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金融》|李明肖:加強結構性存款監管

《中國金融》|李明肖:加強結構性存款監管

作者|李明肖「中國銀保監會北京監管局局長」

文章|《中國金融》2019年第21期

《中国金融》|李明肖:加强结构性存款监管

在打好防範化解重大風險攻堅戰及深化金融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的過程中,金融監管當局需堅持底線思維,增強憂患意識,對市場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動向保持高度敏感性,對可能影響金融業穩健運營的風險和問題及時採取措施。2018年以來,隨著資管新規與理財新規的接連發布,結構性存款業務規模出現大幅增長,這既是銀行機構被動應對宏觀經濟、監管政策變化及利率約束的結果,也是主動迎合市場需求和競爭壓力的反映。但現階段結構性存款業務在產品設計、風險計量、規模增速、投資者保護等方面出現不同程度的偏差,運作管理上存在一定薄弱環節,給銀行業的穩健經營帶來了一定負面影響,亟待加以規範。

結構性存款的沿革與發展

結構性產品最早出現於20世紀80年代的美國。當時全球油價、匯率、利率及股市大幅波動,金融管制的放鬆也導致了金融市場的進一步開放,投資者希望能夠有效分享市場波動帶來的利潤,而1973年Black-Scholes期權定價公式的提出則為結構性產品提供了定價理論依據。在此背景下,美國所羅門兄弟公司、美國大通銀行等金融機構相繼推出了多種結構性產品。20世紀90年代,以銀行結構性存單為主的結構性產品進入了快速發展期,呈現出多樣性和新穎性,能夠滿足不同層次客戶的個性化需求。

結構性存款在中國也已有了十餘年的發展歷史。2002年9月,中國光大銀行在國內首次推出外幣結構性存款業務。2003年 8月,中國建設銀行上海市分行在國內首發個人外匯結構性存款產品,這也是我國商業銀行首次以結構性存款的形式向境內居民提供金融衍生產品服務。之後,各家銀行也紛紛推出了面向自己客戶群的多種結構性存款產品,包括中國工商銀行的“節節高”、中國銀行的“贏得多”等,部分外資銀行和股份制銀行也開始涉足這一領域。2005年12月,原中國銀監會正式允許獲得衍生品業務許可證的中資銀行及外資銀行發行股票類掛鉤產品和商品掛鉤產品,境內的主要內、外資銀行立刻掀起了新一輪發行股票掛鉤結構性存款產品的浪潮,中國的銀行結構性存款產品市場進入了一個全新時期。而在發行以外幣為投資幣種的結構性存款產品之外,一些中資銀行陸續發行了以人民幣為投資幣種的結構性存款產品,國內銀行結構性存款產品市場的交易量和影響力都顯著放大。

2018年,國內結構性存款市場迎來新一輪的快速發展。從全國來看,根據中國人民銀行公佈的中資全國性大型及中小型銀行人民幣信貸收支表,截至2018年末,全國中資銀行結構性存款餘額9.62萬億元,佔各項存款比重5.93%;較年初增加2.66萬億元,增量佔各項存款增量的23.19%;較年初增長38.27%,高於各項存款同期增速30.66個百分點。北京地區的結構性存款業務同樣在2018年迎來井噴式發展。截至2018年末,北京轄內銀行業金融機構結構性存款餘額1.15萬億元,佔各項存款比重6.78%;較年初增加0.30萬億元,增量佔各項存款增量的18.94%;較年初增長34.95%,高於各項存款同期增速24.

73個百分點。

結構性存款業務快速增長的背後存在以下三個主要原因。

第一,多重因素疊加之下,銀行吸存壓力加大。隨著穿透式監管不斷深入,表外業務“回表”過程中貸款增速的加快帶動存款需求提升;同業存單被納入MPA的同業負債考核範疇使同業負債渠道收窄;2018年4月資管新規的發佈限制了保本理財的發行,並要求限期清退,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傳統資金來源;2018年7月起,流動性新規正式落地,引入包括流動性匹配率在內的五大流動性風險監管指標,使銀行面臨著更高的穩定負債需求。

第二,結構性存款自身優勢不斷凸顯。一是本金安全性較高,大部分資金用於固定收益類投資。二是利率定價靈活,結構性存款不屬於市場利率定價自律機制所涵蓋的業務,具有提供較高收益的可能性。三是投資門檻較低,目前大多1萬元或5萬元起購,與信託、大額存單、協議存款等其他可以獲得收益較高的產品相比門檻更低。四是納入存款核算,在優化與調節流動性監管指標等方面更具優勢。

