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公司一年內盈利五百萬,如何提現?

小亦樂樂


其實當公司剛開始盈利的時候,很多老闆想到的不是提現,而是如何擴大規模,或者繼續投資。當然,如果確實想“提現”的老闆,那麼需要考慮用什麼方式,以及在什麼時間節點把錢取出來。

1. 時間問題:稅前還是稅後

老闆從公司提取資金,並不是只能稅後分紅,稅前也可以有合法的提取資金的方式。這取決於老闆的身份以及具體的事項。比如老闆既是股東又是員工,那麼就可以領取工資、報銷差旅,也可以進行分紅。雖然稅後的分紅稅率為20%,看著有點高,但是工資薪金的最高稅率也會達到45%,並且還會涉及到社保,再者,企業所得稅的稅率也可能出現5%-25%的不同,對於老闆來說需要考慮的是綜合稅負,而不僅僅是個人提現這一個環節,因此,究竟選擇稅前扣除還是選擇稅後分紅,需要經過具體的測算。

2. 用什麼方式

常見的提現方式也是比較多的,除了工資、報銷、分紅以外,還有借款、備用金等等。每一種方式除了成本的考量、資金的需求以外也有相應的注意要點。

比如報銷,要了解什麼樣的款項適合報銷,並不是老闆想報什麼都可以在公司報銷,有些報銷了也並不划算。有些情況下報銷的項目與公司的生產經營無關,那麼不能稅前扣除,有些情況下還要代扣個稅,因此,對於以什麼樣的方式來報銷,要做好規劃。

再比如備用金,需要嚴格按照公司的規定和流程,並且也需要及時進行報銷和衝抵。

借款就比較複雜和敏感了。需要注意相關的合同、利率規定,還要注意與利息相關的稅費計算。特別是時間不要太長,不然長期掛賬,有視同分紅的風險。

3. 是否提前做規劃

前面說的方式都是在公司現有的情況下進行的選擇。如果可以在公司設立之初就考慮這個問題,那麼可以在公司的組織架構和地址上有一些選擇。

比如有沒有地方性的優惠政策,降低企業的綜合稅負,有沒有對股東個人的獎勵,降低股東的個稅,是選擇個人直接投資,還是以持股平臺進行投資等等,都可以提前做好規劃。而不是到稅後利潤的環節再來考慮如何分紅。

所以,從企業分紅需要注意以什麼方式、時間節點的選擇以及是否能提前做好規劃。值得注意的是,隨著大數據時代的來臨,以賬外賬等不正規方式提現的風險將越來越高,企業需要提前部署,避免這類高風險的操作。


財會小童


經營企業收益最大化是股東的目標之一,企業利潤太高,股東如何分紅,稅負最低?希望我的回答能幫助到您!

正常方案:

企業應納企業所得稅=500萬*25%=125萬

股東應納個人所得稅=(500-125)*20%=93.75

股東稅後收益=500-125-93.75=281.25

顯示不是特別划算。

工資

①月免徵額為5000,那麼一年可以扣除6萬。

②專項扣除,只要合理運用起來,就可以省一筆稅錢。比如您適合贍養老人、房貸和子女繼續教育。那麼專項扣除就可以扣除4000。一年就可以扣除4.8萬。

總結:一年發放工資10.8萬元工資,以達到利潤分紅的目的。

費用報銷

<strong>股東發生的一切與公司經濟業務相關的費用,都可以找公司報銷,比如請客戶吃飯,為公司業務出差發生的機票和住宿等,比如一年發生40萬的費用,取得正規的發票。

成立個人獨資企業,與主體公司發生業務關係

利潤減去工資和報銷的費用還有450萬。可以成立個人獨資企業,因為個人獨資企業可以申請河核定徵收,核定後綜合稅負5%以內。


增值稅=450/1.03*0.03=1.46萬

附加稅=1.46*12%=0.18萬

企業所得稅:個人獨資企業不用繳納企業所得稅

個人所得稅:450/1.03*0.1*0.35-6.55=8.7

(10%為應稅所得率)

