紮實推進“掃黑除惡”專項鬥爭不鬆勁 蘭州城關區法院公佈兩起涉黑涉惡案件審理情況

中國甘肅網11月6日訊據蘭州日報報道(蘭州日報社全媒體記者 張爍)11月5日,城關法院召開“掃黑除惡”專項鬥爭新聞發佈會,向社會和新聞媒體通報城關區法院掃黑除惡專項鬥爭工作開展情況、系列舉措、取得的成效及下步工作安排等情況。並就陳軍強等8人涉嫌尋釁滋事罪、敲詐勒索罪案件和朱津良等15名被告人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案件進行了情況通報,對案件判決結果進行了公開發布。

城關區法院堅持依法從嚴從快懲治黑惡勢力犯罪,形成掃黑除惡高壓態勢。截至目前,共審結黑惡勢力犯罪案件6件53人,其中涉及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件1件24人,惡勢力犯罪集團犯罪案件3案20人,惡勢力團伙犯罪案件2件9人。

掃黑除惡專項鬥爭開展以來,城關區人民法院圍繞發揮審判核心作用、嚴懲黑惡勢力犯罪、延伸司法職能、營造安定社會環境的工作思路,不斷提升政治站位、創新工作機制、強化落實舉措,精心組織、狠抓落實,在推動掃黑除惡專項鬥爭向縱深發展的過程中,取得了階段性成效。隨著一起起涉黑涉惡案件被依法公開審理和宣判,一個個涉黑惡分子被繩之以法。

案件通報

9月17日和20日對被告人陳軍強等8人涉嫌尋釁滋事罪、敲詐勒索罪案件和朱津良等24名被告人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案件進行了公開宣判。

案例一:

陳軍強等8名被告人涉嫌尋釁滋事罪、敲詐勒索罪一案

經依法審理查明:2016年8月至2017年7月期間,被告人陳軍強糾集被告人陳龍龍、陳彩軍、田坑坑等人,經常在蘭州市城關區雁灘附近娛樂場所活動,在某KTV開業期間提出要為該場所充當打手收取保護費遭拒後,便經常在該KTV及雁灘附近挑起事端、肆意毆打他人、敲詐勒索,嚴重擾亂該經營場所的正常經濟秩序。2017年10月,被告人陳軍強因涉嫌尋釁滋事被採取強制措施,至2018年6月9日刑滿釋放後,糾集劉權、周家旭等人,繼續在蘭州市城關區雁灘附近其他娛樂場所活動,挑起事端、肆意毆打他人、驅逐客人、打砸店內物品、消費拒絕付款。長此以往,形成了以陳軍強為首要分子,被告人陳龍龍、陳彩軍、田坑坑、劉權、周家旭為積極參加者,以楊紅成、劉洋搏為其他成員的惡勢力犯罪集團,嚴重危害當地的社會治安、擾亂行業正常經營,造成了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陳軍強夥同被告人陳龍龍、陳彩軍、田坑坑、周家旭、劉權在共同犯罪中形成了較為固定的犯罪組織,經常糾集在一起,先後在蘭州市城關區雁灘附近娛樂場所內以暴力、威脅手段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欺壓百姓,擾亂經濟、社會生活秩序,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屬惡勢力犯罪集團。被告人陳軍強系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首要分子;被告人陳龍龍、陳彩軍、田坑坑、周家旭、劉權屬該犯罪集團的固定成員,在犯罪活動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楊紅成、劉權搏系其他成員。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陳軍強等人系惡勢力集團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予以支持。根據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相關規定,判決首要分子陳軍強有期徒刑九年六個月,罰金3000元,其餘7名被告人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五年至一年六個月不等的刑罰,並處罰金。

案件二:

朱津良等24名被告人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一案

朱津良案為城關法院審理的首例涉黑案件。經依法審理查明,被告人朱津良在盛世豪門娛樂會所擔任副總經理期間,以盛世豪門娛樂會所為據點,以總管盛世豪門內務為基礎,通過招聘員工、招納小弟等途徑,糾集刑滿釋放人員和社會閒散人員,大力吸收、擴張其犯罪集團成員,其組織勢力不斷壯大,形成以商養黑、以黑護商模式。該犯罪組織通過干涉其他娛樂行業經營、聚眾鬥毆、插手民間經濟糾紛非法討債等違法犯罪活動在黑道立威,逐步由惡勢力發展壯大為黑社會性質組織,形成了以被告人朱津良為首,以被告人秦文龍、張兵、祝帥、胡嗣遠為骨幹成員,以被告人靳建雲、哈建川、李正強、楊濱、常勇明、趙世忠、趙立騰、馬元昊、徐祥、鄧富強為一般成員的較為穩定的黑社會性質組織。該犯罪組織的層級結構基本固定,組織成員有相對明確的層級關係,內部分工明確,分層管理,並通過在盛世豪門娛樂會所領取工資報酬,提拔重用、恐嚇毆打組織成員,為參與違法犯罪的人員發放報酬、提供娛樂消費等手段加強對組織成員的人身控制。在被告人朱津良的組織、領導下,利用組織勢力和影響,以暴力、威脅等手段多次有組織地實施敲詐勒索、尋釁滋事、聚眾鬥毆等一系列違法犯罪活動,攫取非法利益17萬餘元,在實施犯罪行為時糾集多人,使用棍棒等作案工具,致多人受傷及財產損失。2016年以來,該犯罪組織在組織意志支配下,由組織者、領導者被告人朱津良直接組織、策劃、指揮、參與實施,或者由多名組織成員為逞強爭霸、插手糾紛、報復他人、謀取非法利益等按照組織慣例而共同實施的違法犯罪活動共計15起,其中聚眾鬥毆2起,敲詐勒索2起,尋釁滋事10起,非法持有槍支1起,以及違法事實3起。該犯罪組織長期盤踞、稱霸蘭州市城關區南關什字、西關十字及其周邊等地區,干涉其他娛樂行業經營、收取保護費、插手民間經營權和經濟糾紛、充當“地下執法隊”、非法討債謀取經濟利益,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群眾,造成群眾心理恐慌,安全感下降,稱霸一方,並對上述地區娛樂行業的經營、競爭形成重要影響,嚴重破壞了正常的經濟、社會生活秩序,造成了十分惡劣的社會影響。

法院審理認為,以被告人朱津良為首的犯罪組織具備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組織特徵、經濟特徵、行為特徵、危害性四個特徵,依法應當認定為黑社會性質組織。被告人朱津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對整個組織的發展、運行、活動起著決策、指揮、協調、管理作用,帶領組織成員多次實施違法犯罪活動。根據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相關規定,判決首要分子朱津良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剝奪政治權利二年,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其餘14名犯參加黑社會組織犯罪的被告人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八年至三年不等的刑罰,並處20萬至5萬不等罰金。另外10名被告人未涉嫌參加黑社會組織犯罪,分別以聚眾鬥毆罪、尋釁滋事罪被判處四年至一年三個月不等的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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