第三,結構性存款的市場需求進一步提振。一是資管新規實施後,理財產品不得再承諾保本保收益,部分風險偏好相對保守的客戶不願轉向非保本類理財產品,部分企業或機構受監管要求或財務制度制約不能配置或不能大量配置非保本產品。二是受資本市場波動加劇、貨幣基金利率走低、P2P風險事件頻發等因素影響,資金從股票市場、債券市場、貨幣基金、互聯網金融等領域返回銀行表內的需求明顯增加。兼具安全性和收益性特徵的結構性存款,精準地滿足了市場需求。

結構性存款產品快速發展中出現的問題

產品設計不合規,“假衍生真保收益”問題突出。部分銀行為結構性存款設定遠高於同期限存款利率水平的保底收益,構建狹窄的收益波動區間或將掛鉤的衍生產品行權條件設置為幾乎不可能觸發事件(如將觀察期僅數月的產品行權條件設置為近一二十年內未出現場景,或將掛鉤匯率類產品的行權條件與固定匯率制度掛鉤等),使結構性存款從名義上的浮動收益產品變為事實上的固定收益產品,違背了使存款人在承擔一定風險基礎上獲得相應收益的產品設計原則;個別銀行結構性存款中未實際嵌入金融衍生產品或所嵌入金融衍生產品無真實的交易對手和交易行為,涉嫌通過設置“假結構”變相高息攬儲,不利於存款市場的有序競爭。

風險計量不準確,未能準確反映業務背後真實風險。對結構性存款所嵌入的金融衍生產品,個別銀行在運營管理中存在銀行賬戶和交易賬戶劃分不適當、資本計提不規範等問題,不符合《銀行業金融機構衍生產品交易業務管理暫行辦法》《商業銀行資本管理辦法(試行)》《商業銀行槓桿率管理辦法(修訂)》等監管規制要求,導致資本充足率、槓桿率等關鍵指標計算結果出現偏差,造成合規風險和流動性風險隱患。

業務體量與風控能力不匹配,為銀行穩健經營帶來挑戰。理財新規發佈以來,儘管不具備衍生產品交易資格的銀行基本已停售結構性存款,但部分銀行仍存在風險控制能力與業務發展的規模和速度不匹配的問題。個別僅具備衍生產品交易業務基礎類資格的銀行為開展結構性存款業務而事實上從事了非套期保值類交易。部分銀行雖然具備相應衍生產品交易資格,但在制度規範、人員配備、系統支撐、定價能力、風險管理等仍較為薄弱的情況下,短時間內大量發售結構性存款產品,潛在的市場風險及操作風險不容忽視。

宣傳銷售不規範,強化了存款人對於結構性存款收益的“剛兌”預期。部分銀行結構性存款產品的宣傳材料或產品說明書、風險提示書等銷售文本不嚴謹,未介紹所嵌入金融衍生產品的交易結構,對產品風險揭示不充分;部分銀行營銷人員在產品宣傳推介過程中片面強調結構性存款的安全性和收益性,使存款人對結構性存款掛鉤衍生產品的交易實質和交易風險認識不到位。個別銀行未嚴格執行非機構存款人風險承受能力評估、營業場所產品銷售“雙錄”等要求。

加強結構性存款產品監管的思路

結構性存款既兼具存款業務與衍生產品業務的雙重屬性,又對金融消費者本身的風險承受能力有要求,因此其所涉及的監管規制較廣。2018年之前,《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管理暫行辦法》《商業銀行理財產品銷售管理辦法》《銀行業金融機構衍生產品交易業務管理暫行辦法》(2011年修訂)《商業銀行資本管理辦法(試行)》《商業銀行槓桿率管理辦法(修訂)》等多份文件中對結構性存款的產品運作、風險計量和銷售管理等環節有所涉及。

