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搬路障還咬傷執法交警,囂張的代價是七個月刑期!

紀律是自由的第一條件。——黑格爾


日前,慈溪市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妨害公務罪案件,被告人何某為了節省時間,在交通管制路段擅自讓副座人員搬離路障,交警執法時,又百般撒潑耍橫,甚至咬傷交警,最終被判處有期徒刑7個月。


事情發生在今年6月22日下午,地點是慈溪匡堰鎮某村附近一個路口。


何某,四川籍人士,那天她駕車自東向西行駛到該路口,打算在這向左轉彎,到附近一家超市發貨。


當時正值楊梅節期間,周邊遊客眾多,來往車流量極大。為了保障道路暢通,交警部門在該段路口設置了多個錐型桶路障,禁止車輛左轉,引導車流有序通過。

擅自搬路障還咬傷執法交警,囂張的代價是七個月刑期!

為了趕著發貨,何某讓坐在副駕的姐姐下車,把交警設置的路障移走,自己則在車上打亮左轉向燈,準備左轉。正在路邊指揮交通的徐警官發現了這一情況,立即上前制止。


徐警官告知何某,因為目前車輛較多,該段路口實行交通管制,車輛不能直接在這裡左轉,需要往北開一段路再掉頭。何某表示不願意配合。徐警官進一步解釋,何某可以先下車,輔警會幫忙把車開到北側掉頭,但何某還是不同意,仍舊執意要在此處轉彎。


一會工夫,何某後面的車輛已排起了長隊。眼看要造成交通堵塞,徐警官要求何某趕緊下車或者將車開走,何某的姐姐也開始在旁邊勸說,可何某仍不願配合,還在車上撒潑耍橫起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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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無果後,徐警官與協警們拉開車門,將何某強制拉出駕駛室,其中一名協警隨即將車輛駛離了路口。徐警官將何某帶至路旁,把情況向指揮中心彙報並向附近派出所報警。

此時的何某還是“不安生”,不停衝交警大喊大叫,還稱要去車上拿楊梅,企圖離開現場。徐警官阻止,卻遭到何某的反抗、推搡,期間,何某還張口咬傷了徐警官的手背。


派出所民警到現場後,將何某帶至派出所詢問調查。到案後,何某如實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實,並取得了被害人的諒解。


經過審理,最終法院以妨害公務罪,判處何某有期徒刑七個月。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七十七條【妨害公務罪】:

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依法執行代表職務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在自然災害和突發事件中,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故意阻礙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依法執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造成嚴重後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擅自搬路障還咬傷執法交警,囂張的代價是七個月刑期!

我們從小就被教育,要遵守公共秩序,要遵守規章制度,要講法律講文明講禮貌,可總有人存僥倖心理,視規則為無物。

這多方便啊

就一小會兒

讓我一下怎麼了

……

他們總是有各種"充分"又"理直氣壯"的理由。可若人人都像他們一樣搞“特殊”,社會秩序又會變得怎麼樣?

規則之所以成為規則,就在於它的約束力。公共規則不會為了個人而改變,也不會無緣無故讓你搞特殊。


漠視規則的結果,往往是害人害己。

世界很大,規則最大;做人莫囂張,法律不認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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