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陽汽運集團臨泉有限公司員工自建收費站,長期以索要服務費及管理費為名,對途經客運車輛,強拿硬要財物

“此路是我開,要想從此過,留下買路財。”這句話用在臨泉張某某等3人身上再合適不過,他們自建“收費站”,對當地過往車輛強行收費,十餘年來非法斂財46萬餘元。近日,3名被告人被定為惡勢力性質,以尋釁滋事罪被臨泉法院判處不等刑期。

阜陽汽運集團臨泉有限公司員工自建收費站,長期以索要服務費及管理費為名,對途經客運車輛,強拿硬要財物

經法院審理查明,被告人張某某、齊某為阜陽汽運集團臨泉有限公司楊橋代辦站員工,職責主要為當其單位所屬車輛途經楊橋時對車上未買票人員進行補票。自2003年底起,張某某、齊某與方某某計議,以收取車輛服務費或管理費為名,向途經臨泉楊橋紅綠燈路口的社會車輛進行強制收費,雙方一替一月收費,所收取費用歸己方所有。

2003年底至2017年8月期間,3名被告人長期盤踞在楊橋鎮紅綠燈路口,以非其單位的客車在楊橋上下客需要交納服務費、管理費為由,採取威脅、恐嚇、堵車等方式,向經過路口的臨泉至呂寨專線36輛客車每車每月強制收取費用50元。十餘年間,三名被告人非法斂財25.92萬餘元。

三名被告人用相同方式對在楊橋紅綠燈路口停靠、上客的臨泉至土陂專線10輛客車強制收費,每輛車每上一名旅客需要交納1元錢。每年每輛客車被強索錢款1000餘元。十餘年間,非法斂財13萬餘元。對臨泉至阜南專線5輛客車、阜南至臨泉專線5輛客車強制收費,每輛車每個月60元。十餘年間,非法斂財7.92萬餘元。

算下來,三名被告人從2003年至2017年期間非法斂財共計46萬餘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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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審時,辯護人辯護稱,三被告人不屬於黑惡勢力犯罪。法院認為,根據兩高一部《關於辦理黑惡勢力犯罪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第14條的規定,惡勢力是指,經常糾集在一起,以威脅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區域或行業內多次實施違法犯罪活動,擾亂經濟、社會秩序,造成惡劣社會影響,但尚未形成黑社會性質組織的違法犯罪組織。

本案中,三被告人長期以索要服務費或管理費為名,對途經客運車輛,強拿硬要財物,稱霸一方且對交通運輸行業進行壟斷,多次且長期實施犯罪活動,已經嚴重影響他人正常經營,破壞社會秩序,雖尚未形成黑社會性質組織的違法犯罪組織,但確已形成在一定區域及行業內的惡勢力。

阜陽汽運集團臨泉有限公司員工自建收費站,長期以索要服務費及管理費為名,對途經客運車輛,強拿硬要財物

通過審理,法院認為被告人張某某、齊某、方某某長期以索要服務費及管理費為名,對途經客運車輛,強拿硬要財物,造成惡劣社會影響,且嚴重影響他人正常經營,破壞社會秩序,情節惡劣,三被告人的行為均已構成尋釁滋事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和罪名成立。依照刑法相關規定,判處被告人張某某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被告人齊某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方某某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三被告人違法所得46萬元依法予以追繳。

潁州晚報記者 楚楠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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