2018年9月,銀保監會發布《商業銀行理財業務監督管理辦法》,在附則中對結構性存款進行了定義,即“商業銀行吸收的嵌入金融衍生產品的存款,通過與利率、匯率、指數等的波動掛鉤或與某實體的信用情況掛鉤,使存款人在承擔一定風險的基礎上獲得相應收益的業務產品”,並對其會計核算、核心性質、資本撥備、業務資質、銷售要求等進行了統一規範,為結構性存款業務的規範開展奠定了基礎。2019年5月,中國銀保監會下發《關於開展“鞏固治亂象成果 促進合規建設”工作的通知》,將結構性存款業務納入相關亂象排查範圍內,並首次提出要針對結構性存款不真實、通過設置“假結構”變相高息攬儲情況進行排查。2019年9月,中國銀保監會下發《關於開展銀行保險機構侵害消費者權益亂象整治工作的通知》,將“結構性存款假結構,替代保本理財,或按保本產品宣傳銷售”定性為產品設計方面的侵害消費者權益亂象表現形式。2019年10月,中國銀保監會發布《關於進一步規範商業銀行結構性存款業務的通知》,系統梳理和明確了散落在多項制度中關於結構性存款的現行監管規定,並對結構性存款和理財業務進行了明確區分。一系列監管文件的出臺體現出監管當局對結構性存款產品發展亂象的重視,以及堅決遏制機構野蠻擴張、推動銀行業實現高質量發展的決心。

下一步,為切實打好防範化解金融風險攻堅戰,在規範結構性產品發展的過程中要立足“一個目標”,堅持“一個原則”,把握“三個要點”。

立足服務於金融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的目標。隨著近期保護主義、單邊主義和逆全球化對全球產業鏈運行干擾加大,全球貿易、投資、工業生產等活動放緩態勢更加明顯,世界經濟處於週期性見頂回落階段,中美經貿摩擦的升級更是使得我國經濟發展的外部環境更加複雜嚴峻,國內宏觀經濟面臨著長期、持續的下行壓力。在此背景下,銀行業及監管部門應以推動降低實體經濟融資成本為抓手,進一步增強金融服務實體經濟的能力,將中央關於深化金融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的有關部署落到實處。近年來,儘管銀行體系的存貸款利差持續收窄,但銀行負債端資金成本仍然是決定資產端定價的最重要因素之一,通過規範結構性存款業務來減少銀行間結構性存款產品的非理性競爭,有助於平抑負債端資金成本,也是打通阻礙資金供給端與需求端隔閡的重要一步。

堅持風險可控、循序漸進的原則。

應當注意到,目前國內結構性存款產品的發展依然處於初級階段,受限於我國金融衍生品市場發展水平,國內商業銀行在產品設計定價、風險對沖等技術細節上與國際同行相比仍處於落後地位,未來在加大產品創新和研發力度、豐富金融衍生專業人才隊伍等領域大有可為。但必須注意到,新加坡、中國香港、中國臺灣等地早期曾因將過度複雜的結構化產品出售給社會公眾而引發一定風險或造成市場動盪,提示我們在目前監管規制尚不完善、投資者教育尚不到位的現狀下,在設計結構性存款產品時應避免過度創新,在規範結構性存款產品時應把握好風險可控、循序漸進的原則性導向。

抓時點,把握業務規範窗口期。隨著我國利率市場化改革的快速推進,商業銀行淨息差逐漸收窄,對負債端資金成本愈發敏感。2019年8月,央行發佈公告決定改革完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形成機制,貸款利率市場化工作取得關鍵性進展,在降低實體經濟融資成本等政策驅動下,未來LPR的下降預期將推動貸款利率持續下行。抓住當前時間窗口規範結構性存款業務可以在存款利率市場化實質性推進之前向存款市場傳遞有理、有序、有節的信號,與LPR機制相互配合,推動穩健實現利率市場化的目標。

抓重點,優先解決主要問題。現階段市場上結構性存款業務中存在的諸多亂象中,“假衍生真保收益”帶來的高息攬儲現象事實上導致了銀行間的非理性競爭,擾亂了金融市場正常秩序;風險管理能力同業務體量不匹配會導致市場風險和操作風險在銀行體系內不受控地增長,威脅銀行的穩健經營;而作為結構性存款產品的直接銷售主體,各銀行分支機構在銷售環節的不規範也直接損害了投資者的正當權益。上述三類市場亂象當前表現最為突出、危害最為明顯,應當優先予以整治。

抓根源,透過亂象表面看問題本質。隱藏在結構性存款業務諸多市場亂象背後的,是相關銀行未將衍生產品交易、資本充足率、槓桿率、流動性風險管理等監管規制執行到位,關鍵監管指標的計算偏差也為銀行超出風控能力的業務擴張行為營造了監管套利空間。因此,在規範結構性存款產品時,除對結構性存款業務的典型市場亂象開展具體的行為監管外,還應要求銀行嚴格遵守衍生產品交易、資本充足率、槓桿率、流動性風險管理等監管規制要求,強調合規計提風險資本、準確計算各類監管指標,從根本上遏制銀行盲目展業的衝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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