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演員說成“戲子”不可取

必須旗幟鮮明地說,任何職業歧視在當代都是必須否定的。職業不分貴賤,把演員說成“戲子”,充斥的是思維的陳腐與狂暴的戾氣。

你可以不喜歡明星,他們的財富確實容易讓人心理失衡,但這並不是通過歧視性稱謂貶損人格的理由。

把演員說成“戲子”不可取

我國法律明確規定,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禁止以任何方法對公民進行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人格權的覺醒是現代社會的重要進步。

即使是把科學家捧上神座,並貶低其他行業,看似是崇尚科學,實則是反智,拿輿論熱度作唯一標尺,卻混淆了不同行業的區別。

另外,別忘記,科學家曾經也被稱呼為“臭老九”。理由與今天貶損演藝人員一樣,認為他們這個階級對社會“沒有貢獻”。

此外,歧視性稱謂還有“掃大街的”“撿破爛的”等等。

任何通過不可量化的標準,把人分為“有用”“沒用”,從而施加道德考量的行為,都必然造成社會的對立緊張。

這種強制,看似是一種所謂正能量的引導,實則是對全社會的道德綁架,彷彿不如何如何社會就會如何如何,也必然將社會引入道德空虛,充斥著假大空,試想曾經“臭老九”稱謂橫行的時代,是怎樣一幅圖景。

一個多元的社會,不把演藝人員稱為“戲子”的社會,其實是保護所有人,因為誰也不知道下一個被定性為“沒有貢獻”並被歧視的群體裡,有沒有自己。

如果實在不喜歡哪位明星,不看即可;看不慣他們收入高,在掌握不當得利的證據時舉報即可。

這是在自由的社會里所能享有的自由,也是在法制的社會里必須遵守的法制。

(本文為節選)

原文鏈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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