妻失和,因經濟壓力而感情破裂,這個說法更說不過去。能賺到210億資產財富的總經理,同時又帶動了多少人發大財,這邊又是內幕交易,怎們去說生活困難和經濟壓力都難以讓別人真正信服。而且就算有,這些壓力在案發時也是存在的,而且一般經驗來說當時壓力可能更大。那應瑩在已經過去了四年後的時間點才訴訟離婚,為什麼不是更早?時間點的選擇很不符合邏輯。或許等不了這一年多時間的是青島中院的財產分割的可能性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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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翔還有一年多就出獄了

最後是徐翔的細節,離婚這麼大的事情,8月9日青島監獄開庭時律師說不同意,徐翔卻說同意。對於一個身經百戰且手法”快準狠”的操盤手來說,這種與律師的不一致也太說不過去。要麼這個律師本來就是擺設,要麼這本來就是一齣戲,準確的說是假戲真做,她們是演員,我們仍然是吃瓜的群眾。

她們之間的離婚案,我只能說,離婚和財產分割,徐翔應瑩和青島中院,它們都構成了彼此需要的互為外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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