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頭市昆區法院依法公開審理被告人王某某騎自行車撞人致人死亡交通肇事罪案:駕駛自行車時對前方觀察不周

11月5日,包頭市昆區人民法院依法公開審理了由昆區人民檢察院公訴的被告人王某某騎自行車撞人致人死亡的交通肇事罪案件,並當庭宣判。

昆區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2019年7月18日8時28分許,被告人王某某駕駛自行車沿昆區三八路非機動車道由北向南行駛時,與沿三八路路西側非機動車道由南向北步行的八旬老人李某某發生碰撞,致李某某受傷。被害人李某某經包鋼第三醫院搶救無效,於2019年7月20日死亡。

事故發生後,被告人王某某積極保護肇事現場、搶救傷者,等待公安人員到來。後經包頭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隊昆區大隊認定,被告人王某某負該起事故的主要責任,被害人李某某負該起事故的次要責任。案發後,被告人王某某與被害人親屬達成和解協議,由被告人王某某賠償被害人親屬各項損失共計人民幣10萬元(已履行完畢)。被害人親屬對被告人王某某表示諒解。

根據庭審查明事實,昆區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王某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駕駛自行車在道路上行駛時對前方觀察不周,未確保安全駕駛,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並負事故的主要責任,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某於案發後主動保護現場,搶救傷者,等待公安人員到來,其行為已構成自首,可以對其從輕處罰。案發後被告人王某某能夠積極賠償被害人親屬的損失並得到諒解,認罪認罰,確有悔罪表現。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相關規定,昆區人民法院判決,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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