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利貸實施概成事實違法,為什麼還有24%及36%的利息受法律保護之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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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國家公檢法司四部委聯合下發了《關於辦理非法放貸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為司法部門在司法實踐中將高利貸以非法經營罪入刑明確了具體標準和操作細節。對打擊超高利貸款有一定的威懾作用。

結合之前的規定和此次出臺的意見可以看,都是將實際年化利率超過36%作為利率紅線,在民事案件上,超過這個紅線的利息約定無效,可以請求返回;在刑事案件上超過這個標準,有其他違法情節,就可以以非法經營罪進行追究刑事責任。

所以,不管怎麼看,36%的年化利率都是利率的底線,不可再突破,那麼我又該如何理解24%到36%之間這部分債務呢?

01

這個期間屬於是自然債務約定期間

24%至36%之間的利率空間是民事主體約定的自然債務期間;法律規定民間借貸的利息不得超過24%,又規定利率超過36%的利息約定無效。

由上可知,將民間借貸的利率約定在24%以內是提醒性規定,對超過36%的利息約定屬於禁止性規定。法律先劃一條黃線給你,你做事要小心違法了,然後再劃一條紅線給你,告訴你你已經碰紅線了,涉嫌違法,需要為此承擔對你不利的後果。

02

在24%到36%期間內的利率空間屬於緩衝空間,並不被法律所承認

法律規定了民間借貸的利率不得超過24%,那麼超過部分就不予以承認。那為什麼這部分利息的履行卻又不主動宣佈無效呢!

從民事活動的角度來說,法無禁止就可為,而法律真正禁止的是36%以的利息部分,所以在這個期間內活動的民間借貸是可以的。

但是,法律並不承認這個利率空間,之間是你們兩個自由民事活動行為,為了更少干預市場,不主動進行管控。如果,雙方因此糾紛上了法院,法律就不能視而不見,因為現在鬧到法律面前,就不是你們兩個人的事情,而是需要監督的事情。

所以,對這部分利率的管控就是,已經支付的法律不管,未支付的法律支持不再支付。

結語

自然債務期間的存在是對傳統金融市場的彌補,可以一定程序釋放民間資本的流動性,畢竟許多企業和個人是很難從銀行貸款的,更寬廣的利率空間和適當的風險空間能讓借貸雙方的積極得以凸現。


悟法析律


我贊成不用還高利息,我也是受害者,以前做生意給五分息,一年淨了一百多萬,後來經常去酒店飲飲吃吃,大魚大肉,經常同客戶唱K,搞到身體不好,家庭冇幸福,現回想都系借錢給我的人,害到我身體差,三高症,自己只有請人管理生意,如果別人不借錢給我,我現還在工廠打工,過著快樂的日子,身體好,才是自己好,最好杜絕借錢給你做生意的人,收一分息都違法,你搵到錢,身體自然會差。


傑佬35


僅討論高利的借貸,不談套路貸的情況。

首先,高利貸超出法律規定24%及36%的部分利息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如果沒有暴力催收,強迫交易等行為,是不涉及違法犯罪。

其次,法律規定的24%及36%跟高利貸沒有任何關係。根據原相關法律,民間借貸的利率不得超過同類同期銀行銀行利率的四倍,但是銀行基準利率浮動較大,中間段多未5%-8%。因此採用了6%,再參照原四倍的規定。因而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中規定了: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借款人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法律規定在民間借貸在24%以內予以支持,並是不是去強行規定借款人必須以24%的利息成本借款,而是出於對借款人的保護目的去限了高利貸無限制的高息,對於那些利滾利,砍頭息等不予支持。那些反過來攻擊24%過高的,不知道到底出於何種理由。那如果把所有對於合理利息的保護部分都去除。又有人敢借你錢麼?借錢也是憑本事借的,大部分親戚朋友間的借款都是無息的或者低息的,為什麼你就只要借高息的,既然堅持高利貸是不合法的為什麼又要參與其中,去借款呢。可不可以這樣理解,借錢的時候管他合法不合法,先借著再說,還錢的時候,反過來說法律對你的保護不夠到位?

誠然,有很多借款人是因為事業或者家庭的突發情況而需要臨時借款的。但是民間借貸也是一種金融行為,並不是通過限制最高利率的法條就能解決所有問題,如果能從正規的金融機構或者其他正規的借貸渠道能借到錢,誰又會去借高利貸呢?


進階中的法律民工


民間借貸如果在合理的區間內(24%),還是積極意義的!應該鼓勵和保護!銀行的貸款利率上浮是沒有上限的,很多農商行、城商行、股份行一年期的貸款利率都是在8%左右,而且都是抵質押貸款。你想貸到手,除了利息還是會有商業應酬的費用的,綜合算來也不低!而且,還款付息稍有延誤就會有信用汙點甚至上黑名單,以後就極難貸款甚至貸不了!所以,很銀行的貸款客戶為了維護自己的銀行信用,在資金週轉與還貸不能同步的情況下,會向民間借貸短期週轉歸還銀行到期貸款,等資金回籠或銀行新貸到帳立即歸還民間資金,儘管利率相對很高(月利率3%甚至5%),因為時間很短(一般在15天左右),產生的利息金額很小,但起了非常關鍵的作用!如果沒有民間這種過橋資金,很多民營企業特別是中小微企業就會因此被銀行壓貸抽貸直至喪失經營能力,被銀行處置抵押物和其它財產來償還貸款!我在銀行工作多年,看到很多企業產品有銷路有利潤,因為貸銀行的款來擴建,在銀根收緊時銀行壓貸抽貸而無法達產,更無法按時還貸,儘管有一些民間資金開始時介入過橋,因銀行不斷抽壓貸款,也無法全額歸還,最後民間資金也借不到了,很好的企業很好的產品卻被銀行逼得破產!

