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19家混凝土企業因協商漲價,遭到調查,擬處罰近765萬元

廣東茂名19家混凝土企業因協商漲價而遭到反壟斷調查,擬處罰金額近765萬元。10月29日,廣東省市場監管局舉行政處罰聽證會,其中9家涉案企業提出申辯,稱漲價是因為運輸成本和原材料成本增加,不存在協同漲價實施壟斷協議。


茂名19家混凝土企業因協商漲價,遭到調查,擬處罰近765萬元


辦案人員則回應,生產成本增加不應成為涉案企業實施法律禁止行為的合理理由。根據《反壟斷法》第十三條規定,禁止具有競爭關係的經營者達成“固定或者變更商品價格”的壟斷協議。

因商議漲價,茂名19家混凝土企業遭反壟斷調查

29日,廣東省市場監管局官網披露消息顯示,這起案件繫有人通過12358價格監管舉報熱線實名舉報,稱茂名多家混凝土攪拌站協同提高產品銷售價格,區域壟斷該市混凝土市場。

根據12358價格監督舉報熱線接到實名舉報,反映茂名市多家混凝土攪拌站協同提高產品銷售價格,區域壟斷茂名市混凝土市場。經查,茂名市19傢俱有相互競爭關係的混凝土企業通過聚會商議、建立微信群互通信息等形式對統一提高混凝土銷售價格進行了思想聯絡並達成了合意,在同一時期內19家涉案企業分別對混凝土銷售價格進行了上調。上述行為涉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第十三條第一項“禁止具有競爭關係的經營者達成下列壟斷協議:(一)固定或者變更商品價格”的規定。經報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批准,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第四十六條“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達成並實施壟斷協議的,由反壟斷執法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上一年度銷售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的規定,擬對茂名市19家混凝土企業進行行政處罰,處罰金額共計764.9837萬元。省市場監管局已向19家涉案企業下達了《行政處罰告知書》,現有9家涉案企業提出聽證申請。

根據《行政處罰法》、《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案件聽證暫行辦法》、《廣東省行政處罰聽證程序實施辦法》相關規定,依當事人申請,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於2019年10月29日舉行9家涉案企業行政處罰公開聽證,保障和便利當事人依法行使陳述權和申辯權。

聽證會上,案件調查人員提出了當事人違法的事實、證據、行政處罰建議及依據,當事人和委託代理人進行了陳述和申辯,案件調查人員、當事人和委託代理對證據和案件情況發表了意見並進行了互相辯論,最後聽證主持人按照案件調查人員、當事人的先後順序徵詢了各方最後意見。

聽證結束後,聽證主持人將組織聽證會組成人員依法對案件作出獨立、客觀、公正的判斷,並撰寫《聽證報告》連同聽證筆錄一併上報審批後作出決定。

2017年6月13日,執法部門對19家涉案企業進行了反壟斷調查。調查發現,2016年9月24日,19家混凝土企業相關負責人陸續加入名為“茂名混凝土交流會”的微信群,此後部分企業在群裡發佈漲價信息,並得到了回應與支持。


根據協商結果,自2016年9月25日開始,茂名市城區和高州市區城內C30混凝土由原來270元-295元/m³統一上調到340元/m³,最高上漲了70元。其他標號混凝土則以C30混凝土價格為參照,每增減一個標號,銷售價格相應增減10元-20元/m³。


此後,19家涉案企業又多次聚會協商價格。在聽證會上,涉案企業對漲價行為進行了解釋,稱這是為應對運輸成本和原材料成本的增加,各家的漲價幅度和調價時間存在差異,更重要的是幾家企業並未簽訂任何協議,因此不存在協同漲價實施壟斷協議的過程。

廣東市場監管局則表示,涉案企業雖沒有具體簽訂協議,但通過聚會商議、建立微信群互通信息等形式,對統一提高混凝土銷售價格進行了思想聯絡並達成了合意。

據南方日報報道,現場辦案人員回應,混凝土價格實行市場調節價,企業可根據自身生產成本確定銷售價格,但具有相互競爭關係的經營者不能在一起商議、交流、合謀固定銷售價格。調查發現,各家調價時點和調價幅度在曲線上是趨同的,漲價行為一致。此外生產成本增加不應成為涉案企業實施法律禁止行為的合理理由。

根據《反壟斷法》第十三條規定,禁止具有競爭關係的經營者達成“固定或者變更商品價格”的壟斷協議。第四十六條指出,若違反該條規定由反壟斷執法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上一年度銷售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在本案中,廣東市場監管局依法擬對茂名市19家混凝土企業進行行政處罰,處罰金額共計764.9837萬元。其中16家涉案企業按調查年度上一年(即2016年)銷售額1%進行罰款處罰,另有3家牽頭組織企業被處以上一年度銷售額2%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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