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施工合同糾紛案件 如何確定管轄法院?

本報訊(記者孟健 通訊員劉偉)日前,海區一家公司法人錢某給本報熱線打來電話,想通過本報向相關部門瞭解建築施工合同糾紛案該如何確定管轄法院問題。

錢某系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甲公司位於牙克石市,乙公司位於根河市,雙方經營資質合法。2010年甲公司與乙公司簽訂建築施工合同,甲公司承包乙公司發包的位於鄂溫克自治旗伊敏河鎮的某工程,甲公司按照合同約定,按期完成施工,並經乙方書面驗收合格。後乙公司以資金緊張為由,未能按照合同約定期限給付工程款30萬元,為此甲公司經公司股東會會議決定,欲起訴乙公司,索要工程款。

針對此事,記者採訪了內蒙古鑫隆律師事務所的宮燕鵬律師,宮律師介紹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33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8條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按照不動產糾紛確定管轄法院,而不動產糾紛案件由不動產所在地法院管轄。因此根據法律規定,甲公司欲起訴乙公司主張給付工程款,應到工程所在地的鄂溫克自治旗人民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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