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領導要求48歲以上的職工一律內退,每月三千五工資,合法嗎?

前兩天刷知乎,刷到了一個話題:“空降新領導要求48歲以上的職工一律內退,每月領3500元工資,合法嗎?”

看到這個話題,我突然想到,我大伯前幾年也是碰到這個情況。

大伯在一家國有企業工作了將近20年,還沒有到退休的年齡就被公司給“內退”了。

大伯也沒有反抗,自己也樂得清閒,不用工作,每個月還能拿到3500元工資,相當於提前5年退休,自己還能在家帶帶孫子。

像大伯這種情況,和企業已經溝通好,並且還能照常拿到工資,這種情況下不構成員工利益受損的,合法。

企業領導要求48歲以上的職工一律內退,每月三千五工資,合法嗎?

一、什麼是內退

內退一般是指企業員工尚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但企業或者因為自身產能過剩,或因為企業改制需要等原因,對一部分在崗員工實行“內部退休”或“內部退養”。

部分員工和企業保留正常勞動關係,但按照協定的內容,退出工作崗位,單位在此按月發放生活費及繳納社會保險,等員工到達退休年齡再辦理正式退休手續,按月領取養老金。

根據國務院1993年《國有企業富餘職工安置規定(國發[1993]111號令)》第九條規定:職工距退休年齡不到五年的,經本人申請,企業領導批准,可以退出工作崗位休養。

二、內退合法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重新安排和調整職工工作,屬於變更勞動合同約定內容,則須雙方協商一致才可。

若單位未經勞動者同意而單方面內退,是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勞動監察部門反映或依法申請勞動仲裁。

所以,是否合法主要看單位跟勞動者之間溝通的情況。

案例中的大伯就是因為和企業達成了良好的溝通條件,所以內退合法。

不過,有很多企業會強制內退員工,遇到這種情況, 勞動者可以先與單位協商解決,若無法協商解決,再向勞動部門反映或通過法律手段維權。

企業領導要求48歲以上的職工一律內退,每月三千五工資,合法嗎?

三、企業為什麼要內退員工

經營一家企業,最重要的是成本。

對於企業來說,冗餘的閒散人員是一筆尾大不掉的成本,這裡就包括還沒有到退休年齡,但是已經無法最大化的為企業創造效益的老員工。

只有先把這些員工“清走”,剩下的人才能更高效的為企業創造價值。

雖然清掉這些人可能短期內造成很大的成本,但從長遠發展的角度看,反而對企業更好。

四、內退職工每月領3500元是高還是低?

國家並未對內退職工生活費標準作出明確規定,不同地區規定的內退職工最低生活費標準也有所不同。

內退資金的高低,還是要看企業的制度。和企業規模有關,和崗位等級也有關係。

3500的“內退費”在國內大部分地區來講算是比較高的標準。

3500元的水準,即使生活在武漢這種"物價飆升而工資不見漲"的城市,已經是很可以的。畢竟在家躺著不同上班也能拿到錢的感覺,真的會很爽。

企業領導要求48歲以上的職工一律內退,每月三千五工資,合法嗎?

五、寫在最後

關於“內退”,有人歡喜有人憂愁。

有人說這就是提前退休,有人說這是被下崗,臉上不光彩。

但是無論如何,我們都應該往好的方面想,人生不止前55年,還有剩下的好幾十年。光陰還在,我們要趁早發揮餘熱,創建另一個開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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