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同時買的同一家公司兩份重疾險有一份拒賠?

我們先看下案例簡介:

張三,五年前在同一家保險公司買了兩份保險,一份是萬能險附加10萬重疾保額,一份終身壽附加10萬重疾提前給付。兩份保險的繳費時間都是每年的8月1日。

2018年,張三生病住院,與2018年5月15日出院,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張三符合中風後遺症的範圍,按照保險合同症狀需持續180天才最終滿足理賠條件,張三也就只能等了。因為已經基本符合理賠條件,2018年8月1日,張三也就沒有繼續繳納保險費。

2018年11月15日,張三收到了保險公司10萬重疾險的理賠款和一份拒賠通知書。理賠款是萬能險那份保險的,拒賠通知書是終身壽那份保險的,拒賠的理由是:2018年11月15日,那份終身壽已經屬於效力中止狀態,所以不能賠。

我們先來普及一點保險基礎知識:長期險保單每年有固定的繳費時間,當哪一天沒有繳費的時候,保單繳費自動進入寬限期,這個寬限期長期險一般情況下是60天。寬限期之內客戶雖然沒交錢,保險繼續有效出現保險事故正常賠償。過了寬限期還沒交錢,保險的合同效力就中止了,暫時失去效力,這個時候再出現保險事故,保險公司就不賠了。

正是以為這一點,張三的終身壽險在2018年9月30日效力就中止了,保險公司以此為理由拒賠。


為什麼同時買的同一家公司兩份重疾險有一份拒賠?


同樣是沒有交錢,為啥萬能險那份又正常理賠了呢?

因為產品結構不一樣。萬能險那份保險,只要萬能賬戶裡面有錢,每個月自動重疾險的保費,雖然張三2018年8月1日沒有繼續交錢,但是萬能賬戶裡是有錢的,所以那份附加重疾一直都屬於有效狀態,不存在寬限期和效力中止問題。

張三在決定不續交保費的時候,還諮詢過賣他保險的代理人和保險公司的業務人員,兩個人都說既然已經出了保險事故,就不用交保險費了。看來不專業還認不清,張三真想打他們一頓。

這個結果明顯不合理,張三就把保險公司告上了法庭,一審判決張三勝訴。

保險公司不服上訴,二審判決,維持原判,保險公司賠償張三那份終身壽險10萬重疾理賠金。

法官的判決理由如下:保險合同真實有效、保險事故屬於保險責任範圍之內。保險合同規定的180天觀察期屬於保險醫學,並不屬於醫療醫學,在2018年6月15日已經確認保險事故發生,此時保險合同在有效期範圍之內,保險公司應該賠付。《保險法》第三十條規定,對於保險合同格式條款發生爭議的,應該按照通常理解方式理解,對於格式條款兩種以上解釋都合理的,應該做出有利於投保人及其受益人的解釋。就本案來講,保險公司賠付合理合法。

以下說法就不是法官說的了。

就此案來講,保險公司並非惡意拒賠,正好出現了這種模糊地帶,他們的理賠人員可能也是第一次遇見,當然要從有利於保險公司的角度做事,最後法院的判決他們也會順利執行。

保險遠比我們看上去的要複雜,要專業,我們買保險還是要儘量找到足夠專業的保險規劃師,遇見不靠譜的,傷錢又傷心啊。

對於保險從業者來講,幹到老學到老,今天是不是又學到一招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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