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次,檢察官把不起訴公開宣佈放在了被害人家中······

(通訊員 劉江豔 李青霞)“檢察官,你解釋得這麼清楚細緻,我理解更支持檢察院的不起訴決定!”在不起訴公開宣佈的現場,被害人劉某對檢察官如是說。

不起訴公開宣佈為什麼會有被害人在場?這到底是怎樣的一起案件?這次公開宣佈又有什麼特殊之處?帶著這些疑問,讓我們從頭把事件原委細細道來。

一場口角引發的刑事案件,檢察官該如何處理?

2019年4月1日,被害人劉某因阻攔農村土地平整施工工作,與被不起訴人戈某產生口角,後二人發生肢體衝突,戈某將劉某打傷,經鑑定,劉某人體損傷程度為輕傷二級。

案件移送至鍾祥市人民檢察院後,承辦檢察官經過認真審查,認為戈某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一人輕傷,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任。但是戈某在犯罪後主動投案,如實供述,系自首;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願意接受處罰,認罪認罰,簽署具結書;取得被害人諒解,雙方達成了刑事和解,具有法定從輕情節,不需要判處刑罰。

檢察官嚴格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綜合考慮戈某行為的危害性、其法定從輕情節以及鄰里矛盾化解、社會和諧等各方面因素,對戈某做出了不起訴決定。

是一場不起訴公開宣佈,也是一場深刻的法治教育

為了讓被不起訴人能夠從此次案件中吸取教訓,讓被害人能從心底裡徹底理解和認同檢察機關做出的不起訴決定,同時讓周邊的村民身臨其境感受一場深刻的法治教育,檢察官決定對此次不起訴決定進行公開宣佈,而地點就定在被害人家中,參加者包括被不起訴人、被害人及附近村民,並邀請了該鎮鎮長、派出所所長、司法所所長列席。

檢察官當場宣讀了不起訴決定書,並就不起訴決定向案件當事人進行釋法說理,闡述了作出不起訴決定的事實和法律依據,將不起訴決定書送達被不起訴人、被害人及相關單位,並聽取了參會人員的意見。

“小”案件背後是檢察官的初心

對於辦理過許多起復雜疑難案件的承辦檢察官而言,這起故意傷害案件是一個案情十分簡單的“小”案件,可就是這樣一個“小”案件,背後折射出的卻是檢察官的初心。

“這起案件看似簡單,但是被害人心裡的疙瘩一直未完全解開,這次我們不僅要考慮到對被不起訴人的警示和教育,更要從消弭被害人心理創傷、真正化解矛盾的角度出發去辦案,這樣才能真正做到案結事了。”承辦檢察官這樣說道。

真正解開被害人心中的“疙瘩”,將矛盾化解在基層,在司法辦案中踐行“楓橋經驗”,切切實實地做到司法為民,這就是檢察官的初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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