龍口兩男子阻礙民警執法還辱罵、恐嚇、阻攔工作人員

2019年10月29日15時許,龍口市公安局接到某執法單位工作人員報警稱,在調查新嘉街道一處違法佔地建設時,李某茂、李某弟拒絕配合,並辱罵、恐嚇、阻攔工作人員。

接警後,民警迅速到達現場,在進行調查處置時,李某茂、李某弟二人拒不配合調查,妨害民警依法執行公務。

龙口两男子阻碍民警执法还辱骂、恐吓、阻拦工作人员
龙口两男子阻碍民警执法还辱骂、恐吓、阻拦工作人员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之規定,李某茂、李某弟涉嫌妨害公務罪,已被龍口市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進一步偵查中。

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會受到怎樣的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

(一)拒不執行人民政府在緊急狀態情況下依法發佈的決定、命令的;

(二)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

(三)阻礙執行緊急任務的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搶險車、警車等車輛通行的;

(四)強行衝闖公安機關設置的警戒帶、警戒區的。

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的,從重處罰。

什麼是妨害公務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規定: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依法執行代表職務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在自然災害和突發事件中,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故意阻礙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依法執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造成嚴重後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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