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減少非道路移動機械汙染物排放,改善我縣環境空氣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等有關規定,決定劃定我縣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區域(以下簡稱“禁用區”)。現將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禁用區”劃定範圍
東至中條山路,西至紅十字會醫院,北至澮水大街,南至涑水大街。
二、“禁用區”禁用機械種類
所指非道路移動機械為:不在道路上行駛的以柴油為燃料的工程機械和農業機械等。
(一)工程機械是指用於工程建設施工機械總稱,主要燃料為柴油,包括裝載機、推土機、壓路機、挖掘機、打樁機、瀝青攤鋪機、平地機、叉車等。
(二)農業機械是指在農作物種植業和畜牧業生產過程中,以及農、畜產品初加工和處理過程中所使用的各種機械,主要燃料為柴油,包括拖拉機、聯合收割機、農用運輸車、排灌機械等。
三、“禁用區”管理要求
(一)“禁用區”內禁止使用未安裝汙染控制裝置或者汙染控制裝置不符合要求的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
(二)市生態環境局絳縣分局會同交通運輸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農業農村局等有關部門對“禁用區”內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進行聯合檢查,對違反規定的,有關部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四、本通告自公佈之日起30日後執行
特此通告
絳縣人民政府
2019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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