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棒傑控股集團股份有限公司關於調整回購股份價格上限的公告

浙江棒傑控股集團股份有限公司關於調整回購股份價格上限的公告

證券代碼:002634 證券簡稱:棒傑股份 公告編號:2019-088

浙江棒傑控股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關於調整回購股份價格上限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信息披露的內容真實、準確、完整,沒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一、股份回購基本情況及回購進展

浙江棒傑控股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於2018年10月22日召開公司第四屆董事會第十一次會議、2018年11月8日召開公司2018年第二次臨時股東大會,審議通過了《關於回購公司股份的預案的議案》及《關於提請股東大會授權董事會辦理本次股份回購相關事宜的議案》,並於2018年11月28日披露了《回購報告書》(公告編號:2018-064)。公司於2019年5月23日召開第四屆董事會第十五次會議、2019年6月11日召開2019年第二次臨時股東大會,審議通過了《關於調整回購公司股份方案的議案》及《關於調整股東大會授權董事會辦理本次股份回購相關事宜的議案》。根據調整後的回購方案,公司擬使用自有資金不低於人民幣5,000萬元(含),不超過人民幣10,000萬元(含)通過深圳證券交易所以集中競價交易方式回購公司股份,回購價格不超過7元/股(含)。本次回購股份擬用於依法註銷和員工持股計劃,其中公司回購股份用於依法註銷的金額不低於人民幣1,000萬元,不超過人民幣2,000萬元;用於員工持股計劃的金額不低於人民幣4,000萬元,不超過人民幣8,000萬元。回購股份的實施期限為自2018年第二次臨時股東大會審議通過回購股份方案之日起不超過12個月。詳見公司刊登在《證券時報》、《中國證券報》、《證券日報》及巨潮資訊網(www.cninfo.com.cn)上的相關公告。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累計通過回購專用證券賬戶以集中競價交易方式回購公司股份7,793,308股,約佔目前公司總股本的1.6905%,最高成交價為7.00元/股,最低成交價為5.69元/股,支付總金額為48,048,787.03元(不含交易費用)。回購實施情況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符合既定的回購方案。

二、本次調整回購股份價格上限的具體說明

2019年11月5日,公司召開了第四屆董事會第二十次會議和第四屆監事會第十四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於調整回購股份價格上限的議案》,因近期證券市場及公司股價等情況的積極變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上市公司回購社會公眾股份管理辦法(試行)》、《關於上市公司以集中競價交易方式回購股份的補充規定》及《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購股份實施細則》等有關規定,為保障公司股份回購事宜的順利實施,並基於對公司未來發展的信心,董事會決定調整回購股份價格上限,將回購股份價格上限由“不超過7元/股(含)”調整為“不超過11元/股(含)”。公司2019年第二次臨時股東大會已授權董事會依據有關規定(即適用的法律、法規、監管部門的有關規定)調整具體實施方案,在回購期內擇機回購股份,包括回購的時間、價格和數量等,本次調整回購股份價格上限的情況無需提交公司股東大會審議。

在本次回購資金總額不低於人民幣5,000萬元(含),不超過人民幣10,000萬元(含),回購股份價格不超過人民幣11元/股(含)的條件下,若按回購金額上限、回購股份價格上限測算,預計剩餘資金可回購數量約4,722,837股,加上已回購的7,793,308股,本次回購總數約為12,516,145股,約佔公司當前總股本的2.71%;若按回購金額下限、回購股份價格上限測算,預計剩餘資金可回購數量約177,383股,加上已回購的7,793,308股,本次回購總數約為7,970,691股,約佔公司當前總股本的1.73%。具體回購股份的數量以回購期滿時實際回購的股份數量為準。

除上述事項發生變化外,公司披露的《關於調整回購公司股份方案的公告》(公告編號:2019-045)的其他內容未發生變化。本次對公司回購股份價格上限的調整不會對公司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及本次回購股份計劃產生實質性影響,回購後公司的股權分佈仍符合上市條件。

公司後續將根據市場情況繼續實施本次回購計劃,並將在回購期間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範性文件的規定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敬請廣大投資者注意投資風險。

三、獨立董事意見

獨立董事認為:公司本次調整回購股份價格上限事項是根據相關政策並結合公司目前股價情況及回購實施情況所做出的必要調整,不會對公司回購股份事項造成實質性影響,調整後的回購股份方案符合公司和全體股東的利益,不會對公司的生產經營、財務和未來發展產生重大影響,不會影響公司的上市地位。

本次調整回購股份價格上限的事項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上市公司回購社會公眾股份管理辦法(試行)》、《關於上市公司以集中競價交易方式回購股份的補充規定》、《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購股份實施細則》等法律法規及《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相關審議和決策程序合法合規,不存在損害公司及全體股東利益尤其是中小股東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們同意公司本次調整回購股份價格上限的議案。

四、備查文件

1、經與會董事簽字的第四屆董事會第二十次會議決議;

2、經與會監事簽字的第四屆監事會第十四次會議決議;

3、獨立董事關於調整回購股份價格上限的獨立意見。

特此公告

浙江棒傑控股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會

2019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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