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關於重大訴訟的公告

江蘇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關於重大訴訟的公告

證券代碼:002471 證券簡稱:中超控股 公告編號:2019-109

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信息披露內容的真實、準確和完整,沒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江蘇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或“中超控股”)近日收到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送達的應訴通知書(2019)粵03民初2617號及追加被告申請書等訴訟材料。

一、案件基本情況

1、各方當事人:

原告:中國華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廣東省分公司

被告:深圳市錦雲投資控股企業(有限合夥)、廣東天錦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重慶信友達日化有限責任公司、廣東凱業貿易有限公司、深圳市鑫騰華資產管理有限公司、黃錦光、謝岱、黃彬、黃潤耿、江蘇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人:華融國際信託有限責任公司、深圳市華融鵬錦投資發展合夥企業(有限合夥)、廣東鵬錦實業有限公司

2、訴訟請求

(1)請求依法追加被申請人江蘇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為(2019)粵03民初2617號案被告,並對被告深圳市錦雲投資控股企業(有限合夥)的全部債務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2)判令被告深圳市錦雲投資控股企業(有限合夥)(以下簡稱“深圳錦雲合夥”)向原告支付深圳市華融鵬錦投資發展合夥企業(有限合夥)(以下簡稱“華融鵬錦”)財產份額全部轉讓價款人民幣2.5億元。

(3)判令被告深圳錦雲合夥支付違約金、資金佔用費、律師費用及因實現權利而發生的其他費用。

(4)判令其餘被告依據各自簽訂的《保證協議》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5)判令依據《質押協議》確認被告黃錦光持有的廣東天錦實業股份有限公司15%股份對被告深圳錦雲合夥上述債務承擔質押擔保責任,原告享有優先受償權。

(6)判令依據《保證金質押協議》確認原告對保證金質押賬戶的資金享有質押權、優先受償權。

(7)本案全部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3、案件事由:

2016年8月10日,華融國際信託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華融信託”)與深圳錦雲合夥簽署了《有限合夥企業合夥協議》,約定華融信託以貨幣出資人民幣3億元,總認繳出資人民幣3億元。

2016年8月26日,華融信託與中國華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廣東省分公司(以下簡稱“華融廣東分公司”)、深圳錦雲合夥簽訂了《有限合夥企業財產份額轉讓協議》,協議約定:華融信託在華融鵬錦對應出資額為人民幣2.5億元的財產份額轉讓給深圳錦雲合夥,轉讓價款為2.5億元,轉讓後華融信託持有華融鵬錦的出資額為人民幣5000萬元的財產份額。由於深圳錦雲合夥經營困難,難於即時一次性向華融信託支付全部轉讓價款,華融廣東分公司同意給予一定的債務履行期限,允許深圳錦雲合夥延期支付轉讓價款,深圳錦雲合夥除須向華融信託支付全部財產份額轉讓款2.5億外,還需支付資金佔用費等。在協議履行的過程中,深圳錦雲合夥未按《有限合夥企業財產份額轉讓協議》的約定時間在2018年6月20日支付2018年第2季度資金佔用費,2018年第3季度的資金佔用費也未按協議約定支付,也未約定的監管要求向保證金質押賬戶劃付資金,進行資金歸集,已構成違約。深圳錦雲合夥已構成違約,華融廣東分公司宣佈財產份額轉讓價款履行期限立即到期,深圳錦雲合夥需向華融廣東分公司支付全部轉讓價款2.5億、資金佔用費和承擔違約責任等。

2018年8月2日,中超控股向華融信託出具《擔保函》,為確保《有限合夥企業財產份額轉讓協議》以及《還款協議》的履行,中超控股同意為深圳錦雲合夥如期、足額履行債務清償義務提供不可撤銷連帶責任保證擔保。

本案由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立案,原告為華融廣東分公司,被告為深圳錦雲合夥、廣東天錦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重慶信友達日化有限責任公司、廣東凱業貿易有限公司、深圳市鑫騰華資產管理有限公司、黃錦光、謝岱、黃彬、黃潤耿。2019年10月23日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經華融廣東分公司申請將公司追加為本案被告。

二、判決或裁決情況

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將於2020年2月11日組織當事人進行證據交換,於2020年2月12日開庭審理。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訴訟仲裁事項

截至目前,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未發現其他應披露而未披露的訴訟、仲裁事項。

四、本次公告的訴訟對公司本期利潤或期後利潤的可能影響

(1)經自查,公司公章用印記錄臺賬未發現該《擔保函》的用印登記及審批記錄並詢問了時任公司董事(俞雷、張乃明、方亞林、韋長英、朱志宏)、監事(盛海良、吳鳴良、劉保記、姚軍)、高級管理人員(張乃明、肖譽、霍振平、羅文昂),均不知悉上述擔保事項;公司通過短信、電子郵件、電話方式詢問時任董事(黃錦光、黃潤明)、監事(鄭炳俊、肖潤華、肖潤敏)、高級管理人員(黃潤楷、陳躍新),均未得到回覆。

(2)經自查,該擔保事項未提交公司董事會、股東大會審議並通過。

(3)因本訴訟事項尚未判決,暫無法判斷對公司本期利潤或期後利潤的影響情況。

五、風險提示:

1、該擔保事項未經公司董事會、股東大會審議通過。公司是否需要承擔擔保責任最終需以審理法院作出的生效法律文書為準。

2、公司將採取法律手段,向惡意損害公司利益的行為追究相關當事方的法律責任。

3、公司將密切關注上述案件進展情況,進一步取得更具體的證據材料,積極應訴,嚴格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要求,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4、本公司董事會提醒投資者,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體為《證券時報》、《證券日報》 和巨潮資訊網(www.cninfo.com.cn),有關公司的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體刊登的為準,敬請廣大投資者理性投資,注意投資風險。

六、備查文件

1、《參加訴訟通知書》、《證據交換通知書》、《傳票》;

2、《追加被告申請書》、《民事起訴狀》。

特此公告。

江蘇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會

二一九年十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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