芮城一副局長因徇私舞弊獲刑

芮城縣文物局原副局長在抓獲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盜墓嫌疑人後,以罰款名義受賄5000元,私自將嫌疑人及車輛放走,致使多名盜墓嫌疑人仍未受到法律追究。近日,當地法院宣判,其犯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獲刑一年。

山西省芮城縣人民法院相關刑事判決書顯示,2015年12月某日下午,時任芮城縣原旅遊文物局副局長的景宏波接到該局安全股原負責人劉有民(另案處理)報告稱,他人舉報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古魏城遺址保護區內的古魏鎮坑頭村有人盜墓。景宏波隨即組織劉有民與該局時任城隍廟文管所副所長的董俊華(另案處理)進行巡查,在該村村西發現一輛可疑車輛和三四個可疑人員,遂攔車進行執法檢查。

檢查時,二至三名盜墓嫌疑人趁機逃走,現場抓獲盜墓嫌疑人一名,並在可疑車輛座位下發現吊土繃帶、探杆、洛陽鏟等盜墓工具。

景宏波與劉有民、董俊華將盜墓嫌疑人、車輛及盜墓工具帶回旅遊文物局作進一步調查。景宏波帶著盜墓嫌疑人乘坐劉有民駕駛的執法車輛載著盜墓工具、董俊華駕駛盜墓嫌疑人的車輛。

在返回途中,王武橋(另案處理)給董俊華打電話為盜墓嫌疑人說情,想交錢放人放車。董俊華將盜墓嫌疑人的車輛停放在城隍廟文管所,來到芮城縣原旅遊文物局與劉有民、景宏波商量後,董俊華以罰款的名義經王武橋手收受他人賄賂款15000元,收款後每人分得5000元。

景宏波決定私自將盜墓嫌疑人及車輛放走,未按規定將刑事案件移交公安機關處理,致使多名盜墓嫌疑人現未受到法律追究。案發後,被告人景宏波主動繳納贓款人民幣5000元。

法院認為,被告人景宏波作為行政執法人員徇私舞弊,其行為已構成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其到案後能夠如實供述案件的案件事實,自願認罪認罰,可依法從輕處罰。

法院判決被告人景宏波犯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對其違法所得人民幣5000元予以追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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