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實案例:女方擅自中止妊娠,丈夫要求離婚賠償,法院怎麼判

有案例:高先生與張女士結婚5年了,有一個女兒3歲,二胎開放後,雙方父母及高先生都想要再生育一個子女,但張女士則有點猶豫。在得知懷孕後,張女士與高先生商議是否生育二胎的計劃暫緩,這一胎先打掉 因為張女士現在事業正在上升期,有一個絕佳的機會,如果此時懷孕休產假,自己以後將再也沒有晉升機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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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高先生拒絕了商議 並讓雙方父母前來勸解,張女士思慮再三,獨自去醫院中止妊娠。她認為,雙方已經有了一個子女,二胎不應該優先於事業。得知此時後,高先生提出了離婚,並要求離婚時張女士向他支付5萬元的賠償金。他認為子女也是自己的,張女士擅自中止妊娠,損害了自己的權益也傷害了自己的感情,需要進行精神賠償,雙方因此事訴至法院。

首先,對於要不要生育子女的問題,婦女是有決定權的;生育權是一項特別的人身權,應視為女人在生孩子過程中享有獨立的決定權。雖然說,子女是夫妻雙方共同的,但女性在生意過程中是處於主要地位,要不要生育子女應該由雙方共同決定,當無法達成一致意見時,女方有權選擇要不要繼續妊娠。

真實案例:女方擅自中止妊娠,丈夫要求離婚賠償,法院怎麼判

在法院判決中,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若干疑問的解說(三)中第9條相關規定,丈夫因妻子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權為由請求損害補償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雙方因是否生育發生糾紛致使感情確已破裂,一方懇求離婚的,人民法院經調解無效,應依法准許離婚。

最終 本案判決准許高先生提出的離婚請求,認為雙方就“是否生育子女”一事產生了巨大的矛盾,因為張女士擅自中止妊娠導致夫妻感情已破滅且無修復的可能。但法院也駁回了其要求妻子支付賠償金的要求。因為中止妊娠也是張女士的權益,高先生不得以此要求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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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說,廣大女性都要記住了生不生育子女應該是要夫妻協商的,也就是說這不是由丈夫來決定的也不是由婆家來決定的,自己獨立決定權。擅自中止妊娠(或在未經商議決定就作出與對方意見不符的行為)雖然不犯法,但實際上還是不道德的,應該協商達成一致意見,以謀求最佳解決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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