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賽罕動態】賽罕區人民陪審員擬任命人選名單公示

為推進司法公開,促進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保障公民有序參與司法活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陪審員法》和《人民陪審員選任辦法》相關規定,賽罕區2019年度共計選任人民陪審員116名,其中通過隨機抽選方式選任人民陪審員名額92名;通過個人申請和組織推薦方式選任人民陪審員名額24名。

前期經過個人申請、組織推薦和隨機抽選,共產生1367名人民陪審員候選人,經過信息登記、徵求意見、資格審查、隨機抽取等法定程序,最終確定以下人員作為人民陪審員擬任人選:趙利英、王晉超、郭平良、劉瑞英、郭蘭柱、何清、李鴻雁、雲強、王瑋、郭燕子、馬明生、雲紅梅、康繼雄、雲利平、石萬里、雲潤平、孟婷、溫婷婷、雷潔、任海東、張喜梅、張根喜、楊慧彪、張力、趙軍剛、杜隨心、王丹、劉凌、宋金寶、李進元、程世華、武慧娟、楊麗娟、榮先珍、莎仁格日勒、高俊傑、安俊、楊穎、楊潔、雲登峰、莎仁、雲玉英、梁澤、王磊、沈國星、劉紅梅、張銘、李蒙雲、李洪濱、劉明、程麗麗、張娜、趙玉剛、楊小青、李敏、吳紅菊、王志敏、張永飛、閆霞、劉潤香、寧麗霞、侯麗華、雲耀平、閆麗紅、孫青、趙君、喬美霞、閆飛、澈麗木格、雲文清、魏雲霞、王菊、布和、高俊傑、陳麗霞、武永輝、張愛珍、卜利娟、慄軍、王寶琴、董建茹、陳向軍、齊美萍、哈斯其其格、趙綵鳳、胡晉清、姜娜、張秀英、孫婕、王寶華、王彥奉、郝盤榮、張瀟宇、王瓊、白霞、王丹、聶文梅、董朝霞、王素芳、張璐、李旭、雲二利、焦利平、任建華、武永梅、貝宇雪、郭衛平、何繼英、劉利方、賈曼莉、任珂瑩、王歡、高麗雲、王美菲、趙瑞芳、肖紅霞

公示時間:2019年11月5日至2019年11月11日

公示期間,歡迎廣大幹部群眾進行監督,對不符合人民陪審員任職條件的,可以來電或來訪等形式直接向賽罕區司法局實名舉報和反映。

受理地點:賽罕區司法局1013室人民參與和促進法治室

受理電話: 0471-3916692

2019年11月1日

【賽罕動態】賽罕區人民陪審員擬任命人選名單公示


人民陪審

被譽為公民在法院中的“耳朵”和“眼睛”

“不穿法袍的法官”

【賽罕動態】賽罕區人民陪審員擬任命人選名單公示

如果被選任到法庭擔任人民陪審員

參與司法活動,

是不是覺得很有正義感?

是不是覺得當陪審員很“高大上”?

“人民陪審員”到底是做什麼的?

【賽罕動態】賽罕區人民陪審員擬任命人選名單公示

2018年4月2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陪審員法》(以下簡稱《人民陪審員法》)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通過公佈,該法共32條,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2018年8月27日,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聯合印發《人民陪審員選任辦法》,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01

人民陪審員制度的作用和意義

《人民陪審員法》第一條規定為了保障公民依法參加審判活動,促進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

解釋

目前,法院受理案件數量倍增,類型多樣,審判力量明顯不足,實行人民陪審員制度有利於緩解基層法院司法資源的不足,可以彌補和增加基層法院的審判力量的不足,有利於案件審理,提高案件的審結速度,保證審判工作的正常開展。《人民陪審員法》的頒佈實施,對於擴大司法領域的人民民主,切實保障人民群眾對審判工作的知情權、參與權、監督權,實現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有機統一,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公平正義具有重要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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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擔任人民陪審員的條件

《人民陪審員法》第五條規定公民擔任人民陪審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二)年滿二十八週歲;

(三)遵紀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四)具有正常履行職責的身體條件;

(五)擔任人民陪審員,一般應當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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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

考慮到人民陪審員的選任應當注意吸收普通群眾,兼顧社會各階層人員的結構比例,注意吸收社會不同行業、職業、年齡、民族、性別的人員,為了體現人民陪審員選任的廣泛性和代表性,人民陪審員法對人民陪審員選任作出了“一升(23週歲升為28週歲)一降(大專降至高中學歷)”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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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不能擔任人民陪審員的情形和人員

