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的“自留地”是什麼意思?

豫南小平


一、自留地是什麼意思

所謂的自留地就是中國的農業集體經濟組織按照政策規定分配紀念品成員長期進行使用的土地。農戶經過自己經營自留地,可以充分的利用剩餘的勞動力和時間生產各種的農副產品,滿足了自己家庭的生活需求也滿足了市場上的需求,促進社會經濟發展。自留地是屬於集體所有的,其成員也只享有使用權,不可以進行出租、轉讓或者是買賣,也不能夠擅自用於建房等非農業生產的用途。自留地所生產的產品歸農民自己支配,國家不干涉也不會進行徵稅。自留地的經營權受到國家的保護,不可以隨意的進行侵佔。

二、自留地和承包地一樣嗎

自留地和承包地是有著以下區別的:

1、自留地是沒有期限限制的,而承包地是有期限限制的。

2、承包地的經營權是屬於物權,而自留地的使用權不屬於物權。

3、自留地只能夠由本村集體成員所使用,而承包地的經營權可以由集體以外的享有。

4、自留地的使用權是不能夠進行登記的,而承包地的經營權是可以進行登記且發證的。

5、通過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依法採取轉包、出租、互換、轉讓或者其他方式流轉,而自留地使用權不具有此權能。通俗的來講就是承包地進行轉讓或者買賣是合法的,而自留地是不合法的。

三、自留地可以建房嗎

自留地跟宅基地是不同的,是不可以在自留地上建房的,而且不能改變土地的性質,如果是因為家庭人口太多而導致必須要建房的,也必須要經過申請以後才可以建房。而建房的程序是先要經過小組的同意再經過村委會的同意,讓村委會報告給上一級的行政部門,鄉鎮人民政府同意了以後,還需要經過縣級以上的人民政府的土地管理部門批准同意以後才可以建房,這個過程其實是比較複雜的,所以想在自留地上建房不是特別的容易的。

以上就是小編為大家整理到的有關於自留地是什麼意思的相關知識內容了,所謂的自留地就是國家分配給農戶進行自主經營的土地,它與承包地有著一定的區別,而且關鍵的是自留地上是不可以私自建房的,大家一定要注意了。


農村老鳥


農村的“自留地”從字面意思上講,就是自己選擇留下來的土地。它是在土地包產到戶的時候,也就是國家統一承包分配土地的時候,村集體允許農民每家每戶選擇一塊土地留下來自己使用,說白了就是每家都留有一個菜園子。


自留地權屬關係。

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八條第二款規定,農村自留地屬於村集體所有,農民只有使用權。自留地使用權一般跟宅基地使用權是聯繫在一起的,房子在,宅基地就在,自留地也在,房子不在了,宅基地也就相當於自留地,戶口遷出農村的人員如果沒有房屋,村集體有權收回宅基地和自留地。

自留地與承包地的區別。

1、自留地無使用期限,農民選擇留下來,可以無期限使用,跟宅基地性質一樣具有無償性、永久性使用權。自留地不參與土地確權,不參與土地再次承包分配,也就是說,即使土地承包期到期後,政策要收回承包地統一重新承包分配,自留地是不拿出來重新分的。2018年,我們村進行土地確權,每家人的自留地都沒有參與確權,沒有上土地證。

2、承包地有一定承包期限,農民在承包期內有使用權,承包期到期後,村集體有權收回承包地打散重新分配調整。


自留地特點及用途。

1、自留地特點一般都是以宅基地就近選擇,大多數自留地都是自家房前屋後的土地,或者說離自家房屋比較近的土地。

2、自留地主要用於種菜、搞家庭養殖、種果樹或者堆放各種農用物資稻草、玉米草等。

總之,自留地的權屬關係跟宅基地是一致的,所有權都屬於村集體,農民有宅基地使用權就有自留地使用權。自留地跟宅基地一樣不能自由買賣,將自留地出售給他人的,將永遠不能重新獲得自留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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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洪168


