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些債,個人破產法也沒轍

個人破產法既需要到讓“誠實但不幸”的債務人能夠通過免責制度獲得新生,但也需要兼顧債權人的利益,讓債權人有足夠的動力為現代經濟體系中的個人提供金融“血液”。

最近,溫州所謂“個人破產”第一案、賈躍亭在美國申請個人破產等案件,媒體競相報道。一時間,坊間熱議不斷,個人破產法的熱度也上去了,真有點“高燒不退”的味道。這種持續發燒,可能會產生兩種幻覺:一種是個人破產法馬上就能落地,個人破產近在咫尺;另一種是個人破產法就是削減債務的萬靈丹,天下萬債皆可免。事實上,這兩種幻覺,完全靠不住。今天先說說後一種。

有些債,個人破產法也沒轍

毋庸諱言,免責制度是個人破產製度的核心。對於現代化的個人破產製度而言,免責制度為標配,寬恕和原諒債務人是基石。沒有免責和寬恕的個人破產製度,不管披著多麼璀璨的外衣,歸根結底都是耍流氓。

但需要強調的是,儘管個人破產製度具有濃厚的人道主義色彩,具有濃郁的社會慈善性質,但究其本質,個人破產法並非人道法、慈善法。個人破產法既需要到讓“誠實但不幸”的債務人能夠通過免責制度獲得新生,但也需要兼顧債權人的利益,讓債權人有足夠的動力為現代經濟體系中的個人提供金融“血液”。在不同國家和地區的個人破產實踐中,個人破產法可能有時側重債務人保護,有時候側重債權人保護,但無論天平指向哪一邊,在特定的時空背景下,個人破產法都需要在債務人、債權人之間取得平衡。

這也就是說,站在債權人和債務人利益平衡的角度,個人破產法在強化免責功能的同時,也一定會有免責制度的例外。在這方面,《美國破產法》為我們提供了範本。

有些債,個人破產法也沒轍

《美國破產法》下的免責例外,分為如下兩種:

一種是《美國破產法》第727(a)條規定的不予免責的情形,我將之稱為“相對免責例外”。按照《美國破產法》,第7章規定的是破產清算程序,可以適用於個人,也可以適用於企業;第727條是該法對個人免責及其例外情形的規定。第727條共分5款,第(a)款尤其關鍵。該款的構造是以免責為原則,以不免責為例外。

按照《美國破產法》第727(a)條規定,除去下列12類免責的例外情形,所有個人的負債,都可以因為免責而豁免:

(1)債務人不是自然人;非自然人主體將在破產清算後徹底退出市場,喪失法律人格,因而無所謂免責不免責。

(2)債務人在破產程序啟動前一年內,妨害、延誤或者欺詐債權人的意圖,實施轉讓、轉移、損毀、破壞或隱匿財產等行為;比如說,債務人將財產以零對價的方式轉讓給親朋好友,或者在破產申請前夕突然實施轉讓。

(3)債務人在缺乏合理理由的前提下,未能妥善保管財務賬簿等資料;這項規定的潛臺詞,是要求債務人在提出破產申請時,做到信息完全披露,而隱匿、毀損、破壞或偽造財務資料,則視為債務人未盡到信息披露義務。

(4)債務人在破產程序中或與破產程序相關的案件中,構成破產犯罪;這種情況下,不僅債務人的債務無法豁免,債務人還會受到聯邦檢察官的起訴,雪上加霜。

(5)債務人對財務狀況惡化的解釋含糊籠統,無法讓人信服地解釋財務狀況惡化的原因;比如債務人可以承認財產因為賭博全部輸掉,但不能籠統地說家裡的錢被狗吃了。

(6)在涉及上述幾類行為中,債務人拒絕作證或者拒絕遵從法院的指令;破產程序賦予債務人一系列配合義務,比如交出財產、修改信息清單、準備文件、出庭、接受質詢等等,債務人如果拒絕遵從法院的指令履行上述義務,則被視為主觀上故意違抗法院指令,將會導致剝奪免責的機會。

(7)債務人本人之外的“內部人”,在破產程序啟動前一年內,從事禁止性的行為;這種行為包括債務人的親屬、合夥人等,將會導致這些“內部人”不能被免責。

(8)債務人在8年內第二次申請個人破產;2005年修訂後的美國破產法,將兩次個人破產的間隔從6年擴充到8年,防止債務人習慣性地破產;但實踐中已經出現所謂第20章破產,即先申請第13章破產,然後再申請第7章破產。