總結

股東稅後收益=500-1.46-0.18-8.7=489.66

納稅籌劃作為企業財務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在節約成本方面作用非常明顯。企業或高收入者運用好這些優惠政策不僅節約了稅負,還能提高企業競爭力與經濟活力及個人收入。


金幣答


假設獨資公司一年內盈利500萬,全部提現不經濟,提現到個人賬戶後,只有281.25萬,不建議這麼做。


假如公司有500萬盈利,利潤提現是需要先繳納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的。

企業應納企業所得稅=500萬*25%=125萬

股東應納個人所得稅=(500-125)萬*20%=93.75萬

股東稅後收益=500萬-125萬-93.75萬=281.25萬。

作為獨資企業的經營者,一般都會採取財務手段,消化利潤,合法避稅,並達到實際個人提現的目的。

①給獨資企業的所有人及其家屬開列工資。

②將符合企業稅前列支的企業業主的個人消費(如餐飲,購置手機,電腦等)予以報銷,攤銷在企業運營成本里。

③以企業名義購置個人消費車輛,實際供個人使用,車輛購置費用按固定資產,可折舊攤銷,其汽油費,過路費,修理費等,可列入企業運營成本。

④以企業名義購置不動產,不動產按固定資產,可以折舊攤銷,實際供個人使用。(如購買商住兩用公寓等)

……


總之,作為企業業主,需要明白,不可隨意將企業利潤提現到個人賬戶,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後才行,否則就構成偷稅漏稅。


一世明哥私家歷史


1.雖然題主是公司股東,但在法律上公司具有獨立的主體資格和財產權利,未經法定程序,股東不得隨意佔用公司的資產,提取公司的資金;

2.公司有盈利情況下,可以向公司股東分配利潤。但同樣行遵從法定的和公司章程規定的程序。

3.在向股東分配利潤前,行首先繳納企業所得稅的稅金,在分配時,公司還要依法代扣代繳股東應該繳納的個人所得稅;

4.公司分配當年稅後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註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5.公司的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的,在依照上述第4條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6.公司從稅後利潤中提取法定公積金後,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還可以從稅後利潤中提取任意公積金。

7.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後所餘稅後利潤,有限責任公司依照公司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規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違反前款規定,在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向股東分配利潤的,股東必須將違反規定分配的利潤退還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潤。


上海Wang律師


首先,你得樹立一個觀念,這個企業雖然你是股東,但是你也是企業的經營者,所以部分提現可以通過工資的形式提現,至少能解決50-100萬的提現;其次,比如你想買車,可以以公司名義去買,既可以抵稅,又能正常使用,且汽車費用可以入賬抵稅。風險在於萬一企業破產,這個車也是公司資產,要被處置掉;第三,平時的招待費用,可能不太好區分公私,就直接走公司報銷;最後,平時可以從公司借錢出來用,但請記得年終先還到賬上,結賬後續借,以免被稅務認定是變相分紅補交個稅。以上是個人觀點,僅供參考。


藍色的弱水三千


盈利提現,合法正規的方式就是分紅給股東,前提是公司賬面有盈利,那這個盈利要交納過企業所得稅,在現金分紅給個人股東時候,要繳納個人所得稅。

當然,如果要做一些籌劃,可以在這個企業所得稅方面,可以做些優惠稅率或加計扣除。

個人所得稅基本上是沒有什麼優惠的。

當然現在還有一些做稅收籌劃的,可能是把這個盈利不通過分紅,通過費用發票走賬或者核定徵收的方式來做,這個因為不是一個正規做法,就不詳細說了。

總之,不要買賣發票。


財稅閒談


自己給自己發工資,其他的就找個有經驗的會計給你解決


易保再保


應繳國稅27.5萬。

國稅徵收為增值稅、企業所得稅,

增值稅是可以抵扣的,按綜合稅負3%算500×3%=15萬元;