《人民陪審員法》第六條規定下列人員不能擔任人民陪審員:

(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司法行政機關的工作人員;

(二)律師、公證員、仲裁員、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

(三)其他因職務原因不適宜擔任人民陪審員的人員。

《人民陪審員法》第七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人民陪審員:

(一)受過刑事處罰的;

(二)被開除公職的;

(三)被吊銷律師、公證員執業證書的;

(四)被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

(五)因受懲戒被免除人民陪審員職務的;

(六)其他有嚴重違法違紀行為,可能影響司法公信的。

解釋

上述兩條規定中,列明瞭哪些人員不能擔任陪審員,增加了被吊銷律師、公證員執業證書的人、失信被執行人、因受懲戒被免除人民陪審員職務的人也不得擔任人民陪審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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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人民陪審員的權利與義務

《人民陪審員法》第二條規定公民有依法擔任人民陪審員的權利和義務。人民陪審員依照本法產生,依法參加人民法院的審判活動,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同法官有同等權利

解釋

擔任人民陪審員既是公民的權利也是公民的義務。人民陪審員制度是人民群眾參與司法的一種直接形式,是我國社會主義民主制度和社會主義司法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在這個制度當中,人民陪審員的職權很重要。對於法律條文中提到的“同等權利”,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刑法室副主任李壽偉指出,“同等權利”應從兩方面理解:一方面是,在一般情況下,人民陪審員和法官享有同等權利,同權體現了人民司法的性質,也是增強司法公信,人民陪審員和法官共同參加法庭審理,向當事人或者向其他的訴訟參與人發問,審查判斷證據,聽取辯論意見;合議的時候陪審員要發表意見;表決時實行一人一票,共同形成裁判結果等等,這些權利都是一致的;另一方面是“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則主要考慮到人民陪審員畢竟不是法官,沒有經過專門的職業培訓;因此參與司法行使權利時,不可能跟法官完全一致,而是有所區別,如陪審員不參加刑訴法、民訴法規定的獨任審判案件、二審案件,如主持庭審的只能是法官等。

05

合議庭組成形式

《人民陪審員法》第十四條規定人民陪審員和法官組成合議庭審判案件,由法官擔任審判長,可以組成三人合議庭,也可以由法官三人與人民陪審員四人組成七人合議庭。

解釋

此條明確人民陪審員參加合議庭組成的兩種模式: 一是原有的三人合議庭繼續保留, 二是增設七人合議庭。

06

七人合議庭審判範圍

《人民陪審員法》第十六條規定人民法院審判下列第一審案件,由人民陪審員和法官組成七人合議庭進行:

(一)可能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社會影響重大的刑事案件;

(二)根據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提起的公益訴訟案件;

(三)涉及徵地拆遷、生態環境保護、食品藥品安全,社會影響重大的案件;

(四)其他社會影響重大的案件。

解釋

七人合議庭可以說是《人民陪審員法》的一個創新,司法實踐表明,對於一些社會影響重大的案件,合議庭的組成人員宜更多一些,由法官三人、人民陪審員四人,共七人組成合議庭參加審判,審理案件會更為慎重,更能發揮人民陪審員社會閱歷比較豐富、對民情民意比較瞭解的優勢,而且還能引入社會上的價值觀,對案件的審理效果會更好;而對於第(四)項的兜底條款,意在給予法院的自由裁量權,增加一種靈活性。在實踐中,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案件的情況,結合案件涉及的問題來決定。如果是事實問題比較複雜、社會影響比較大,適用法律問題相對簡單,就可以由人民陪審員來進行審判。

07

申請人民陪審員參與案件審理的範圍

《人民陪審員法》第十七條規定第一審刑事案件被告人、民事案件原告或者被告、行政案件原告申請由人民陪審員參加合議庭審判的,人民法院可以決定由人民陪審員和法官組成合議庭審判。

解釋

陪審員參加的案件僅限於一審程序,且考量因素主要包括群體利益、公共利益、社會影響、複雜程度等等,《人民陪審員法》第十七條規定了當事人申請陪審員參加審判的情況,第一審刑事案件被告人、民事案件原告或者被告、行政案件原告被賦予了申請權,其中,在民事訴訟中,原被告雙方地位完全平等,故皆有申請權;而刑事訴訟中的被告人一方、行政訴訟中的原告一方在訴訟地位上皆處於劣勢,故排除了刑事與行政訴訟中其他當事人的申請權。

除了上述重點內容,《人民陪審員法》還對人民陪審員的退出和懲戒機制、履職保障、任期、提交審委會討論規則等內容作出規定。

看完是不是瞬間長知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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