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潔達環境工程有限公司逃稅案再審決定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再審決定書

(2019)最高法刑申231號

原審被告單位湖北潔達環境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潔達公司)、原審被告人李獻明逃稅一案,湖北省荊州市沙市區人民法院於2009年9月19日以(2009)沙刑初字第151號刑事判決,認定潔達公司犯逃避繳納稅款罪,判處罰金人民幣450000元;李獻明犯逃避繳納稅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450000元;退繳逃避繳納稅款446292.51元,依法上繳國庫。

宣判後,潔達公司和李獻明不服,提出上訴。荊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09年11月19日以(2009)鄂荊中刑終字第132號刑事裁定,撤銷原判,發回重審。

荊州市沙市區人民法院於2010年4月29日以(2010)沙刑初字第9號刑事判決,認定潔達公司犯逃稅罪,判處罰金人民幣650000元;李獻明犯逃稅罪,免予刑事處罰;退繳逃稅稅款446292.51元,依法上繳國庫。

宣判後,潔達公司和李獻明不服,提出上訴。二審期間,潔達公司和李獻明申請撤回上訴。荊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10年7月22日以(2010)鄂荊中刑終字第49號刑事裁定,准許潔達公司和李獻明撤回上訴。

潔達公司以經營困難為由,申請減免罰金200000元。荊州市沙市區人民法院於2010年7月27日以(2010)沙刑執字第9號刑事裁定,減少潔達公司罰金200000元。

裁判生效後,潔達公司和李獻明不服,提出申訴。荊州市沙市區人民法院於2011年6月7日以(2011)沙刑監字第l號駁回申訴通知、荊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12年12月5日以(2012)鄂荊州中刑申字第6號駁回申訴通知,均駁回其申訴。

潔達公司和李獻明仍不服,向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申訴。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於2013年7月19日以(2013)鄂刑申字第00041號再審決定,指令荊州市荊州區人民法院對該案進行再審。

荊州市荊州區人民法院於2014年6月13日以(2013)鄂荊州區刑再字第00001號刑事裁定,駁回潔達公司、李獻明的申訴;維持荊州市沙市區人民法院(2010)沙刑初字第9號刑事判決。

宣判後,潔達公司和李獻明不服,提出上訴。荊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15年4月30日以(2014)鄂荊州中刑再終字第00001號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荊州市荊州區人民法院(2013)鄂荊州區刑再字第00001號刑事裁定。

潔達公司和李獻明仍不服,提出申訴。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於2017年7月10日以(2015)鄂刑再申字第00013號再審決定,提審本案。後於2018年8月28日以(2018)鄂刑再1號刑事裁定,駁回申訴,維持湖北省荊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4)鄂荊州中刑再終字第00001號刑事裁定。

潔達公司和李獻明不服,以原審認定其逃稅數額錯誤,且應當根據修正後刑法第二百零一條第四款的規定,改判其無罪等為由,向本院提出申訴。

本院經審查認為,原審適用法律確有錯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第(三)項、第二百五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決定如下:

指令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對本案進行再審。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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