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靜波犯受賄罪、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案在鄂爾多斯公開宣判


2019年11月1日,內蒙古鄂爾多斯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原內蒙古自治區黨委第五巡視組組長楊靜波犯受賄罪、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一案公開宣判。被告人楊靜波的行為構成受賄罪、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對楊靜波主動上交內蒙古監委及凍結、扣押在案的款物及孳息依法予以沒收並上繳國庫。楊靜波當庭表示服從判決,不上訴。

鄂爾多斯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2010年9月至2017年6月,被告人楊靜波利用擔任內蒙古自治區通遼市委常委、副書記、組織部部長等職務上的便利,在幹部提拔使用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摺合人民幣361.872萬元;利用職權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在承攬工程等方面為請託人謀取不正當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摺合人民幣277. 5325萬元,被告人楊靜波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價值共計摺合人民幣639.4045萬元。

被告人楊靜波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其家庭財產和支出明顯超出其合法收入,有848. 250332萬元財產不能說明來源,差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

鄂爾多斯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楊靜波構成受賄罪、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均應依法懲處。楊靜波主動交待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絕大部分受賄、鉅額財產來源不明事實,如實供述財產藏匿地點,配合內蒙古監委暫扣、凍結涉案款物,主動退贓,認罪悔罪,具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依法可對其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來源/ 鄂爾多斯市中級人民法院、伊金霍洛發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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