叮咚快評|“死而復生”的山東棄嬰,並非只有回家一條路可走

文|王梓佩

10月28日,山東濟南萊蕪區民政局對活埋嬰兒一事作出回應:正在協商讓男嬰回到親生父母身邊。

民政局的說法有其法律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的規定,一方面,該嬰兒目前不符合可以被收養的情況,既非孤兒,生父母家庭也沒有特殊困難以至於無力撫養;另一方面,8月以來主動擔任臨時監護人的村醫周女士已有子女,不符合收養人的條件。嬰兒的生父母作為其第一順序監護人,按常理確實應該承擔監護義務。

然而,將被家人活埋的嬰兒送回親生父母手上的做法,難免令人疑惑:將患有多項疾病的新生兒用礦泉水紙箱“薄葬”的一個家庭,會如何對待這個“死而復生”的嬰兒?親生父母能否承擔起監護人的責任?“活埋”已不是常情常理,這件事還能按慣常辦法處理嗎?

其實,這個孩子並非只有“回家”一條路可走。2014年,兩高、公安部、民政部聯合發佈了《關於依法處理監護人侵害未成年人權益行為若干問題的意見》,其中明確遺棄未成年人屬於監護侵害行為,在處理監護侵害行為時,應當遵循未成年人最大利益原則,充分考慮未成年人身心特點和人格尊嚴。同時,民政部門在必要時應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監護人資格。在司法實踐中,法院根據《意見》作出撤銷有遺棄行為的父母的監護人資格裁決的判例,不在少數。

回到事件本身,孩子的祖父已被刑拘,但活埋一事還存在諸多疑點。例如濟南市第二婦幼保健院的醫務人員表示,被活埋的患病嬰兒在轉入新生兒科44小時後,劉氏夫婦及親屬就向醫院提出出院要求,健康的雙胞胎哥哥則在醫院住了12天,這是否意味著父母曾有過遺棄,甚至故意殺人的意圖?又如有報道稱,活埋嬰兒的是祖母,祖母是否也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這個“大難不死”的嬰兒,真的有“家”可回嗎?

無論是活埋嬰兒,還是真的誤以為嬰兒已經死亡遂將其埋葬,都無疑暴露出這一家人責任感的極度缺乏。如果民政部門不考慮實際情況,匆匆將孩子交到其父母手上了事,對孩子來說或許是又一次不負責任的“補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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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 南方報業傳媒集團南方+客戶端 南方號~自營號~深度~叮咚快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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