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貴修:地方國企以社會資本方身份參與本級PPP項目的利弊分析

李貴修:地方國企以社會資本方身份參與本級PPP項目的利弊分析

2019年10月30日上午,第五屆中國PPP發展(融資)論壇邊會之“不忘初心聚智慧,勇擔使命謀發展——《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術語手冊》發佈及研討會”在河南鄭州國際會展中心報告廳成功舉行。在對話環節,上海建緯(鄭州)律師事務所李貴修主任在發言時講到:

“地方國企能否作為本級PPP項目的社會資本方”?這是個十分重要的問題,也是個十分敏感的問題。因為我們業內人員發現越來越多的地方國企充當了本級項目的社會資本方,而且大有逐步發展蔓延之勢。

首先,為一般市場主體的地方國企作為社會資本方不存在法律和制度障礙。因為法律保障各類市場主體平等參與市場競爭的權利。法律所要限制的是特殊類企業-政府融資平臺做為本級PPP項目的社會資本方。因為政府融資平臺不同於普通的市場主體,有市場主體之名,沒有市場主體之實。它不能獨立承擔市場風險,其主要職責是為政府融資,是政府隱性債務的主要“潛伏地”,跟政府是“左手和右手”的關係。

其次,本級國企作為社會資本方有交易成本低、項目落地率高、爭議解決便利、有利於保護公共利益的實現、有利於發展地方經濟等優勢。我們現在做的一項更要工作就是對地方政府融資平臺進行市場化轉型,使其成為一般意義上的真正市場主體。

特別需要指出的是:地方國企作為社會資本方也存在產生政府隱性債務、破壞公平的市場競爭環境,形成地方貿易保護壁壘、影響引進新技術新工藝等弊端。

最後,建議規範國企業參與本級PPP項目的行為,比如禁止市場化轉型不到位的地方國企作為社會資本方參與本級PPP項目;PPP採購程序中禁止設置貿易壁壘,防範不正當競爭行為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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