(9)債務人在取得第12章農場主破產或第13章個人債務重組下的免責後6年內,申請第7章個人破產免責。

(10)債務人自願書面放棄免責並得到法院批准;本項規定要求債務人在破產程序啟動後,可以聲明放棄面子,該制度設計的核心目標是防止債權人在放貸時加入放棄免責條款,讓債務人在借貸合同中就聲明放棄免責。

(11)債務人未能在破產程序啟動前後完成財務教育課程。

(12)因為存在住宅豁免制度而推遲對債務人的免責。

泰步教授在《美國破產法新論》中指出,這一條款列舉性規定個人破產中12種免責的例外情形,核心追求是確保債務人誠實地申請個人破產,並積極履行破產程序加諸債務人的義務。按照本條的構造,只要債務人沒有上述12類例外情形之一,那麼原則上債務人的債務就是可以免責的。

另一種《美國破產法》第523(a)條列舉的19種免責例外的債務類型,我將之稱為“絕對免責例外”。按照本條規定,即便個人通過個人破產程序豁免了其他債務,但如下19種債務絕對不能免責,債務人仍需償還:

(1)聯邦稅收債務;稅收債務的不可免責,意味著公共政策目標優先於債務人“新生”政策。

(2)因為債務人的欺詐行為而獲得金錢、財產、服務或者信用展期,因此而承擔的債務;比如債務人在故意的情況下,申請大量信用卡並在短期內迅速消費完畢,然後申請個人破產。

(3)債務人未在其負債狀況中列明的債務,導致相關債權人未能參與個人破產程序;本條旨在防止債務人故意將部分債權人排除在破產程序之外,不予免責將加重債務人的責任。

(4)負有特殊信義義務的債務人,通過挪用等行為實施信義欺詐而承擔的債務;比如建築承包商挪用工程款、僱主未按照法定義務為職工繳納社保、保險代理人挪用保險費等。

(5)家庭扶養義務相關債務;本項規定旨在強調家庭價值的維繫,保障婚姻中婦女兒童權益。

(6)債務人惡性且故意行為導致債權人受到傷害,並因此而承擔債務;比如外科醫生在手術者故意傷害病人的行為。

(7)行政罰款、處罰或刑事賠償責任。

(8)教育貸款債務。

(9)債務人因為酒駕、毒駕等行為,致人死亡或者損害的債務。

(10)債務人在之前破產案件中放棄免責,或者未予免責的債務。

(11)涉及保險儲蓄機構或信用合作社的信託欺詐或者挪用所產生的債務。

(12)債務人對聯邦保險儲蓄機構等機構作出的資本維持承諾後產生的債務。

(13)按照《美國法典》第18編《刑法及刑事程序法典》,債務人應償還的債務。

(14)債務人對聯邦稅收機構之外其他稅收機構的負債。

(15)家庭扶養義務之外債務人對配偶、前配偶、子女等的負債。

(16)破產申請後到期並在申請後持續欠費的物業費或分攤款。

(17)服刑人員因為起訴、申請、指控或上訴所施加的費用。

(18)債務人拖欠退休金、利潤分成方案、股票分紅方案或其他計劃的欠費。

(19)債務人因為違反《聯邦證券法》而承擔的債務。按照本條的構造,債務人的上述負債,在個人破產程序中原則上不可豁免。

顯然,個人破產製度構建是一項系統性工程,免責制度更是牽一髮而動全身。免責制度的過分寬鬆或者過分嚴苛,都會導致個人破產製度失靈:過分寬鬆的免責制度,會讓家庭、公共服務難以為繼,也會讓債權人的放貸意願降到最低;而過分嚴苛的免責制度,則會使得個人破產名存實亡,無法實現拯救債務人於水火的重任。

站在這個角度,我們或許應該丟掉對個人破產製度萬能的幻想。而在將來免責制度及其例外體系的設計中,既應“舉頭望明月”,博採各國個人破產法發展之精華,尋求個人破產法的最大公約數,更應“低頭思故鄉”,結合我國的天理、民意與人情,接地氣地設計出恰到好處的免責及其例外體系。對此,筆者特意寫了一首打油詩曰:

天下萬債或可免,例外債務不能削。

誠實守信是關鍵,政策考量要記牢。

(作者陳夏紅為中國政法大學破產法與企業重組研究中心研究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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