“自留地”顧名思義,就是自己留下來隨便種點蔬菜果樹等家庭必需品的土地。

在農村土地包產到戶之前,土地歸農村生產隊統一管理,所有農民參與耕作,掙工分按勞分配。但是,國家為了方便每戶農民,能自己解決平時隨便食用的蔬菜水果等農作物,就實行了每戶按人頭分配的“自留地”,各地有所不同,大概每人2-3釐土地。自留地自負盈虧,由農戶自主經營,土地所產歸農民個人所有,不交農業稅,完全自己使用。

後來國家改革開放,實行包產到戶,就把自留地繼續了下來,沒再分配,原來歸誰的繼續歸誰,並規定自留地由農戶長期使用。

今年是土地確權的最後一年,經本人查詢,自留地也是需要土地確權的。按照《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政策解答》第七條規定:關於自留地和園地的確權登記問題,要本著尊重歷史、實事求是的原則妥善處理自留地、園地等確權問題,凡是納入承包地的繼續作為承包地確權登記:

1、農村實行家庭承包經營制前劃給農戶耕種的自留地(含自留山),第二輪土地承包時已併入承包地的要一併計算承包地面積進行確權登記;

2、第二輪土地承包時未列入承包地的,按實有地塊數量、面積、邊界、位置登記,徵求多數村民意見,可以納入這次承包土地一併確權,但必須在表冊、臺帳和經營權證書上註明是自留地。


土基子


自留地,是村集體為了方便自己村的村民而劃分的土地。村民在自家的自留地裡面,隨便想種什麼就種什麼。當年承包地需要往村集體交納糧食或者交錢的時候,自留地也不需要往村集體交一分錢。當年,村裡給村民劃分自留地的時候,為了村民方便起見,也是就近劃分自留地。就是說村民的自留地,一般都是離自家房子很近,這樣不管是種上一點五穀雜糧,還是種植菜園,都比較方便。自留地跟承包地的區別是,承包地有承包的年限,承包到期以後,需要重新擬定或者延續承包合同,而自留地不需要。自留地跟宅基地相似,就是農民可以無限期的使用。





不管誰家的自留地,如果父母去世以後,村集體不會因為父母去世而收回自留地,自留地可以歸子女繼續使用,就像繼承父母的宅基地一樣,子女也有權利繼承父母的自留地。當然繼承父母的自留地需要是農村戶口,如果戶口已經不在村子裡的,村,集體有權收回你的自留地。這一點也跟宅基地有些相似,宅基地上有房子的時候,房產屬於繼承人,而只要房子倒塌了,宅基地還是歸村集體所有。


如果家裡只有閨女,沒有兒子的家庭,即使將來結婚以後去了婆家,父母去世以後,自留地的使用權也還是歸女兒所有。如果自己覺得離家太遠,種植自留地不方便的話,可以轉給親戚朋友或者鄰居管理。假如將來有一天,自己想重新回來管理自留地的話,不管是由誰代替管理,都應該無條件地交還給原來的主人,不能因為代管了幾年就想佔為己有。這樣的事情,農村也不是沒有發生過。


自留地跟耕地有著質的區別。在耕地上只能種植農作物,而在自留地裡面,你可以根據自己的需要,不管是搞種植還是搞養殖都可以,農民可以在自留地裡做長期的投入。因為自留地不在承包地範圍以內,不管什麼時候,自留地都歸村民自己使用。村民可以在自留地裡面種菜種樹,也可以在自留地裡面養豬養雞。當然,不管做什麼,最好是在不妨礙別人的前提下。

雖然說自留地跟宅基地有些相同,但是跟宅基地還是有不一樣的地方。比如說前兩年宅基地都實行了確權,而自留地卻沒有實行確權,自然也沒有土地證。這也就是說,一旦村裡拆遷的話,宅基地有補償費,而自留地沒有補償。自留地只是村集體讓村民免費使用的土地。


