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種理由推脫並轉移財產 拒不履行義務被判刑

10月30日, 靈武市人民法院依法對被告人楊某甲、楊某乙涉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一案進行了公開審理。

據悉,2016年10月15日,靈武市人民法院依法對原告何某某與楊某甲、楊某乙等10名被告民間借貸糾紛一案進行了判決,判決10被告於判決生效後十日內向原告何某某償還借款本金及利息2535233元,判決生效後,十被告未履行。

2016年10月26日原告何某某向靈武市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案件進入執行程序後,執行法官依法向十被告送達了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等相關法律文書,要求十被告履行生效判決並如實報告自己的財產情況,並告知其執行過程中如果財產狀況發生變動,應當及時向法院補充報告。

各種理由推脫並轉移財產  拒不履行義務被判刑

期間,楊某甲、楊某乙在履行了5萬元後,便多次以各種理由拒不履行剩餘借款。

2017年8月24日,楊某甲、楊某乙將以楊某甲為法定代表人的寧夏某機械設備有限公司(民事案件被告之一)出租給銀川某科技有限公司。為逃避法院生效的判決書義務,合同簽訂後,楊某甲、楊某乙向該公司提供他人賬號,該公司將100萬元租賃費轉入該賬戶,致使案件無法執行。

庭審中,二被告認識到自己失信行為的錯誤,十分懊悔,當庭認罪。

案件將則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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