企業所得稅年淨利潤率10%算,50萬元,按季度預繳

50÷4×25%=3.125

3.125×4=12.5

12.5+15=27.5

綜合國稅稅種負擔率

27。5÷500=5.5%。

理論稅負,這樣算有些低,主要還是要按照企業實際經營情況依法納稅,綜合考慮稅收優惠等各方面因素。

擴展資料

國稅是國家稅務系統,與“地稅”對稱,是一個國家實行分稅制的產物。在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過程中,稅收承擔著組織財政收入、調控經濟、調節社會分配的職能。中國每年財政收入的90%以上來自稅收,其地位和作用越來越重要。

國稅發票管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

(1993年12月12日國務院批准、1993年12月23日財政部令第6號發佈 根據2010年12月20日《國務院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的決定》修訂)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發票管理和財務監督,保障國家稅收收入,維護經濟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印製、領購、開具、取得、保管、繳銷發票的單位和個人(以下稱印製、使用發票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發票,是指在購銷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中,開具、收取的收付款憑證。

第四條 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統一負責全國的發票管理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稅務局和地方稅務局(以下統稱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依據各自的職責,共同做好本行政區域內的發票管理工作。

財政、審計、工商行政管理、公安等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配合稅務機關做好發票管理工作。

第五條 發票的種類、聯次、內容以及使用範圍由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規定。

第六條 對違反發票管理法規的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可以舉報。稅務機關應當為檢舉人保密,並酌情給予獎勵。

第二章 發票的印製

第七條 增值稅專用發票由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確定的企業印製;其他發票,按照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的規定,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確定的企業印製。禁止私自印製、偽造、變造發票。

第八條 印製發票的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取得印刷經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

(二)設備、技術水平能夠滿足印製發票的需要;

(三)有健全的財務制度和嚴格的質量監督、安全管理、保密制度。

稅務機關應當以招標方式確定印製發票的企業,併發給發票準印證。

第九條 印製發票應當使用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確定的全國統一的發票防偽專用品。禁止非法制造發票防偽專用品。

第十條 發票應當套印全國統一發票監製章。全國統一發票監製章的式樣和發票版面印刷的要求,由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發票監製章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製作。禁止偽造發票監製章。

發票實行不定期換版制度。

第十一條 印製發票的企業按照稅務機關的統一規定,建立發票印製管理制度和保管措施。

發票監製章和發票防偽專用品的使用和管理實行專人負責制度。

第十二條 印製發票的企業必須按照稅務機關批准的式樣和數量印製發票。

第十三條 發票應當使用中文印製。民族自治地方的發票,可以加印當地一種通用的民族文字。有實際需要的,也可以同時使用中外兩種文字印製。

第十四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內的單位和個人使用的發票,除增值稅專用發票外,應當在本省、自治區、直轄市內印製;確有必要到外省、自治區、直轄市印製的,應當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商印製地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同意,由印製地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確定的企業印製。

禁止在境外印製發票。

第三章 發票的領購

第十五條 需要領購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持稅務登記證件、經辦人身份證明、按照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式樣製作的發票專用章的印模,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髮票領購手續。

主管稅務機關根據領購單位和個人的經營範圍和規模,確認領購發票的種類、數量以及領購方式,在5個工作日內發給發票領購簿。

單位和個人領購發票時,應當按照稅務機關的規定報告發票使用情況,稅務機關應當按照規定進行查驗。

第十六條 需要臨時使用發票的單位和個人,可以憑購銷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書面證明、經辦人身份證明,直接向經營地稅務機關申請代開發票。

依照稅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繳納稅款的,稅務機關應當先徵收稅款,再開具發票。稅務機關根據發票管理的需要,可以按照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的規定委託其他單位代開發票。

禁止非法代開發票。

第十七條 臨時到本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外從事經營活動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憑所在地稅務機關的證明,向經營地稅務機關領購經營地的發票。

臨時在本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內跨市、縣從事經營活動領購發票的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規定。

