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籤勞動合同後是否應支付雙倍工資?

陳益洲


『職派一刻』為您解析:需要支付。

這個問題涉及兩方面:

1、關於補籤勞動合同後公司是否應該支付雙倍工資。

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六條第一款規定: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並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係,並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

企業沒有在法定時間內和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需要與勞動者補籤書面勞動合同,並且支付雙倍工資,也就是說補籤合同和支付雙薪不是二選一的問題,而是用人單位應該同時承擔的責任。因此,在補籤勞動合同前的雙倍工資還是可以主張支付。

2、關於支付雙倍工資的起止時間和金額計算。

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六條第二款規定:

前款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工資的起算時間為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截止時間為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前一日。

這個具體要結合你的實際案例去分析:

舉個例子,小A於2018年5月6日入職一家企業,月薪3000元,入職後公司並未與其簽訂書面勞動合同,2018年9月7日企業要求和小A簽訂書面勞動合同,那麼小A可以要求企業支付雙倍工資的開始時間為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即2018年6月6日,截止時間為前一日即2018年9月6日,時間跨度為3個月,扣除每個月按時發放的工資,企業另外還需支付小A: 9000元,即3000元/月x3個月。

希望以上回答能給你帶來幫助。


職派一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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