靈子


農村的自留地是村集體為了照顧農戶能有一個種植小菜園的地方劃撥給農戶的“特殊”耕地。這個耕地的所有權歸村集體,但農戶擁有長期使用權;這個耕地的長期使用權一般是以“戶”為單位的,並且,在需要繳納農業稅的年代裡,這個自留地是免交農業稅的。



農村的自留地政策最早實行於1959年,在當年5月,中央發佈了《關於分配私人自留地以利發展豬雞鵝鴨問題的指示》和《關於社員私養家禽、家畜、自留地等四個問題的指示》。根據這兩個指示精神,將一部分耕地做為自留地分配給了社員用做發展家庭養殖業。但在1960年的春天,全國颳起了一陣“共產風”,自留地的耕種權重新收回了集體所有。


直到1962年,國家又出臺了一個《農村人民公社工作條例(修正草案)》,依據這個條例草案的規定,全國各地的村集體又按照整個生產隊耕地面積的百分之五到百分之七的比例將一部分農田重新劃撥給了農戶管理。

隨著人民公社化運動的深入開展,社會上興起了一切歸公的熱潮,所以,全國各地再次將自留地收歸了集體。不允許每家每戶再私自耕種。


1981年3月30日,中共中央國務院轉發了國家農委《關於積極發展農村多種經濟的報告》,該《報告》才又一次明確了自留地的“地位”,於是 ,一些生產隊才又按照生產隊總耕地面積的15%劃撥出了自留地,並分配給了農戶用於農戶自己種菜。但是,有一項特別規定,那就是“不允許農戶私自在自留地上挖沙、取土、建房、造墳”。

據老胡得到的消息,在十多年前,一些地方又擅自收回了農民的自留地。如今,一些農村的農民根本就沒有自留地。包括老胡所在的村子也是這樣。



綜上所述,自留地是村集體劃撥給農戶自己管理、用做蔬菜種植的土地。它的產生一波三折,歷史色彩非常濃厚。現如今,相當一部分地方又沒了自留地這一概念,自留地與承包地已經沒了區別,況且,農業稅已不再徵收。所以,再說什麼是自留地已無意義。


老胡說三農


農村的“自留地”什麼意思?

中國農村“自留地”是新中國成立後農村社會發展進程中特定時期的特殊產物。新中國成立後的土地改革,簡稱土改,就是把舊社會集中在地主富農家庭的農村土地國家新政權沒收,重新向農村農民家庭分配,各個農民家庭分配到的土地面積不多沒有規模,每個家庭無力飼養役畜,很小的土地面積養不起役畜,養了役畜種很少的土地也划不來,所以便應運而生出現了合作化集體化的體制。在這種形勢下,中共中央發佈了關於我國農村農業的指導性綱領,這個綱領綜合農村農業的各個方面,總計有六十條,所以後來也把這個綱領稱為農業“六十條綱領”,在這個綱領中,為保護農民切身利益,主要指保障農民吃飯問題,為農村農民劃拔部分自留地,自留地的劃拔是在一九六二年按當年實有農村人口進行的,而且只劃撥過一次,所以只有一九六二年有農村戶口的人有自留地,而一九六三年以後出生的人沒有自留地。當時自留地的分劃格局有效期限為六十年