第十八條 稅務機關對外省、自治區、直轄市來本轄區從事臨時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領購發票的,可以要求其提供保證人或者根據所領購發票的票面限額以及數量交納不超過1萬元的保證金,並限期繳銷發票。

按期繳銷發票的,解除保證人的擔保義務或者退還保證金;未按期繳銷發票的,由保證人或者以保證金承擔法律責任。

稅務機關收取保證金應當開具資金往來結算票據。

第四章 發票的開具和保管

第十九條 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對外發生經營業務收取款項,收款方應當向付款方開具發票;特殊情況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開具發票。

第二十條 所有單位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個人在購買商品、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支付款項,應當向收款方取得發票。取得發票時,不得要求變更品名和金額。

第二十一條 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財務報銷憑證,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拒收。

第二十二條 開具發票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限、順序、欄目,全部聯次一次性如實開具,並加蓋發票專用章。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虛開發票行為:

(一)為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

(二)讓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

(三)介紹他人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

第二十三條 安裝稅控裝置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規定使用稅控裝置開具發票,並按期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開具發票的數據。

使用非稅控電子器具開具發票的,應當將非稅控電子器具使用的軟件程序說明資料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並按照規定保存、報送開具發票的數據。

國家推廣使用網絡發票管理系統開具發票,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制定。

第二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發票管理規定使用發票,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轉借、轉讓、介紹他人轉讓發票、發票監製章和發票防偽專用品;

(二)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是私自印製、偽造、變造、非法取得或者廢止的發票而受讓、開具、存放、攜帶、郵寄、運輸;

(三)拆本使用發票;

(四)擴大發票使用範圍;

(五)以其他憑證代替發票使用。

稅務機關應當提供查詢發票真偽的便捷渠道。

第二十五條 除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特殊情形外,發票限於領購單位和個人在本省、自治區、直轄市內開具。

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可以規定跨市、縣開具發票的辦法。

第二十六條 除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特殊情形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跨規定的使用區域攜帶、郵寄、運輸空白髮票。

禁止攜帶、郵寄或者運輸空白髮票出入境。

第二十七條 開具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建立發票使用登記制度,設置發票登記簿,並定期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發票使用情況。

第二十八條 開具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在辦理變更或者註銷稅務登記的同時,辦理髮票和發票領購簿的變更、繳銷手續。

第二十九條 開具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稅務機關的規定存放和保管發票,不得擅自損毀。已經開具的發票存根聯和發票登記簿,應當保存5年。保存期滿,報經稅務機關查驗後銷燬。

第五章 發票的檢查

第三十條 稅務機關在發票管理中有權進行下列檢查:

(一)檢查印製、領購、開具、取得、保管和繳銷發票的情況;

(二)調出發票查驗;

(三)查閱、複製與發票有關的憑證、資料;

(四)向當事各方詢問與發票有關的問題和情況;

(五)在查處發票案件時,對與案件有關的情況和資料,可以記錄、錄音、錄像、照像和複製。

第三十一條 印製、使用發票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接受稅務機關依法檢查,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不得拒絕、隱瞞。

稅務人員進行檢查時,應當出示稅務檢查證。

第三十二條 稅務機關需要將已開具的發票調出查驗時,應當向被查驗的單位和個人開具發票換票證。發票換票證與所調出查驗的發票有同等的效力。被調出查驗發票的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接受。

稅務機關需要將空白髮票調出查驗時,應當開具收據;經查無問題的,應當及時返還。

第三十三條 單位和個人從中國境外取得的與納稅有關的發票或者憑證,稅務機關在納稅審查時有疑義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證機構或者註冊會計師的確認證明,經稅務機關審核認可後,方可作為記賬核算的憑證。

第三十四條 稅務機關在發票檢查中需要核對發票存根聯與發票聯填寫情況時,可以向持有發票或者發票存根聯的單位發出發票填寫情況核對卡,有關單位應當如實填寫,按期報回。


投有道


現實中的老闆們做法是,花幾萬塊買發票,然後做空利潤,把成本放大,利潤就降下來了。至於體現,走個賬就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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