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60歲以上老人有福啦!這些優待老年人新規定,向社會徵求意見

10月28日,山東省衛生健康委員會發布公告,向社會公開徵求對《山東省優待老年人規定(徵求意見稿)》的意見。新規定施行後,2011年12月19日山東省人民政府發佈的《山東省優待老年人規定》同時廢止。

青島60歲以上老人有福啦!這些優待老年人新規定,向社會徵求意見

徵求意見稿明確,本規定所指的老年人為年滿60週歲以上的公民;按年齡享受的優待,其年齡界定均含所界定的年齡。具有山東省戶籍的老年人憑本人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證件在全省範圍內享受本規定各項優待,非山東省戶籍老年人憑本人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證件享受不因戶籍所在地設定的其他優待。

徵求意見稿規定:

◆百歲以上老年人長壽補貼標準每人每月不低於300元,有條件的地方可將高齡津貼範圍擴大到80週歲以上老年人。

◆將符合農村危房改造條件的純老年人家庭住房優先納入農村危房改造計劃。

◆用人單位應准許職工在老年父母生日或因病住院期間請假看望、陪護,為子女給老年父母提供精神慰藉等創造條件。對是獨生子女的職工,酌情延長陪護時間。

◆老年人可自願隨子女遷移戶口,依法依規享受遷入地基本公共服務。

◆農村老年人不承擔興辦公益事業的籌勞義務。

◆將高血壓、糖尿病門診用藥納入醫保報銷。

◆為65週歲及以上常住老年人免費建立健全電子健康檔案,每年免費提供1次健康體檢和健康指導。鼓勵覆蓋全體老年人。

◆老年人乘坐市內公共交通工具,65週歲以上的免費,不滿65週歲的按照當地有關規定免費或者半價。

企事業單位和各級機關所屬的文化體育設施,凡具備條件的,應按時段對老年人免費開放。

◆各類公園和政府興辦或支持的旅遊景點對老年人免門票費;社會力量興辦的旅遊景點對70週歲及以上老年人免門票費,不滿70週歲的老年人享受半價優惠或免費。

青島60歲以上老人有福啦!這些優待老年人新規定,向社會徵求意見

山東省優待老年人規定(徵求意見稿)

為了進一步做好我省優待老年人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山東省老年人權益保障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一章 養老保障及服務優待

第一條 逐步提高養老保障及服務水平。老年人所享受的社會保障、社會福利和社會服務水平要與全省經濟社會發展和城鄉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相適應,確保老年人共享經濟社會發展成果。

第二條 百歲以上老年人長壽補貼標準每人每月不低於300元,所需資金由省、市、縣按現行經費負擔渠道解決。有條件的地方可將高齡津貼範圍擴大到80週歲以上老年人。

第三條 完善並落實經濟困難老年人補貼制度,積極採取政府購買養老服務等方式,為廣大老年人提供基本養老服務。加快建立長期護理保險制度,減輕失能、半失能老年人醫療護理費用負擔。

第四條 著力保障經濟困難老年人養老服務需求。政府投資興辦的養老機構應當優先為經濟困難的孤寡、失能、失智、高齡、計劃生育特殊家庭等老年人提供養老服務,並積極利用空閒床位面向社會提供養老服務;政府可採取購買服務等方式,優先對上述老年人群實施社區居家養老服務項目;積極引導養老專業服務組織優先為上述老年人群提供生活照料、緊急救援、醫療護理、精神慰藉等服務。

第五條 老年節期間各級開展走訪看望百歲老年人、困難老年人活動。

第六條 對符合當地住房保障政策的城鎮低收入、住房困難的純老年人家庭戶優先實施保障;將符合農村危房改造條件的純老年人家庭住房優先納入農村危房改造計劃。

第七條 領取養老金資格認證工作要以方便老年人為原則,對行動不便的老年人實行上門認證,有條件的地方利用信息化、智能化手段實施遠程網絡認證。

第八條 縣級殘聯和衛生健康部門按照有關規定,對有殘疾評定需求的失能失智老年人提供預約或開展上門殘疾評定服務。

第九條 支持子女依法照護、探望老年人。用人單位應准許職工在老年父母生日或因病住院期間請假看望、陪護,為子女給老年父母提供精神慰藉等創造條件。對是獨生子女的職工,酌情延長陪護時間。老年人可自願隨子女遷移戶口,依法依規享受遷入地基本公共服務。