,也就是說六十年內農民家庭自留地不變。

自留地在大集體時代作用明顯明確,當時農村生產隊集體土地上的生產和農產品分配由生產隊集體安排集體決定,比如農產品分配是先國家再集體後個人,即先交農業稅,完成國家統購糧任務,再集體進行糧食偖備,最後按餘量情況對農戶家庭分配。而自留地在當時屬農戶私有土地,種植經營由農戶自主,成本費用自理,農產品直接歸農戶支配,沒有稅費沒有統購任務。但在實際的運作中,因為無法完全脫離與集體土地的關係,多數地方和集體土地一起耕作經營,但要在年終單獨另算一筆賬。這筆帳就是土地的產量和各戶的成本。包產到戶以後,集體土地全部分配到各戶,自留地的概念逐漸淡化,再到後來很少有人提及,而到今日,很多人特別是七十年代以後出生的人基本都不知道農村自留地是怎麼一回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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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起自留地那是農民的心酸歷史,在六十年代的自然災害嚴重缺糧食的情況下,農民為了支援國家建設不受到影響,農民把自己唯數不多的糧食無私奉獻給工業建設的工人和市民,從此農民進入了無有糧食吃的時候,農民吃樹皮野菜,穀糠麥秸打碎吃,因為農民長時間缺乏營養,得了沸腫病倒了下去,再也沒有起來從此陰陽兩隔了。工業建設絲毫沒有受到影響,自然災害過去後,國家領導為了確保農民身體健康吃糧食受不到影響,就從大集體的土地中,每人分到一分土地,從中這一分土地不向國家交任何東西,生產的糧食完全歸農民生活所有,從此農民的生活基本得到了保障,農民的生存才完全得到了轉機。後又被集體收回歸生產隊所有。在後來的七十年代我地又出現了類似一次這樣的過程。

這兩次的出現都是在農民生活最困難的時候,也等於是國家給了農民生活上的一種自救辦法,才能夠讓農民渡過災荒難關,那兩次的自留地,也確實讓農民真正體會到了國家的溫暖,不是那兩次的自面地,農民還真不知道有多大的災難降臨,通過那兩次的自留地農民總的來說,在生存上確實得到了完全保障,農民生活上基本黑好能吃飽。這就是自留地在我地的真實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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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留地",是一個特定的社會及歷史留下的產物。

所謂“自留地",並不是你想要留下就可留下的土地,是集體按政策規定的數量內,向每家每戶有耕田的農民提供的一塊土地。

這快土地的使用權歸農戶所有,而且不收取任何的費用,即是沒有任何稅費及上調任務的,白白給你使用的土地,前提是你只能種養殖,不得改變土地的用途及性質。

要弄清什麼叫"自留地",先從我國農村土地的歷史狀況開始。解放初期,我國實行了著名的"土改"運動,即土地改革。把農村所有可耕作的土地平均分配到以戶為單位的農民手中,稱為“單幹戶"。後來單幹勢單力簿,不適應社會發展,聯合幾戶人在一起共同耕作,稱為“互助組"。由幾個"互助組"聯合起來,稱為“合作社"。由合作社進一步過渡到人民公社(大集體),分到農民手中的土地,又完全迴歸到集體。

當時一切都是實行計劃經濟,種植什麼靠上級安排,農民沒自主權,也沒有辦法種植一些適合自用的東西。因此就產生一種地供農民自我選擇種植自供自給的土地,名叫“自留地"。當然自留地面積很少,一般每人不超過2至3分地。


第三隻眼看世間百態6


“自留地”這個詞出現在當時承包到戶的大集體的後期,當然也有很多地方沒有聽說過自留地,還有很多地方將“自留地”稱之為“菜地”等等!但是他們的作用是一樣的。

什麼是“自留地”

由中國農業集體經濟組織按照國家規定分發給個人,但它的所有權為集體,個人只有其使用權,沒有買賣權!



“自留地”的作用

自留地的出現是大集體時期的一個人性化的設計,它是處於每家每戶的生產生活需要,根據每家每戶人口的不同而分的地,它可以種菜可以種糧食,可以種一切允許種的東西,國家也是出於鼓勵每家每戶積極生產而分配的“自留地”。

“自留地”有沒有使用年限

“自留地”是個承包地有區別的,承包地最終解釋權是國家,並不屬於個人,而且它到了一定的承包年限,政府是有權利將它收回去的!而“自留地”和宅基地是不一樣的,屬於集體而不屬於承個人,他有使用年限,國家是會收回的!

以上是阿坤對於“自留地”問題的分析,歡迎有不同觀點的朋友評論區交流!


阿坤鄉野說


農村自留地,是七十年代,還是生產隊種田的時候。分給每戶村民用來種菜的地。一般都是選擇肥沃的,離村子近的。用水方便的田。

按人頭分田,一年換一個地方。用了自留地的田,種禾苗特別好收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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