客觀地說,如果斷了民間資金短期的介入支持,很多民營中小微企業真的無法生存!


夏晴94723887


沒有任何一部法律規定高利貸違法,只是高利貸利息過高部分不受法律保護而已!


高利貸是一個約定俗成的稱謂,在法律上,高利貸被歸類為民間借貸,雖然法律鼓勵互助性的民間借貸(尤其是個人與個人之間),但並不禁止雙方約定利息。

畢竟現在人情越來越淡薄,人與人之間交往本質上利益的成分更多,即使是至親好友,也很少有人會願意無償借給你一分錢,這一點我相信大多數人都有體會。

但是,這樣一來也就催生了一部分人專職以發放高利貸為生,導致借貸利息沒有最高只有更高,我們遇到的最高利息甚至能達到日息20%,一旦沾上你一輩子都不可能還清。

但有時候轉念一想,敢借這種高利貸的人沒幾個是正當用途的,都是在飲鴆止渴,也不值得同情。


至於所謂的年息24%、36%受法律保護之說,其實是國家為了平抑高利貸利息過高的不良後果的舉措,畢竟民間借貸作為金融機構貸款的有效補充,在個人、小微企業生產經營中有著不可替代的作用,法律不能完全禁止民間借貸收利息,否則將導致沒錢的借不到錢、有錢的不願意出借,民間借貸成為一潭死水!

其實,關於民間借貸利息的上述說法,源出於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該司法解釋規定民間借貸利息不論你約定多高,一旦起訴到法院只會支持年化利息不高於24%的部分;對於起訴前已經支付的利息,如果超過年化36%的部分,借款人可以要求返還或折抵本金,未超過年化36%的部分不支持要求返還或折抵本金。


歸納起來就是:

1、不超過年化24%部分——法律保護區,判決會支持。

2、年化24%—36%部分——法律默認區,未付不支持支付,已付不支持返還。

3、超過年化36%的部分——法律否認區,未付不支持支付,已付可要求返還或折抵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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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法論課堂


很簡單,如果你能把高利貸和涉黑的套路貸,暴力催收區分開就知道,高利貸在我國其實非常普遍。沒有一定的利潤差,誰都不會把錢從銀行挪出來私下出借,這個做實業的老闆們也很清楚,而且他們也是自願用高於正常水平的利率去短期週轉。甚至說借過高利貸週轉的老闆們,等到過了難關,手上錢多了,也會以同樣的利率出借出去。那麼,高利貸如此普遍的一個金融行為,算犯罪嗎?我手上錢多了,就必須只能通過銀行這個“私人平臺”再出借到有需要的人身上,這不是壟斷是什麼?銀行只是一個替代,他幫我篩選出借對象,幫我兜底。我覺得不需要都不行嗎。就像過去娶老婆要有媒人。現在我自己找,我自負盈虧我願意。


Terrance韓


針對高利貸事實面前有多種說法!百分之24,26,內受法律保護,超過了是高利貸?事實告訴了人們一切,職業性放貸確實不友好,造成多少不必要的麻煩,換句話說這樣傷害了不少家庭甚至違背法律,民間借貸(朋友,弟兄)講的是感情,2分,3分是教義好的手續又簡單,以就是說不超過百分24,36,受國家法律援助。單講,民間借貸講的是情講的是義,目前有的人違背弟兄感情朋友道義,還尋法律空子不想還錢,民言,有借有還再借不難,所以百分之24,36以是正當範圍。面對事實遠離高利貸才是硬道理,朋友弟兄借錢2分3分是合理合情的,借錢發展不忘恩人,小人借錢不願還錢,細說24,26為啥受保護,將心比心是君子,天長地久見人心,世人不做虧心事,半夜三更鬼不打們……


手機用戶59666511609


磚家們就會這一套,其實民間借貸的利息應該比銀行稍微高一點就好了,可是現實中這些借貸超過了銀行的好幾倍,而且利息從借款中第一次就扣除了,誰不是急的沒有辦法了才去借錢維持下去,又有誰借錢不想還錢呢,可是有時候總是不如人願,心想沒有事成,利息高的利滾利最後都還不起了,結果就成了老賴的人,現在是什麼社會了,人富了人情味沒有了,不但欠錢壓力很大,而且國家還制裁你,請問日子怎麼過下去?這些不是少數人哪?希望給窮人一點空間,一條路走,


兵的力量


高利貸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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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俠士劇透萬人關注


這著使人迷惑,用錢賺錢獲暴利會保護。有一種現象,是財富再分配,實質是大多真正財富創造者的錢被高利貸非創造財富者拿走了,最後財富創造者因利息多於年利最後倫為老賴,創業者的錢這樣沒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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