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德縣人民政府森林草原防火禁火令

為進一步加強我縣森林(草原)防火工作,有效預防火災的發生,保障國家、集體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森林防火條例》、《草原防火條例》和《寧夏回族自治區森林防火辦法》的有關規定,特發佈森林(草原)防火禁火令。

一、禁火時間:從本《禁火令》發佈之日起至2020年5月31日結束。

二、禁火區域:對全縣所有林地(包括集體、聯戶、個體荒山造林區及退耕還林區)、草原實行森林(草原)防火期禁火。

三、禁火期間,林區一律實行封山管理,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在林區內及林區邊緣500米範圍內進行一切野外用火(包括燒地、燒荒、燒草積肥等農事用火及施工單位生產用火;吸菸、上墳燒香、燒紙、燃放鞭炮、狩獵;在林區、森林風景區遊玩、野外烤火、燒火做飯和烘烤食品;其他生產性、非生產性用火)。

四、禁火期間,各鄉鎮人民政府、縣森林(草原)防火指揮部辦公室、自然資源局、森林派出所要加強森林(草原)防火工作巡查,對違反野外用火規定的行為進行嚴格處罰,做到見煙就問、見火就查,嚴管野外用火。各鄉鎮人民政府、各有關單位要切實落實包片負責制,鄉與村、村與戶、鄉與場,教育局與學區、學區與學校、學校與班主任、班主任與學生,層層簽訂森林(草原)防火責任書,重點監護對象(精神病患者、智障等人員)由村委會或居委會負責監護。做到每個山頭、每片林子都有明確的行政責任人、防控責任人、應急責任人和撲火安全責任人,堅決把“責有人擔、山有人管、林有人護、火有人滅”的要求落到實處。各鄉鎮要在關鍵地段增設防火檢查站、卡、哨,對出入貫穿林區公路的所有車輛及人員進行嚴格檢查,並實行實名登記,採取超常規措施,加強農事用火及春節、元宵節、清明節、五一節火源監管。採取各種有效形式廣泛開展森林(草原)防火宣傳教育,不斷增強全民森林(草原)防火法律意識和責任意識。各巡山人員要切實履行森林(草原)防火職責,加大巡護力度,及時消除火災隱患,維護森林(草原)安全。

五、禁火期間,各鄉鎮人民政府及縣防火辦要嚴格實行24小時值班制度和主要領導及分管領導雙帶班制度。實行鄉鎮一把手負責制,主管領導直接抓、包片責任人具體抓,形成片區齊抓共管的責任機制。全縣各行政村必須組建30人以上義務撲火隊伍。各森林(草原)防火隊伍從即日起進入臨戰狀態,隨時做好撲大火、打硬戰的各項準備。一旦發生森林(草原)火災,要立即啟動森林(草原)火災撲救預案,把火災消滅在初發階段。

六、縣氣象局要及時做好高火險天氣預報,發佈防火信息,提醒廣大人民群眾增強森林(草原)防火意識。

七、廣大人民群眾必須服從森林(草原)防火指揮機構調度,不得延誤撲火時機或影響撲火救災,嚴禁組織婦女、老人、兒童和殘疾人撲救森林(草原)火災,確保撲火安全。

八、嚴格實行封山禁牧政策,嚴禁在林區盜獵、割柴、偷牧、放牧,違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自治區禁牧封育條例》進行處罰。

九、縣森林(草原)防火指揮部、政府督查室定期不定期對禁火令執行落實情況進行督查,發現問題,責令立即整改,確保全縣森林資源安全。

十、違反本《禁火令》第三條規定,森林防火禁火期內,凡在禁火區用火的,由縣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或森林公安機關依照《森林防火條例》和《寧夏回族自治區森林防火辦法》規定,對未引起森林火災的,由林業主管部門或者其委託的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給予警告,可以對個人並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並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引起森林火災的,責令補種樹木,對個人並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並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森林火警報警電話:0954-6011480

草原火警報警電話:0954-6011381

縣應急管理局電話:0954-6012079

本禁火令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隆德縣人民政府

2019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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