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修改《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的決定(徵求意見稿) 現向社會公眾公開徵求意見

為貫徹落實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要求,進一步規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公安部對《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公安部令第105號)進行了補充修改,形成《公安部關於修改〈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的決定(徵求意見稿)》(下簡稱《決定》)。

本報記者 郭小雨

將違法行為記錄為實際駕駛人信息

拒絕配合查酒駕者可對其強制約束

《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自2004年頒佈以來,於2008年修訂。修訂實施十年來,該程序規定為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處理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提供了基本規範和依據。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以及人民群眾對民主、法治、公平、正義的更高要求,違法處理面臨新形勢、新要求,程序規定需要不斷完善。為回應人民群眾對執法司法公平正義的新期待,亟需對《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進行修改,完善相關的制度規定。

其中備受廣大車主關注的基礎修改有,《決定》在原第二十條後增加一條作為第二十一條,交通技術監控設備記錄的違法行為信息,經核查能夠確定實際駕駛人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在道路交通違法信息管理系統中將其記錄為實際駕駛人的違法行為信息。

在原第二十一條後增加一條作為第二十二條,單位或者個人提供的違法行為照片或者視頻等資料,經查證屬實的,可以作為處罰的證據。對群眾舉報的違法行為照片、視頻資料的審核錄入要求,參照本規定執行。

將原第三十三條修改為機動車駕駛人對呼氣酒精測試結果無異議的,應當簽字確認。事後提出異議的,不予採納。車輛駕駛人涉嫌吸食、注射毒品或者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麻醉藥品後駕駛車輛的,應當按照《吸毒檢測程序規定》對機動車駕駛人進行吸毒檢測。對酒後行為失控或者拒絕配合檢驗的,可以使用約束帶或者警繩等約束性警械等等。

《決定》明確了違法信息通知要求

增加電子送達和公告送達程序

徵求意見稿重點針對非現場交通違法行為處理中存在的問題作了以下幾方面修改,允許跨省異地處理非現場交通違法。為方便機動車所有人或管理人、駕駛人及時、就近處理交通違法,避免往返違法行為發生地,當事人明確接受異地處理的,處理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協助違法行為發生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查違法事實、代為送達法律文書、代為履行處罰告知程序,由違法行為發生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按照發生地標準作出處罰決定。

提高了審核錄入效率,將違法信息審核錄入時限由原來的十個工作日縮減至五個工作日,將違法信息向社會提供查詢的期限由錄入後三日修改為錄入後當日,提高審核錄入效率和向社會提供查詢的及時性。

《決定》明確了違法信息通知的要求,將原來公安交管部門可以將違法信息通知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修改為公安交管部門應當通過手機短信、移動互聯網程序等方式通知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同時,增加了交通警察在執勤執法時發現機動車有違法行為逾期未處理的,當場告知當事人的規定。

其中還增加了電子送達和公告送達程序,徵求意見稿借鑑《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的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進一步加強民事送達工作的若干意見》,明確電子送達方式包括移動互聯網應用程序、電子郵件、移動通信等能夠確認受送達人收悉的方式。同時,增加了可以公告送達違法行為、擬作出的處罰決定、當事人的權利等,並規定了公告送達的方式。

規定了直接處罰制度,對通過手機短信等方式告知違法行為信息、通知在規定期限接受處理,當事人未主動接受處理的,通過郵寄送達、電子送達、公告送達等方式告知擬作出的行政處罰事實、理由、依據和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後,當事人未提出異議、未進行陳述申辯的,可以直接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規定了信息轉移制度,由於交通技術監設備記錄違法行為後,無法確定實際駕駛人,因此違法行為全部記錄在機動車名下。此次修改,對交通技術監控設備記錄的違法行為信息,能夠確定實際駕駛人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將該違法行為記錄在實際駕駛人名下。

此外,本次修訂還規範了檢驗酒駕醉駕違法犯罪嫌疑人體內酒精含量以及重新檢驗的程序要求,增加了與保險監管機構建立違法行為與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商業險費率聯繫浮動制度等內容。

公眾可以通過以下途徑和方式提出反饋意見,通過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www.chinalaw.gov.cn)、公安部網站(www.mps.gov.cn)查閱公開徵求意見稿,有關意見建議可以通過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公安部網站在線提出或者在2019年11月27日前通過電子郵件方式發送至:[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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