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借款合同的效力具體是怎樣的?

劉國東


什麼是借款合同?1999年10月1日正式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下簡稱《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並支付利息的合同”。《合同法》沒有對借貸雙方的主體作出限制。在司法實踐中,公民個人間的借款合同以及以金融機構為貸款人的借款合同是受法律保護的,但是企業間借款合同一直被作為無效合同來認定。

  企業間借款合同在司法實踐中被認定為無效合同的法律依據來源於最高人民法院1996年9月23日給四川省人民法院的《關於對企業借貸合同借款方逾期不歸還借款的應如何處理的批覆》。該批覆明確規定:“企業借貸合同違反有關金融法規,屬無效合同”。而這裡所指的“有關金融法規”,係指中國人民銀行於1996年6月28日發佈的《貸款通則》。《貸款通則》第二條明確規定:“本通則所稱貸款人係指在中國境內依法設立的經營貸款業務的中資金融機構”, 第二十一條規定:“貸款人必須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經營貸款業務,持有中國人民銀行頒發的《金融機構法人許可證》,並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准登記。”但是,由於《貸款通則》的發佈者是中國人民銀行,其在法律性質上屬於部門規章,而不是行政法規。因此,從上述分析可以看出,司法實踐中認定企業間借款合同無效的根本原因是因其貸款主體違反了中國人民銀行發佈的部門規章的規定。

  那麼《合同法》對合同無效的情形又是如何規定的?《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具備一方以欺詐、脅迫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的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如適用上述第五十二條第

  (六)款認定企業間借款合同無效,必須是其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但是在司法實踐中被直接適用的依據,即《貸款通則》在性質上屬於行政規章,而不屬於行政法規。

  綜上所述,作者認為,從現行的法律和行政法規中並不能推定企業間借款合同屬於無效合同。而作為實踐中認定企業間借款合同無效的直接依據《貸款通則》在性質上屬於部門規章,建議在立法上對此作出調整。

  二、企業間借款合同的訴訟風險

  儘管在法律界對企業間借款合同的法律效力存在爭議,但是目前的司法審判實踐仍依照上述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處理。因此,如果企業間借款合同的當事人依據雙方的借款合同提起訴訟,則比較其他類型的借款合同,在訴訟過程中存在特定的訴訟風險。

  從目前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及人民法院的審判實踐來看,一般在這類訴訟中除本金可以得到保護外,借款合同約定的利息不會受到法律保護。同時,在訴訟中亦存在因合同違法而被法院制裁的可能性,即法院可能會發出制裁決定以收繳借款合同中已經取得或約定取得的利息及自雙方當事人約定的還款期滿之日至法院判決確定借款人返還本金之日期間內的利息。

  三、企業間借貸的合法途徑

  作者認為,在現行的司法實踐認定企業間借款合同無效的情況下,企業間的借貸可以選擇委託貸款的方式。委託貸款,係指由政府部門、企事業單位及個人等委託人提供資金,由貸款人(即受託人)根據委託人確定的貸款對象、用途、金額、期限、利率等代為發放、監督使用並協助收回的貸款。

  篇二:企業間借款合同的法律效力

  我國立法對於企業間借款合同的效力是予以否定的,但司法實踐中對於企業間借貸糾紛的處理方式卻不一致。企業間的借款行為比較常見,併發揮著較為重要的融資功能。完全否認企業間借款合同的法律效力,既不利於企業的融資和發展,也不利於部分企業資金的的充分利用,不符合我國經濟體制改革的目標和方向。有條件的認定企業間借款合同的法律效力,完善企業間借款的法律規則,既有其現實意義,也有其理論價值。

  一、企業間借款合同屬於私法的調整範圍

  企業的自主經營權是指企業進行生產經營活動時依法享有的權利,包括經營方式選擇權、生產經營決策權、資金支配使用權等內容。由於資金是企業經營發展最重要的要素,因此資金支配使用權對於企業來說非常重要的。企業間借貸行為是企業作為獨立的市場經濟主體的必然行為,是其經營權的充分體現,是企業處分自由資金的意思表示,為私法上的權利行使問題,屬於私法的調整範圍,國家公權力不應過多幹預。

  二、認定企業間借款合同有效體現了合同自由的原則

  合同法未對借款合同的雙方主體資格進行限制,最高院的司法解釋對自然人之間、自然人與企業之間的借款合同的法律效力均予以認可。企業作為具有獨立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的民商事主體,可以自由地表達自己的意志,自由地決定將企業自由資金出借給其他企業,並可以與另一方協商確定合同的具體內容和形式。只要該合同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損害國家和公共利益,就應該認定為有效合同。企業間借款合同是當事人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賦予其相應的法律效力是尊重合同自由原則的體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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