第十條 農村老年人不承擔興辦公益事業的籌勞義務。

第十一條 加大政府投入力度,擴展社會籌資渠道,推動老年人意外傷害保險提標擴面。鼓勵縣級以上政府出資為低保老年人、建檔立卡的貧困家庭中的老年人、優撫對象的老年人以及計劃生育特殊家庭中的老年人購買意外傷害保險。

第十二條 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老年人組織應當督促家庭成員自覺履行對老年人的經濟供養、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等贍養義務,並倡導開展居家養老志願服務活動。

第二章 醫療保健優待

第十三條 穩步提高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繳費標準,落實好符合條件老年人個人繳費的政府資助政策。擴大基本醫療保險異地就醫結算覆蓋範圍,方便老年人異地就醫結算。將高血壓、糖尿病門診用藥納入醫保報銷。

第十四條 落實和完善城鄉醫療保障救助制度。按照相關規定,對符合救助條件的老年人給予救助。

第十五條 老年人優先就醫,二級及以上醫療機構為老年人提供優先、便捷診療服務,為行動不便的老年人提供輪椅服務。有條件的醫院設置老年人就醫專用窗口,開設老年病科,設置老年病房。

第十六條 積極做好家庭醫生簽約服務,為簽約老年人提供綜合、連續、協同、規範的基本醫療和公共衛生服務。

第十七條 為65週歲及以上常住老年人免費建立健全電子健康檔案,每年免費提供1次健康體檢和健康指導。鼓勵覆蓋全體老年人。

第十八條 鼓勵有條件的醫療機構為行動不便、失能半失能、失智老年人提供家庭病床、家庭巡診、長期護理康復、安寧療護等服務。

第十九條 養老機構內部設置的醫療機構,符合條件的可按規定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定點協議管理範圍。鼓勵和支持使用中醫藥為老年人提供健康服務,按規定將符合條件的中醫診療項目納入醫保報銷範圍。

第二十條 鼓勵相關職業院校開設面向老年人及其家庭成員的老年人護理、保健課程或開展專項護理技能培訓。

第三章 生活服務優待

第二十一條 老年人乘坐交通工具,優先購票、優先乘坐、優先托運行李。老年人乘坐市內公共交通工具,65週歲以上的免費,不滿65週歲的按照當地有關規定免費或者半價。

第二十二條 經濟困難老年人接受政府興辦和支持的供水、供電、供暖、燃氣等公用事業服務,享受價格優惠。具體補貼方式由當地政府制定。

第二十三條 公共場所應當按有關規定建設無障礙設施,新建城市道路、社區公共場所和涉老設施場所無障礙化率達到100%。與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關的公共設施要適當配備老年人出行輔助器具。對於無人陪同、行動不便的老年人,應當給予特別關照。

第二十四條 加強已建城市道路、社區公共場所和涉老設施場所無障礙化改造,加強家庭適老化設施改造,優先支持老年人居住比例高的住宅加裝電梯。

第二十五條 縣級政府應當採取購買公共文化服務等方式,確保經濟困難純老年人家庭享受使用有線電視、互聯網免費或半價優惠。

第二十六條 鼓勵通信、旅遊、保險、商業、家政、餐飲、銀行及其他相關服務行業,對老年人提供優先、優惠或上門服務。

第四章文體休閒優待

第二十七條 政府興辦的博物館、圖書館、美術館、科技館、展覽館、紀念館等文化場所,應當免費對老年人開放,並提供公益性文化服務;有條件的場館要為老年人提供大字閱讀設備等適老化服務。鼓勵社會力量興辦的文化場所對老年人提供門票費用減免優惠。

第二十八條 政府興辦和支持的有條件的公共體育健身場(館),凡是收費的,應當按照時段對老年人實行免費或低收費的優惠,有條件的可適當增加面向老年人的特色文化體育服務項目。鼓勵社會力量興辦的體育健身場(館)對老年人提供優惠服務。

