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錢塘江保護髮展定規矩,立法正當其時

【光明時評】

擅自佔用錢塘江地區保護範圍內的溼地,改變嚴格保護類島嶼自然風貌、岸線形態,損毀、擅自拆除或遷移錢塘江地區歷史文化遺存等行為,今後或將面臨重罰。據報道,10月29日,《杭州市錢塘江綜合保護與發展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提交杭州市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審議,從管理體制、規劃編制、水資源保護、生態修復、岸線保護、溼地與島嶼保護、非遺保護、產業引導等方面,對錢塘江地區綜合保護與發展作出相應規定。

當下,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的發展理念已經深入人心,“共抓大保護、不搞大開發”“生態優先、綠色發展”等要求也成了我國生態環境發展的主方向。而這樣的理念和要求要想在實際中踐行,就離不開制度設計和統籌謀劃。從這個角度說,用地方性立法的方式,為地方的生態環境治理提供法律依據,就顯得十分必要。

江河湖泊是生態環境保護中不可忽略的重要一環,相關的立法保護也在積極探索,全國多地都開始通過地方立法來保護河流湖泊。現在,杭州開始為錢塘江的保護髮展立法,相關內容也更加細緻全面,這契合時代大趨勢,也為同類地方性法規提供了現實借鑑。

從杭州自身的發展邏輯看,其經歷了從“西湖時代”到“錢塘江時代”的蛻變,實現了沿江開發到跨江發展,而時代發展到了今天,跨江已不能滿足杭州的發展訴求,擁江則成為杭州發展的主戰略。在杭州“擁江發展”的規劃中,近期發展目標指出,到2021年,“擁江發展”格局取得顯著進展,生態環境顯著提升,產業轉型步伐加快,城市功能不斷完善,“擁江發展”展現新形象。在這一目標下,為錢塘江的保護髮展立法,就屬於杭州“擁江發展”戰略的具體踐行,也是杭州實現“擁江發展”戰略的有效輔助,且正當其時。

再回到《條例》本身,其中明確了一些違法行為的懲戒舉措。比如禁止在錢塘江地區溼地保護範圍內設立開發區、工業園區,進行與溼地功能定位不相符的建設活動等,違反者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禁止改變嚴格保護類島嶼自然風貌、岸線形態,違反者逾期不改的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這樣的處罰措施,是否會讓相關企業和個體望而卻步,還有待檢驗。其實,相關的懲戒機制,還可以更嚴苛些,比如建立環保違法企業黑名單,尋求多部門合作的聯合懲戒等。

至於踐行層面,還須進一步細化和規範。《條例》推出以後,關鍵要看執行。要實現相關立法的初衷,還是要建立環環相扣、層層銜接的責任體系和監督機制,讓監管壓力層層傳導。

當然,真正的生態環境保護與健康發展,絕不是一條河和一座城的事,要有全局的協同發展觀。各地和各部門要通力合作,實現現實有機融合。以錢塘江為例,其不僅流經杭州,還流經海寧、平湖、慈溪、鎮海和上海等地,錢塘江的保護髮展,也需要跳出“一畝三分地思維”,相關各地要強化協作,共抓保護與發展。不僅杭州要出臺相關的地方性法規,其他地方也要積極跟上。一個重要前提是,要保證相關法規的統一性、連續性和規範性。

現在說起錢塘江,國人腦海裡浮現的都是錢塘江大潮,希望在不遠的將來,能讓國人讚不絕口的,是錢塘江的濱水美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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