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无因管理受益人支付必要费用的范围

检索法条:

《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出的必要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二条: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规定的管理人或者服务人可以要求受益人偿付的必要费用,包括在管理或者服务活动中直接支出的费用,以及在该活动中受到的实际损失。

《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一条: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的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偿还由此支出的必要费用。

《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三条: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浅析无因管理受益人支付必要费用的范围

适用分析:

单从《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理解,将受益人偿还义务范围限定为必要费用。但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二条的理解,将受益人对管理人的损害赔偿义务扩充进必要费用偿还义务范围内。这导致了受益人赔偿损害义务泛化。只要管理人在事务管理过程中受到了人身或财产损失,都可以向受益人主张损害赔偿请求权。而在实务中,这一“必要费用”偿还请求权甚至被扩大到包括医药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

笔者认为,关于《民法总则》第121条“必要费用”应该从文义出发,可以认为其所规定的无因管理受益人的偿还义务范围被一般地限定为必要费用,且并不包括损害赔偿在内,《民法通则适用意见》第132条对《民法通则》第93条必要费用规定作出的扩张解释不能适用于此。

浅析无因管理受益人支付必要费用的范围

理由有三:

(1)管理人因管理事务而支付的必要费用即管理人的合理支出,包括必要费用和有益费用以及利息。管理人对于必要费用的支出不需要经过受益人的同意。

(2)此外,一般无因管理也有可能产生管理人受到损害的问题,在这种情况下,应当就管理人所受损害的来源进行区分:如果管理人对损害的产生具有过错,包括重大过失和轻过失,那么该损害应当由其自己承担;如果管理人对损害的产生并无过错,根据公平原则,受益人除应偿还对管理人的必要费用之外,理应对管理人的损失承担赔偿义务。具体的承担方式为在无因管理制度之外,通过总则的“民事责任”章第183条第2句的受益人法定补偿义务进行解决。

(3)关于《民法总则》第183条第2句的适用似乎也更加合理。

首先,从第183条文义及立法理由来看,该条并不区分受害人(即救助者)对受益人有无保护义务。我国无因管理制度下,若管理人因事务管理行为而受到损害,管理人可以依据第121条向本人主张必要费用偿还,同时也可依据第183条第2款主张损害的适当补偿。

其次,第183条文义和立法理由未将保护行为限定为紧急情况下的保护,这可填补我国无因管理制度中受益人偿还义务限于必要费用的缺陷,使本人在必要费用偿还义务之外,又对管理人因救助行为而受到的损害负有适当补偿义务。另外,紧急情况在无因管理制度中的规范意义可以分别通过《民法总则》第183条和第184条加以实现,因此我国无因管理制度中无需再对紧急情况进行专门规定。

浅析无因管理受益人支付必要费用的范围

此外,第183条并未区分救助者所受损害的来源以及救助者自身的过失程度,实务中损害来源可能多样,该条适用也应受到一定限制。损害来源的规范意义主要在于具体补偿范围的衡量和确定。当救助者对于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重大过失,或与有过失时,应当适当减轻受益人的法定补偿义务,使其处于一个合理的范围。

最后,第183条所规定的法定补偿义务应当以个案为基础,综合考量各方面的因素,包括但不限于:受害人的损失、当事人双方的经济状况、受益人和受害人对于损害是否有过失、救助行为的最终效果、保险的赔付比例等。

相关案例:(2016)苏06民终3439号民事判决书。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