第二十九條 企事業單位和各級機關所屬的文化體育設施,凡具備條件的,應按時段對老年人免費開放。

第三十條 各級老幹部活動中心等老年活動場所、網上老年大學(學校)等老年教育資源要向全體老年人開放。經濟困難老年人進入老年大學(學校)學習的,給予學費減免。

第三十一條 各類公園和政府興辦或支持的旅遊景點對老年人免門票費;社會力量興辦的旅遊景點對70週歲及以上老年人免門票費,不滿70週歲的老年人享受半價優惠或免費。

第三十二條 在“文化下鄉、科技下鄉、衛生下鄉”活動中充分體現對老年人的關愛,滿足農村老年人精神文化需求。

第五章 維權優待

第三十三條 人民法院根據相關規定優先辦理涉老案件;積極開展涉老案件就近開庭和巡迴審判工作,為居住在偏遠地區或行動不便的老年人提供訴訟便利。

第三十四條 鼓勵在有條件的基層人民法院設立“老年維權合議庭”。設立“老年維權合議庭”的基層人民法院,加大對常見矛盾糾紛的調解力度和教育引導,對於調解不成的,應當依法維護老年人合法權益。依法打擊虐待、遺棄老年人的犯罪行為。

第三十五條 經濟困難的老年人因自身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提起訴訟的,依法給予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鼓勵律師事務所、公證處、司法鑑定機構、基層法律服務所等法律服務機構為經濟困難老年人提供免費或優惠服務。

第三十六條 基層群眾性組織或老年人組織可對孝親敬老行為進行褒揚獎勵,對不贍養父母的子女進行批評教育。鼓勵子女之間、子女與父母之間簽訂贍養協議,並接受基層群眾性組織或老年人組織的監督。

第六章 措施要求

第三十七條 開展人口老齡化國情省情教育,深化敬老月活動,將開展敬老愛老活動事蹟突出的集體列為“工人先鋒號”“巾幗文明崗”“敬老文明號”“五好家庭”優先推薦對象,同等條件下優先推薦。動員“青年文明號”集體廣泛開展敬老愛老助老活動。

第三十八條 負有優待義務的公共服務單位,應當在入口處、收費處、營業辦公場所等明顯位置,明示對老年人的優待規定。

第三十九條 老年人在享受優待時,人身受到傷害或財物受到損失的,在查明責任後,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規定處理。

第四十條 市、縣(市、區)財政應對公交、旅遊景點等運營成本較大和優待老年人任務較重的單位,給予適當補貼。

第四十一條 省民政、司法、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文化旅遊、衛生健康、廣電、體育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能制定本規定實施細則,並對本系統優待老年人工作進行督促檢查。

第四十二條 各市人民政府應制定本規定實施細則或本市優待老年人規定。制定本市優待老年人規定時,優待標準和範圍不得低於本規定。隨著經濟社會發展水平提高,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適時提高老年人優待標準。

第四十三條 縣級以上衛生健康部門負責會同有關部門對老年人優待工作進行督促檢查。

第四十四條 對不按規定履行優待老年人義務的,由縣級以上衛生健康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由縣級以上衛生健康部門提請其上級主管部門或者許可設立的部門,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理,並將處理結果向衛生健康部門反饋。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五條 本規定所指的老年人為年滿60週歲以上的公民;按年齡享受的優待,其年齡界定均含所界定的年齡。

第四十六條 本規定所稱政府興辦和支持的單位,是指政府投資、合資建設的單位,長期給予資金支持的單位,無償使用土地、山林等國有資源的單位和村(居)集體組織,包括承包、公建民營等各種經營方式。

第四十七條 本規定所稱經濟困難老年人是指特困供養人員中的老年人和低保家庭中的老年人。

第四十八條 本規定所稱純老年人家庭是指家庭成員的年齡都在60週歲以上的家庭。

第四十九條 具有山東省戶籍的老年人憑本人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證件在全省範圍內享受本規定各項優待,非山東省戶籍老年人憑本人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證件享受不因戶籍所在地設定的其他優待。

第五十條 外省(自治區、直轄市)、香港、澳門及臺灣地區老年人,外籍老年人,憑本人居民身份證、護照或者其他有效證件,享受本規定中的生活服務優待和文體休閒優待待遇。

第五十一條 本規定由省衛生健康委員會組織實施並負責解釋。

第五十二條 本規定自2019年月日起施行,2011年12月19日山東省人民政府發佈的《山東省優待老年人規定》同時廢止。

青島60歲以上老人有福啦!這些優待老年人新規定,向社會徵求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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